洛江区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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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洛江区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分行”)向符合条件的洛江区籍的学生在我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洛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本区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经办行是指经办银行确定的负责洛江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经办银行。
第六条 根据闽教财[2009]7号文件的要求,经办银行、区教育局、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其他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到该项贷款。
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同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同时,经办银行要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
2、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算;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工作;;教育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中心建档等。
3、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1%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本帐号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4、银行监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额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
3、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十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第十一条申贷学生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区合作办和教育局将在借款人中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回访对象,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等现象,取消其申贷资格。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即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合同回执分学年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还贷款期限不变。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
第十五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在福建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分担。
我省分担的部分,同高校承担2%,我区财政承担1%,省级财政承担4.5%。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统一的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向毕业高中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由贷款学生所在村委会、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后加盖公章。
3、贷款学生学籍证明。
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学生凭《学生证》及贷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贷款学生欠缴学费证明。
贷款学生就读高校出具有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欠缴学费、住宿费证明及高校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高校就读班级班主任联系方式。
5、贷款学生提供在经办银行委托的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名称及账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高中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贷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情况证明,再由教育局进一步审查后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最终审查通过后和教育局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
借款学生持一份正本(附回执),区教育局持二份正本,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区教育局后一并交经办银行进行审核;副本一份由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留存。
合同签订后,由区教育局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区教育局。
区教育局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资助中心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经办银行审批后生效。
2、经办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于1个工作日内送交区合作办,区合作办在接到审批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下发给区教育局,由其转交代理经办行备案。
(五)贷款发放
1、经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申贷学生在代理经办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2、代理经办行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六)本息回收。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经办行于每年度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区教育局将预结息情况递交区合作办汇总,并由区合作办报经办银行审核确认。
2、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区教育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
区教育局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
代理经办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信贷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精神,区教育局应成立区级教育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管理主要包括信贷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专户报告、贷款信息整理与交换、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区合作办、区教育局和经办银行相互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约借款学生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区教育局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视为违约学生。
经办银行、省资助中心、区合作办和区教育局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在家庭所在地及学生毕业院校公布学生违约信息。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洛江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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