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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课件h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讲座
第一部分审计的概念及审计机关的职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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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的概念
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这个定义准确地说明了审计的本质,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标。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
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这就是说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还包括其他经济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经济活动。
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
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审计的定义是: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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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支出: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3、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5、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务收支:
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法定的十二项职责
(一)财政审计:
1、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2、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3、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五)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六)政府投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捐献资金---财务收支审计
(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
(九)经济责任审计
(十)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二)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赋予审计机计二十项权力:
5项审计处理权;5项审计处罚权;3项审计强制权,7项其他权力
(一)报送资料权:
包括财政财务收支资料,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
(二)审计检查权:
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资料及有关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审计调查取证权:
审计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查询金融帐户权
(五)审计建议权:
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改进建议或向第三方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
(六)审计结果公开权
(七)提请协助权。
(八)行政强制权
1、制止违法行为权
2、封存资料、资产权
3、暂停拨付违法款项权
(九)审计处理权
1、责令限期缴纳应上交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十)审计处罚权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警告
4、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四、审计机关的义务
1、告知的义务;提前发通知书,处罚前告知;
2、听取陈述和申辨的义务;
3、举行听证的义务
4、法律文书送达的义务。
5、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发展历程和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领导干部经济权力包括:
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法规执行权和监督权。
与此相对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包括:
科学发展责任、
经济决策责任(科学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政责任(执行责任)、廉洁从政责任(执行责任,也是个人经济行为责任)。
决策、管理、执行责任都是服务于发展(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责任的。
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①不可分割性。
领导干部在拥有职权的同时,必然负有职责,没有无职权的职责,也没有无职责的职权;职责随职权的产生而产生,又随职权的变化而变化。
这就是职权与职责之间的不可分割性,不可分割性反映的是“质”的关系。
②密切的对应关系。
两者之间还有密切的对应关系。
不可分割性反映的是“质”的关系,对应性反映的则是“量”的关系。
对应性表现在:
有多少职权,便必然而且也应该有多少职责,反之亦然。
所以说,领导干部权力范围就是其责任范围,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权力行使到哪里,责任就落实到哪里,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历程
80年代初至1999年4月,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
1986年12月,审计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度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运行。
1995年以来,山东荷泽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先行试点,全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与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
在总结荷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先后于1997年11月和1998年2月联合发文,向全国印发了菏泽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经验。
1999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两办两个《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框架。
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始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审计覆盖面逐步扩大,审计对象职级也逐步提升。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央纪委等6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从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审计机构等方面为进一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意见。
2004年11月,中央纪委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将地厅级领导干部正式纳入审计对象的范围。
至此,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到县级以上,市、县长和省直部门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始推行,审计署2002年还进行了省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2006年6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监督范畴,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中央纪委在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继续推行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对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2010年10月,两办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双重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既对事又对人的审计,人是指领导干部(人员),事是指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管理相结合。
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能,又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是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他审计工作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能,通常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这是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其他审计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密切相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评价方法等方面都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着显著的不同。
在财政财务收支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要进一步将其人格化。
(四)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
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建议,经同级行政首长批准后,再由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负责具体实施。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和支持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抄报有关部门,作为监督管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不单纯是审计机关的工作,而是审计机关与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共同承担的工作。
(五)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侧重于领导干部本人。
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顾名思义,应当侧重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而不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各省市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两办《规定》第五条明确: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一)是加强管理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需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要命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党内监督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明确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将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领导干部掌握着经济决策的重要职权,承担着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
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
(四)有利于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领导干部或人员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帐,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与程序、内容与重点、
评价与责任划分
一、审计对象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审计程序
(一)确定审计对象。
1、审计对象确定原则。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两办《规定》第六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管辖范围和对象确定作出了规定,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双重性,因而其管辖范围和对象确定不同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而不是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2、审计对象的确定程序。
两办《规定》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这里的计划是指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即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纳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之中。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每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首先应由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再由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审计计划草案应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实施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后实施。
2、下达审计通知书
送达对象:
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
送达时间:
正常情况,提前3天。
特殊情况,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但要经本级政府批准。
特殊情况(解释):
一是办理紧急事项的。
比如党委、政府基于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或者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
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比如相关部门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需要协同相关部门,立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
三是其他特殊情况。
3、召开审计进点会
两办《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4、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为被审计人员、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等方面。
5、提供资料
具体包括: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执行政策、重大决策、内部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廉洁从政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措施等。
4)其他有关资料
6、被审计领导及任职单位承诺:
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7、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通过运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和合法取证方式,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并进行鉴证、综合和评价,使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8、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经过复核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1)征求主体:
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必须的,必经程序)。
二是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三是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三不是必经程序,根据需要选择执行)
(3)反馈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意见。
(4)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意见提出意见。
9、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和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意见等材料提交审计机关审议研究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
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综合精简提炼而成的结论性文书:
一是必须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政府一把手)和纪检监督和组织部门(审计是为干部监督管理服务的)。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如果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出要求,可以将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三)审计处理处罚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救济途径
领导干部本人的救济途径。
两办《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救济途径。
《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审计内容与重点
确定审计内容的原则,即“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审计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一)地方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地方党委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与其有关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地方党委领导干部任期内参与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
通过查阅领导干部任期内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确定与领导干部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主要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结果给本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2)抽查任期内分管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情况。
在明确其任职期间职责分工情况后,确定需要抽查的分管部门和单位。
审计抽查重点要围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联的经济事项进行。
(3)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法从政规定的情况。
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应当与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结合起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
(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对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侧重于以下主面:
1、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及质量,主要关注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长情况;财政收支总体变化情况;资源的利用与消耗情况;环境保护情况。
(2)区域社会发展情况,重点是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情况,主要关注:
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长情况;就业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公共服务情况;
(3)任期内所制订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及执行情况和总体效果;
(4)其他重要情况。
2、地方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财政收支情况:
包括财政收支的整体情况;预算编报的真实性;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转移支付情况。
(2)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情况。
主要关注是否存在违规减免税、违规税收返还以及实行不合理的财政补贴等问题。
(3)政府负债及风险情况,主要关注:
政府负债的总体规模、结构、支出方向和项目以及变动趋势;政府偿债能力和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主要关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他重要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重点关注财政主管部分和其他部门的财政收支及管理情况。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1)相关政策的制订情况,主要关注任期内所制订的政策是否与国家或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情况;
(2)重要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关注:
任期内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土地政策的执行情况;执行节能减排政策情况;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情况;执行国家在教育、农业、科技、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和民生方面的政策情况;
4、重要经济决策情况。
主要包括
(1)任期内重要经济决策的总体状况
(2)决策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决策的管理制度、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3)重要决策项目情况,主要关注重要决策的合法性;重要经济决策的决策过程,即重要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要求;重要经济决策的执行和效果。
5、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情况。
主要关注对所属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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