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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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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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培机构。
二、监管内容
㈠驾培机构许可资质情况的监管。
对驾培机构获得许可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主要包括驾培机构法人资格、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教育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是否满足国家标准。
㈡驾培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
对驾培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驾培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道路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学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重大事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㈢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驾培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管,主要包括驾培机构落实培训大纲情况、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
三、监管方式
㈠“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工作内容。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依托“运政在线”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2.工作程序。
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检查结果归集至“运政在线”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㈡信用管理
1.信用信息来源。
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信用管理有关的信息。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与信用管理指标有关的信息也同时纳入。
2.信用等级评定与公开。
驾培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评定结果确定后,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公布评定结果;对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应及时抄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管理机构应当将每年形成的评定结果和相关文件材料作为行业信用档案纳入归档范围,实行归档保存。
3.信用分级监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信用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的驾培经营者采取分级监管。
评为AAA级的:
⑴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无特殊情况一年一次);⑵推荐参加全国、省、市各级组织的“优秀单位”、“示范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各种先进的评选;⑶在新车发放、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优先;
评为AA级的:
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⑵可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评为A级的:
⑴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⑵不得参加管理部门各种先进的评选;
评为B级的:
⑴年度内应当随机检查3次以上,并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车发放、扩大经营范围等审批;⑵不得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评选。
㈢安全风险监管
1.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人为原因的风险:
1.教练员不满足上岗基本要求引发的事故或伤害;2.教练员(学驾学员)酒驾、毒驾、违章驾驶(闯“禁区”)、超速、疲劳驾驶等造成的事件、事故或伤害;3.未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教练员安全意识薄弱引发的事件、事故或伤害。
车辆的风险:
教练车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检测所造成的潜在事故、伤害。
管理缺陷的风险: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练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潜在事故。
环境因素的风险:
遭遇恶劣天气、路况较差等不利的环境因素而引发的事故。
2.监管内容
⑴现场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教学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⑵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技术状况管理,重点加强对教练车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检查。
⑶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安装使用计时培训车载设备,并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⑷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组织教练员安全教育与学习。
⑸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组织整改复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凡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⑹督促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应急演练实施情况,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装备、资金、设施和物资配置情况。
㈣社会监管
1.监管方式。
受理投诉举报、媒体暗访、曝光、行业自律。
2.社会监管途径。
各级领导信箱、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96520、96196)等、来访、来信、网络平台、邀请消费者协会、驾培协会、媒体等组织协调维权。
3.监管程序。
受理投诉举报、人民来访来信:
根据提供的信息,开展调查协调工作。
处理媒体曝光问题:
跟踪媒体曝光问题,开展调查协调工作。
开展学员满意度调查,通过回访客观评价服务质量。
加强行业自律:
由行业协会自行制定行业约定,向社会公布承诺内容。
㈤联合监管
1.参与部门。
市场监督(工商)、公安、安监、税务、市征信平台等部门。
2.事项梳理。
⑴无证经营(过期未延续)。
⑵超越许可经营范围经营。
⑶教练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⑷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⑸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经营行为。
⑹涉及应纳入本市企业、个人征信管理的经营行为。
3.惩戒程序。
发生上述事项,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约谈、整改等流程后,发函到相关的职能部门,说明事实情况,谋求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
四、监管程序
㈠根据管理工作重点,按照“双随机”原则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及方案;
㈡2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询问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㈢查阅、复印相关材料,在检查地摄影、摄像,检查相关教学车辆、设施、设备等,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监管记录并签字;
㈣总结监管情况,形成监管意见,送达被监管企业;
㈤督促整改,视情组织复查,整改结果等相关材料制档留存。
五、监管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办事指南见附件。
附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㈢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㈣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工作。
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并经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核合格。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㈡申请人身份证明;㈢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㈣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㈤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㈥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㈦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㈧各类设施、设备清单;㈨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明;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有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㈣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㈤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㈥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㈦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9.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11.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办理材料目录
㈠申请表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由多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提供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㈣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由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出租合同的备案证明,对该土地的出租行为无禁止性意见),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㈤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㈥已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承诺购置的提供车辆购置合同
㈦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㈧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名册以及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㈨应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构架图
㈩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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