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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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农信高抵借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4、借款最高余额:
人民币元(大写)。
5、利率为月息‰。
6、还款方式:
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
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甲方: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合同、知识产权及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就甲方的Internet网站建设与维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设计内容:
二、网页设计项目及价款。
甲方要求乙方设计制作的网页的类别、数量及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数量(页) 价格(元) 备注主页普通页纯文字页其他语种页FLASH或FLASH页面GIF动画动态效果虚拟实境维护费其它要求的收费上述网页设计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RMB )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制作网页所需的文字、图片、及电子文件资料。
2.甲方应即时审验乙方为甲方制作完成的网页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制作的网页中不得包含有关色情、宗教、人种歧视、政治敏感问题等内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已收费用。
4.甲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一切由其内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完工通知的7日内对整个方案进行验证,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全部设计验收合格。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网页的设计,并提交甲方审核; 2、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尽力协助实现,并经甲方认可; 3、网页修改完成后经甲方审验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上传至甲方的网络服务器,并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和访问。
4、乙方须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网站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
五、期限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网页的设计; 2、制作过程中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网页进行修改,修改完成的时限参照本合同中关于网页维护的有关约定; 3、对甲方提出的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延期请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及网页的维护工作。
服务内容包括:
1、保障甲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地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拥塞; 2、 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其网站网页进行更新和维护; 3、 对甲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七、服务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的收费标准为:
八、甲方的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维护与更新互联网站所需的全部文字、图片资料; 2、为乙方的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九、乙方的义务:
1、 在甲方网站服务器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后采取及时、准确、适当的措施进行维护和补救; 2、 在甲方提出维护/更新网页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三天内完成网页的维护/更新;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互联网站维护与更新的网页副本,网页副本以数字形式保存到由甲方指定的电脑; 4、乙方应保证甲方网站运行的连续性、可靠性,在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网站在线率不低于99%; 5、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网站管理、维护/更新的文字说明、网站密码; 6、本合同结束时,在相同合同条件下,乙方有为甲方提供互联网站维护服务的优先权。
十、特别约定 1、 甲方对其互联网站的所有网页拥有版权; 2、 乙方有权在版面上标注设计单位名称,未经许可甲方不得更改; 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软件、设备等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保密 1、甲乙双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十二、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 2.甲方应在乙方制作好数据库,网站正常工作、审核访问合格后,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网页设计余款为 元人民币; 3、网站主机和网页的维护费用的支付:
在网站验收合格后,甲方每 个月到期前向乙方支付当期费用。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的网页设计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网页设计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RMB ); 2、乙方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按时完成网页的维护/更新,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RMB ); 3、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除向乙方补交余款外,应按每日 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将争议事项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合同文本、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十六、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
期满后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延续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部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
__________船籍港:
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电传:
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同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
__________船籍港:
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电传:
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的财产所有人(地址: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电传:
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同意将__________号船舶同__________号船舶于____年__月__日____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__________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 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_提交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提交_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
第三条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 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
第四条 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 仲裁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对方。
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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