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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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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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暂行规定
成都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挥督查检查对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督查检查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的督查检查,不代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督查检查重点对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要重点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以及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旅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市政基础设施、特种设备、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
第四条(督查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主要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督查检查形式)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检查、专项督查检查、跟踪督查检查等,主要采取暗查暗访、“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专家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六条(领导干部督查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督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每月督查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适时带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第七条(综合督查检查)
市政府安委会每年组织2次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可与重大活动、重要时期、关键节点的安全工作一并部署,同时进行。
第八条(常态化督查检查)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能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职责,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常态化督查检查牵头单位要制订督查检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督查检查目的、方法、内容和对象。
第九条(专项督查检查)
按照国家、省、市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或针对全国各地发生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各级各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专项督查检查。
第十条(跟踪督查和挂牌督办)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实施挂牌督办整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督办和整治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检查记录和闭环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督查检查记录和文书手续。
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建立隐患治理、复查验收台帐,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问责追究)
对督查检查工作不落实或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作原则)
督查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对照表;
2.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相关表格。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参照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和标准
检查方法
查出
问题
处理
意见
一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查看证照
二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查看证书
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查看计划、从业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查看证书和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查看培训记录和考核试卷
四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会议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查看资料
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如实、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依法履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检查作业现场;查看文件和证书、培训记录、职工健康档案等。
六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入情况
查看文件
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立项审批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等资料
查看资料
八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20类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来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剧毒、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触电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加油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零售场所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露天开采矿山内有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危险区域,必须加盖或设栅栏,并设明显标志和照明;井工开采矿废弃井巷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巷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
查看现场
九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
检测情况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
查看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看资料
查看现场
十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查看档案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有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有对现场的监测监控的记录)。
查看报告
查看现场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应包括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查看预案
及记录
至少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查看资料
十一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治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查看培训档案
现场询问
十二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查看清单
查看实物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查看产品
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查看用品安全标志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现场
现场询问
十三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查看协议
现场询问
十四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承包、承租单位资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签订的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
十五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查看资料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查看文件
查看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查看记录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查看方案
查看整改
记录
十六
制定、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查看制定的应急预案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查看评审或论证纪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查看演练计划和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查看修订记录
十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
救援协议,以
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查看成立文件或者签订的救护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查配备台帐和使用档案
十八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
查看事故
档案资料
十九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未达标企业应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标准化建设推进机构,按相应行业(专业)标准进行标准化自评,排查梳理存在问题与隐患,制定标准化创建工作方案并落实人员、措施、时限、资金。
已达标企业应每年进行标准化自评,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持续巩固标准化创建成果并逐步提高。
查看达标证书、文件资料,现场查看和询问
附件2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主持会议、带队调研领导
时间
地点
有关指示和要求
备注:
1、此表请于每月底前填报。
2、请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
442980390@,以便统一建档。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隐患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督查检查时间
带队领导
督查检查点位
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整改时限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措施
整改销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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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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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会议、带队调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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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指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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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隐患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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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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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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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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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安办,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成都市政府安办2015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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