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上半年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张部长讲话(6月30日最后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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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上半年总量减排
核查核算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
(2011年6月30日)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根据我部工作安排,今天召开视频会议,安排部署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上半年的主要工作,二是当前的减排形势,三是这次核查的总体要求,四是核查核算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半年来,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我们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核查和考核工作。
今年初开展的核查是“十一五”时间最长、力度最大、规模最广的一次,既对各地2010年减排工作进行核查,也对“十一五”建成投产的重点治污工程进行检查,共检查了全国82%的燃煤脱硫机组和7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正如温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2.45%和14.29%,均超额完成10%的减排任务。
反映环境质量的两项重要指标高锰酸盐指数和二氧化硫继续呈现好转趋势,污染减排取得明显成效。
《2010年及“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结果公告》正在相关部门会签,待国务院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对一些存在问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实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扣减脱硫电价并追缴排污费。
“十一五”期间,各地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实现减排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正在制定“十一五”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方案,对减排成绩突出的省级政府、五大电力集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务院将给予表彰。
各地要进一步树立减排工作的正面典型,坚定决心,鼓舞士气。
二是研究确定“十二五”分地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目标责任书。
统筹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其动态更新数据,在多次调度、审核、对接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减排规划基数,为做好“十二五”减排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详细的新增量、减排潜力分析和测算,并与各地反复协商,确定了各地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总体上,东部削减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西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十二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分地区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已得到国务院批准,将与《“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并下达。
近期,国务院将召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各地区及五大电力集团总量控制二下指标不会再有变化。
我们拟定了各地和五大电力集团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并已征求了一轮意见,将抓紧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尽快签订。
三是研究制定“十二五”减排政策措施。
“十二五”减排约束性指标较“十一五”增加了两项指标,同时首次把农业源和机动车等纳入减排管理范畴。
为确保完成四项污染物减排任务,我部组织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测算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明确了污染减排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待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电厂脱硝优惠政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等经济政策正在抓紧协调中。
“十二五”减少四种污染物排放总量,要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第三,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基本实现县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四,加强现役及新建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单机3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钢铁烧结机全部安装脱硫设施,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第五,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今年,国家确定的减排任务是同2010年相比,四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均下降1.5%。
考虑到“十二五”开局各地的投资冲动高涨,国际经济日趋回暖,以及需要时间部署新增约束性指标的对策措施,减排任务相当艰巨。
为确保实现今年的减排目标,很多地方不等、不靠,主动开展工作,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北京、上海、浙江、河北、陕西、湖南等地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确定了推进污染减排的主要思路和重点项目。
辽宁、福建、河南、安徽等地环保部门主动加强与农业、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商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机动车排污控制的对策措施,约谈燃煤电厂等重点企业负责人,及早安排脱硫改造、脱硝工程建设。
江苏、江西、重庆等地环保部门出台总量指标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制度,从源头控制新增排放量。
华南、西北等督查中心主动深入企业,把日常督察和工作调研结合起来,提交高质量的报告,为国家制定减排政策和核算办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当前的减排形势
“十二五”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结构升级,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对污染减排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上一些投入少、见效快的措施已经实施,“十二五”时期如果没有大的投入和技术突破,实现减排目标的难度很大。
按照全国GDP年均增长9%左右、新增煤炭消费量10亿吨、新增城镇人口8000万测算,“十二五”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397万吨、43万吨、473万吨、567万吨。
加上消化新增量,合计需要削减化学需氧量601万吨、氨氮69万吨、二氧化硫654万吨、氮氧化物794万吨,分别占2010年排放基数的24%、26%、29%、35%,削减任务十分繁重。
如果经济发展增速超出预期,新增排放量进一步增加,减排压力更大。
当前,个别地方存在松懈思想,认为五年减排可以前松后紧,甚至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来完成任务,这种想法是不合适的,也违背了污染减排的初衷。
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盲目上高耗能项目,今年一季度,高耗能行业增速呈上升趋势,如果这一态势持续下去,不仅影响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而且严重影响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近期,我部对1至4月份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了初步调度,结果显示,两项老污染物减排进展较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实现下降。
主要得益于:
一是各地在去年下半年竣工的污水处理项目相对集中,达到700万吨/日;去年下半年新增脱硫装机容量7000万千瓦和110台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今年上半年开始发挥减排效益。
二是全国所有脱硫设施烟气旁路于去年9月底完成铅封,脱硫综合效率大幅度提高,这些减排措施有效地保障了两项老污染物持续下降。
但是,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污染物减排形势不容乐观,氨氮排放量同比略有下降,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幅度上升。
主要原因:
一是由于能源消耗导致的和工艺生产排放的氮氧化物增加过快,第一季度,与能源相关主要排放氮氧化物的火力发电量增长10.6%,用煤达到3.22亿吨,增长9.9%,交通运输成品油表观消费量达到6500万吨,增长13%,工业和居民消耗天然气274亿立方米,增长12.1%;工艺排放氮氧化物的主要行业中粗钢产量达到1.7亿吨,增长8.7%,水泥产量达到3.7亿吨,增长18.1%。
由于上半年旱情,4月、5月火力发电量比第一季度增长还快,有的地区发电量增长40%以上。
二是燃煤电厂和水泥厂等脱硝工程尚未大规模开展,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工艺选择阶段;已经安装脱硝装置的1亿千瓦发电机组,目前正常运行、运行较差和不运行的各占三分之一,主要原因是脱硝电价未到位,运行成本负担太重,据测算,一台100万千瓦的脱硝机组年运行费4000多万元,而氮氧化物排污费只有600多万元,电力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而不运行脱硝设施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淘汰落后产能规模和力度减弱,一些地方还处在等待、观望情势中,尤其是氮氧化物高排放的黄标机动车,淘汰工作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此外,污染减排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能力建设跟不上减排形势需要、监管不力等问题。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多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充分表明在一些地方仍然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把经济高速增长作为硬任务,把污染减排作为软指标,没有真正把减排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环境保护参与经济综合决策的机制还不健全。
三、今年上半年减排核查核算的总体要求
近期,我带领有关人员多次到地方进行调研,对各地反映的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对全国总体情况掌握得还不全面。
同时,由于“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核查核算办法,以及保障减排目标的重大政策措施尚未出台,因此,这次核查,要以工作部署情况和重点项目进展为主,不要过分看重减排数据的高低,要通过减排核查调研,掌握全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科学预判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为国家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提供第一手的依据。
(一)重点了解各地减排工作部署情况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四项污染物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各地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规划目标按期完成。
年初,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今年的减排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各核查组要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以及我部减排工作部署情况作为核查重要内容,要了解各地对减排工作进行落实部署和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制定总量控制规划、年度减排计划,并明确年度减排目标;是否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是否明确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实际成效;针对减排的重点薄弱环节,是否制定了对策措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将来公布半年核查结果,不仅要发布减排比例,还要公布各地减排工作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地区,实行通报预警。
要通过半年核查,达到督导工作的目的,推动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环保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全年顺利完成减排任务。
(二)合理测算新增量
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量核算来看,决定其排放量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全国城镇人口增长率等参数均较去年同期明显上升,新增排放量压力较大;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新增量核算来看,电力、钢铁、有色、建材、水泥等行业产品产量和机动车保有量均呈快速增长趋势,尤其是火力发电量大幅度增加,导致两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过快增长。
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把握经济发展态势,保证宏观发展参数的准确、合理。
请各核查组认真分析核准各项参数,COD和二氧化硫新增量按照“十一五”核算细则的规定进行测算,氨氮和氮氧化物按照“十二五”总量规划编制指南的规定测算。
其中,工业COD新增量采用单位GDP强度法,以2010年为基准年,不考虑监察系数;工业氨氮新增量采用工业增加值平均排放强度法;生活新增量按照修正后的综合产生系数测算;二氧化硫新增量采用宏观测算方法;氮氧化物采用分行业测算方法。
(三)严格核实减排量
按照“十一五”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的规定,继续坚持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各项措施的削减量。
对各地提交的“十一五”结转和2011年当年减排项目清单,要认真分析其减排量的构成比例,合理分配核查时间。
原则上,有较大减排量的项目,都要核查到位,少听汇报,多看现场。
日常督查中已经查过的,掌握了基本情况的,这次不再去现场。
临时停产、减产的项目不予核算减排量。
不在2010年污染更新调查名录的关闭企业,这次不核算减排量。
对于再生水回用工程,如果新建了深度治理工程,并且达到工业用水、市政杂用水、景观娱乐用水等标准的,可以核算减排量。
原则上,各项减排措施的减排量,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有关参数和排放量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并与2010年环境统计数据、“十一五”认定过的去除效率和减排量等进行校核,数据差异较大、明显不合理的,不予认定减排量。
如一个污水处理厂,污普更新中的处理水量明显小于2010年认定的处理水量,则今年新增的处理水量从2010年认定后的水量开始计算;又比如电厂脱硫设施,“十一五”认定的脱硫效率为80%,但污普中显示的脱硫效率只有70%,如果今年作为减排项目报上来,脱硫效率还是80%,就没有新增减排量。
(四)认真做好再核查
到2010年底,全国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75%以上;全国火电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78亿千瓦,脱硫比例提高到82%;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建成运行170台,比例提高到16%;一大批造纸、印染、石油石化、化工等企业建设了深度治理设施,并在“十一五”期间核算过减排量。
随着大规模减排工程的建成投运,“保运行”不仅是减排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核查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些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违法超标排污,一些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此必须进行针对性的检查。
要将“十一五”期间计算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设施、脱硫设施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作为重点,突出开展后督察和再核查。
对减排设施不能稳定运行,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要将减排量倒扣回去。
“十一五”期间,确实上了治污工程或者淘汰落后产能而未认定过减排量的项目,如果2010年污普更新数据中还留有排放量,经现场核实后,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
对2010年上半年国家减排考核中,列入挂牌督办、通报整改的地区和企业,要跟踪核实整改情况,并提出核查结论。
对这次核查中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要全面了解情况,收集资料,统一提交给总量司。
(五)重点行业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
“十一五”期间,组织开展了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对减排量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率较高的重点城市,开展水平衡分析,取得了显著进展。
对这两项重点减排工程,我们掌握的情况比较清楚,也得到了各个部门的充分认可。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就要求我们对上述行业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才能真正掌握行业的实际排污状况。
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钢铁、造纸、印染企业和火电企业分机组的生产、排放及辅助参数等统计到位。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十一五”水平衡分析的基础上,把辖区内所有已投运污水厂的进出水水量、主要污染物浓度及辅助参数等统计到位,这样就可以直接核算一个地区的生活排放量。
上述行业的全口径核算,上半年就想完全做好是有难度的,大家不要有压力,尽力去做,主要是为全年核查时练兵,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要继续加强对脱硫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运行,以及脱硫设施烟道旁路铅封情况的核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或相关数据保存达不到要求的,可视情扣减削减量。
对在线监测系统无故不正常运行、数据严重失真、故意损坏设施或人为调整量程弄虚作假的,继续从严查处。
(六)做好农业源核查核算
由于农业源减排是第一次纳入我们的核查范围,以前我们关注得不多,基础工作也比较薄弱,因此对大家而言,可能有些难度。
畜禽养殖业产生量按照产污系数法测算。
去除量对新建治理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核算,不考虑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规划指南的方法,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的,以及废弃物完全进入农田利用的,按照指南规定的削减效率计算。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数量,由当地畜牧部门提供,并与卫生防疫数量相校核,不一致的,按照取小数确定。
废弃物未综合治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不予核算新增去除量。
根据2010年污普中专业户的去除效率,计算上半年专业户排放量。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日常督察、定期核查和随机抽查确定的平均去除效率,全口径计算排放量。
(七)做好机动车减排核查
机动车减排也是第一次纳入核查范围。
总体上讲,机动车减排核查的要点也是算增量、核减量。
新增量主要测算车辆增长或车辆排放水平增加带来的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
削减量主要测算实施在用车车辆报废工程、车用油品升级工程、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的减排量,上半年只考虑车辆报废的氮氧化物减排量。
凡未对机动车实施环境标志管理制度的地区,不予计算氮氧化物减排量;已实施该制度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注销牌照的车辆,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
须提供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公章的车辆报废数据纸质文件、行政区域内车辆拆解厂的企业名录、车辆报废拆解单、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作废证明等。
原则上,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牌照数应与车辆拆解厂报废拆解单数量及环保合格标志作废数一致。
不一致的,车辆报废量按三者最小值确定。
报废车辆氮氧化物排放系数优先采用我部给定的各地级市排放系数,即2010年污普更新中按车型、燃料类型、阶段划分的排放系数。
(八)详查电厂脱硝机组NOx减排量
对已经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逐一进行详细核查,彻底查清脱硝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到一设施一报告。
脱硝机组名单参照环保部[2011]第29号公告和各地上报的上半年建成运行的脱硝机组。
对脱硝设施的运行核查要做到三个详细。
一要详细核查运行台帐,重点核查发电量、原煤消耗量、煤收到基挥发份、机组运行时间、低氮燃烧器运行时间、脱硝设施运行时间及投运率、还原剂消耗量、NOx入口及出口排放量等;二要详细核查DCS历史曲线,重点核查机组负荷(或烟气流量)、入口温度、入口及出口NOx浓度、还原剂喷入量以及旁路挡板开启情况;三要详细核查烟气自动在线监测,重点核查通标气校核时间点、计量表量程和限值、NO2浓度的量纲(ppm或mg/mN3)、NO和NO2转换系数等。
对脱硝设施NOx减排量核定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要坚持2009年底以前建成运行的脱硝设施不予认定管理减排原则,待稳定达到设计效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后酌情考虑;二要坚持新增减排量与2010年排放基数相结合原则,对2010年1月1日建成投运的脱硝设施,包括进行低氮燃烧器改造的,新增NOx减排量要与2010年排放基数挂钩,原则上新增减排量不能超过基数;三要坚持以还原剂消耗量定NOx减排量原则。
首先,要仔细阅读厂方提供的《脱硝设施可研报告》,确定设计的NOx浓度差、减排量和还原剂消耗量,还原剂要区分液氨、氨水和尿素三种情况,要特别注意氨水中氨的浓度。
统计分析,一台30万、60万和100万千瓦机组,NOx浓度入口为400mg/mN3、出口为100mg/mN3时,液氨每小时耗量分别为120公斤、200公斤和310公斤,年耗量为660多吨、1100多吨和1700吨左右,NOx减排量约为1800吨、3000吨和4600吨左右。
氨水和尿素作还原剂的,参考液氨确定。
其次,要核实今年和去年上半年还原剂消耗量,用实际还原剂消耗量与设计消耗量确定两个半年的NOx减排量,确定增排多少或减排多少。
最后,要结合每台脱硝机组NOx入口浓度和出口浓度以及核查结果,最终确定NOx减排量。
四、关于核查核算工作具体安排
(一)分组安排
此次核查,主要以督查中心为主,邀请规划院、监测总站、华南所、机动车监控中心有关人员参加。
分为24个核查组,参加人员190人。
请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核查工作,在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报告报总量司。
(二)时间安排
正式核查从7月11日开始,至7月22日结束,共12天。
各核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核查具体方案。
23日至27日,各督查中心组织集中撰写核查报告,对辖区内各省排放量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请各核查组安排1-2名业务人员于7月27日到北安河培训基地,与总量司就核查情况、核查数据进行对接。
(三)资料准备
部办公厅已函告各省(区、市)政府办公厅,请各地政府协助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抓紧做好准备工作,要保证减排台账数据翔实,可调取、可核证,不仅要满足这次核查的要求,还要为全年算账做好准备。
请国网公司及五大电力集团公司把此次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电厂,做好迎接核查的准备工作,继续发挥好央企在“十一五”减排工作中所起的表率带头作用。
各督查中心要做好这次会议结束后的内部人员培训工作,各负其责,不能简单应付、放松要求,更不能弄虚作假。
要组织人员集中学习、领会“十二五”总量规划指南中新增量的测算方法、各项工程措施减排量的核算要求,具体核查中要严格把关。
总量司已经起草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还未形成正式文件,可供大家在核查核算中参考,并运用各省上半年数据进行检验。
大家对“十二五”核算细则高度关注,我部将广泛征求意见,在基本达成一致后发文执行。
上半年减排数据多算或少算的,全年核算时统一调整。
另外,2010年各地环境统计数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由监测总站负责提供,2010年电力行业分机组名单、钢铁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名单由总量司提供,各核查组需要的其它资料请会后与总量司联系。
同志们,这次核查,是对“十二五”减排工作的第一次督促检查,与“十一五”相比,指标增加了,范围扩大了,工作量也大大增加,下去核查会非常辛苦。
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要注意安全,注意身体健康。
同时,要严格纪律,高度重视廉政问题,也请各地的同志做好监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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