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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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实施方案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大学生自杀防控和心理危机干预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
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
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三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党委宣传部、教务处、附属医院、保卫处、后勤处、后勤服务公司、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重大危机事件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学院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中心负责人由懂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服务;对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危机干预技能培训;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
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
专家组由5-10人组成,其中包括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同志1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1人,具有高级职称的心理咨询教师1-2人,外聘精神科医生1-2人,各二级学院专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1-2人。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进行危机干预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学生工作部(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院团委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对学生团干部、学生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支持并指导大学生心理卫生协会、班团组织在校园内营造关爱生命的氛围。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监控并避免对大学生自杀等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积极、正面应对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
第十条 教务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等问题。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干预或转介;及时审核、办理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学生的转院手续;对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进行防治心理危机和精神疾病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协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或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精神卫生鉴定并作出建议。
第十二条 保卫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公司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宿舍管理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楼层管理,楼层管理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主管,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组织实施人员,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其他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为小组成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各二级学院的具体职责是:
预防和监控本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生活事件;收集并上报本学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对本学院教职员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生班级班委会和团组织应积极协助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
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及其他班干部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并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
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及时与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三章 工作队伍
第十六条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队伍。
学院按照师生比1:
3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并根据实际需要从校内外选聘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5—10名。
(二)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院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
选聘专兼职教师要从职业操守、专业教育背景、专业能力与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
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
(四)学院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
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章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按照“日常管理与专业发展协调、机构建设与机制建设并重”的原则,全面加强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教思政〔2012〕13号)的文件要求建设我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工作场所,场所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功能室5-10间。
包括:
接待来访室、阅览室、办公室、心理测量室、心理咨询室、沙盘辅导室、心理放松室、宣泄疏导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档案室等。
配备必要的专用设备。
(二)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学院一级经费预算,按照生均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划拨专项经费。
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咨询中心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的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专业书刊以及师资培训等。
第五章教学体系
第十八条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一)认真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文件精神,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院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规划设计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着力建设符合国家人才培养目标、适合学生需要、有本校特色、受学生欢迎的课程教学体系,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教学内容既要包括生命教育、爱情观教育、性健康教育、抗挫折教育等基本内容,也要包括心理问题识别、心理危机处置等基本知识,更要培养学生心理自助的求助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课程教学的实用性与有效性。
(二)实行学分制管理,开齐开好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与选修课。
在学生进校的第1个学期开设1门心理健康教育类必修课,作为心理健康教育主干课程,设置1个学分,18—36个学时;另可开设系列选修课程,给予1个学分。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累计获得2个心理健康教育课学分。
(三)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内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整合学院资源,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教研室要在充分了解学生心理辅导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设计学院的心理健康课程,加强课程教学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六章活动体系
第十九条创新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心理健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充分把握3·25、5·25、10·10、11·25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心理文化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心理健康知识宣讲周等主题活动,努力培养大学生乐观开朗、积极阳光的心态,全面营造人文关怀大环境、构建热情友善、理解包容帮扶关爱的积极人际关系。
(二)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相融合。
积极建设并充分运用好道德与法制讲堂,聘请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关爱他人等模范人物现身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习先进、锻炼意志、奋发图强;聘请法律专家、办案民警等专业人员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知法、遵法、守法,避免因心理问题导致的恶性事件发生;不断延伸心理帮扶关爱的工作载体,把心理帮扶关爱的理念贯穿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中,为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困难、心理困惑等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帮扶关爱。
畅通学生寻求帮助的渠道,切实减少导致心理危机发生的引发源和应激源。
第七章咨询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一)大力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知晓率和咨询率。
广泛宣传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职责、地址、预约电话及邮箱的服务信息,切实提高全体大学生对心理咨询中心的知晓率。
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不断提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水平,确保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心理辅导员愿意为帮助的学生提供耐心、细致的专业服务,并恪守职业伦理和法律规范。
(二)加强心理咨询服务管理制度建设,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
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第八章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重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
心理危机预警是实施危机干预的首要环节,指全体师生员工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专家组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保健委员、寝室长及其他班干部应予以特别关注:
1.近两周来情绪低落抑郁者,或有强烈的罪恶感、不安全感者;
2.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绝症、个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身患重病、性骚扰、学习成绩下降或失恋等;
3.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者;
4.长期睡眠障碍者,或身体健康欠佳者;
5.人格、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6.曾经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或有过离家出走的行为者;
7.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
8.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
9.因网络成瘾、酒精依赖等成瘾行为而严重影响其学习及人际交往者;
10.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有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者。
(二)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5.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的生活事件者;
6.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者。
第二十三条 不断健全宿舍、班级、二级学院、学校四级预警网络,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级预警网络——宿舍
充分调动宿舍同学的积极性,唤起同学们相互关爱,增强责任心,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测网络汇报。
(二)二级预警网络——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联系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本班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三级预警网络——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到学生中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以及心理健康状况。
在发现或得知有心理异常及行为表现的学生后,及时找有心理异常或行为表现的学生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有严重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应及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取得联系,不得延误时间,以防学生发生意外。
(四)四级预警网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同时积极组织二级学院开展心理危机学生日常排查工作,在接到下一级监测网络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
第九章 干预系统
第二十四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心理咨询与治疗。
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受心理咨询。
对危机症状表现明显者,必须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同时在校或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
对危机程度很高者,应按程序依法依规将其转介到权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对需要休学或退学处理的,按程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阻控系统。
对学校范围内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领导小组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
心理咨询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监护:
(一)对有心理危机但尚能坚持学习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必要时,学院请其家长来校负责监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对经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
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特别监护。
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并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若出现心理障碍急性发作,应立即送往权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
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三)对自制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后期跟踪系统。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到学院认可的权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复查诊断,获得权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康复诊断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学生所在学院的协助下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尽可能减少复发。
(一)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应安排班干部密切关注其言行,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学生所在学院可指定学生工作人员或请心理咨询教师定期与其谈心,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参与监护的人员定期填写《大学生心理危机监控信息表》,及时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二)专家组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的情况,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水平鉴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章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长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四)附属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五)专家组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六)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七)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八)后勤管理处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九)党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或其它严重后果,学院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四)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条 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
学生所在学院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
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辅导员、班主任、同学、家长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院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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