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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基础知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法对作业人员的五个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26、50条。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内、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容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包括
括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安全技术知识、事故调查处理等。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根据安全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等。
4.事故按其性质:
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
5.企业为什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方针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神圣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安全,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
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忽视安全,片面追求产量、产值,是无法达到最优化目标的。
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还可能给环境,给社会,乃至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6.哪些情况下除追究直接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
(1)领导人员,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利;
(3)对频发的重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的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5)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健全;
(7)重大设备缺陷未组织及时消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
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工艺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企业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二是防火、灭火知识技能方面。
9.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
答:
(1)事故可以预防;
(2)防患于未然;(3)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4)全面处理的原则。
10.违章作业
生产、施工中,凡违反国家、部或主管上级制订的有关安全的法规、规程、条例、指令、规定、办法、有关文件,以及违反本单位制订的现场规程、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指令而进行工作,称之为违章作业。
11.验电
答:
通过验电笔可以明显地验证停电设备是否确无电压,以防出现带电装设地线或带电合接地刀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12.树枝接触带电导线时,为什么要禁止人员接近?
树枝接触裸导线时,树枝、树身会带电,危及人身安全,所以要防止人员接近。
当绝缘导线接触树枝时,树枝会磨损导线绝缘层,树枝会直接接触导线金属部分,使树枝、树身带电。
13.保护接地
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构架、支架通过接地和大地接连起来叫保护接地。
其作用就是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接地体之间作良好的金属连接,降低接点的对地电压,避免人体触电危险。
14.为什么绝缘靴、绝缘手套等胶制品,不可与石油类的油脂接触?
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等橡胶制品与石油类的油脂接触易产生化学反应,使其腐蚀和降低绝缘材料的绝缘,并过早老化、失效。
15.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停电;
(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表示牌;(5)装设遮拦
16.电流通过人体造成死亡的原因
由于电流通过人的肌体,伤害了管理心脏和呼吸机能的脑神经中枢,致使心脏的正常工作遭到破坏,呼吸停止,从而造成死亡。
17.怎样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
(1)切断电源。
(2)如切断电源有困难,可用干燥的木棍、竹竿或其他绝缘物体将电源挑开,或用带绝缘物体的钢丝钳剪断电线,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3)如果有人在较高处触电,应迅速拉开电源开关,同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切断电源后触电人从高处坠落。
18.电气设备高低压是如何划分的?
380伏是否是高压?
为什么?
高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380伏因对地电压超过250伏,所以属高压。
19.漏电保护器的功用是什么?
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漏电保护器的功用主要是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其适用范围是交流50HZ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至250A。
20.为了防止电、气焊作业中的灼伤事故,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对上衣、裤脚、手套的穿戴有哪些要求?
答:
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裤脚不准塞在靴子里,手套要套在袖口外。
21.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是什么?
答:
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经安技部门批准,在规定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临时线应使用合格的设备和器材,其长度不得超过10米,离地面高度不得底于2.5米,有关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等安全措施,临时架空线长度不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4---5米,与建筑物、树林或其它导线距离一般不得小于2米。
22.起重设备"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
答: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的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3.什么叫不安全行为?
说出几类不安全行为。
答: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如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无安全装置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未戴安全帽等。
24.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
(1)工、夹具、刀具不坚固、不牢靠,导致物体飞出;
(2)设备有缺陷,防护罩、防护挡板等缺损或被任意拆除;
(3)操作现场杂乱,道路不通畅;
(4)金属切削飞溅;
(5)违章操作等。
25.机械设备的哪些部位应装设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答:
在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于地面的连轴节、皮带轮、转动轴、飞轮、砂轮和电锯等危险部分,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对压力机、碾压机、压延机、电刨机、剪板机等压力机械的旋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26.焊工在焊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1)防止飞溅金属造成灼伤和火灾;
(2)防止电弧光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3)防止某些有害气体中毒;
(4)在焊接压力容器时,要防止焊接发生爆炸;
(5)高空作业时,要带安全带和安全帽;
(6)注意避免触电事故。
27.什么叫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分哪几类?
答:
在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称之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职业性危害因素可分为三类:
一是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粉尘,二是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异常气压、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噪音和振动等,三是生物因素,主要是微生物和寄生虫对人体所起的危害。
28.粉尘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答:
(1)局部作用,即对皮肤、角膜、粘膜等产生局部刺激作用,产生一系列病变;
(2)中毒作用,即吸入有毒性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溶解后吸收,引起中毒现象;
(3)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尘肺、粉尘沉着症和呼吸系统肿瘤等。
29.基准面多少米以上为登高作业?
答:
基准面2米以上为登高作业。
30.制定防火措施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
(1)防止人身伤亡;
(2)保证财产安全;
(3)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4)预防火灾苗头。
31.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什么?
答:
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32.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哪些必要的消防设备?
答:
备有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和其他消防工具。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其中有哪三不准?
答: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34.火灾分为哪几个阶段?
答:
分三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35.用电线路中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
短路、电路超负荷、电路中产生大的接触电阻、保险装置不适合。
拓展资料职业性危害因素可分为三类:
一是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粉尘,二是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异常气压、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噪音和振动等,三是生物因素,主要是微生物和寄生虫对人体所起的危害。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为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的一个科目,本科目总分数为100分,考试题型为,单选题70题,每题1分,多选题15题,每题2分,及格分数为60分,个别及格分数有波动,详细及格分数以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方法和主要内容。
全书共分八章,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理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3、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如何着手复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
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
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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