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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考试内容
法律法规部分
一、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规定,一般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四不放过”的原则。
包括: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会被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会被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会被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会被放过。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标准分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10个分项158个子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总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各格三个等级。
四、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折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六、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七、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八、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九、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二、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十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于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延期3年。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六、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规范三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此外,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试行安全生产风险押金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要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二、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
基坑工程分级标准,各地不同。
我国目前施工深基坑较多的上海市根据基坑工程的重要性,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508-61-91将基坑如下分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但是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除外,这些基坑工程应遵照有关专门文件和规定执行。
三、管道内的照明电信系统一般应采用低压电,每班顶管前电工要仔细地检查多种线路是否正常,确保安全施工。
四、模板的结构设计,必须能承受作用于模板结构上的所有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包括混凝土的侧压力、振捣和倾倒混凝土产生的侧压力风力等。
在所有可能产生的荷载中要选择最不利的组合验算模板整体结构包括模板面、支撑结构、连接配件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
当然首先在模板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模板支撑系统形成空间稳定的结构体系。
五、履带式起重机操作灵活、使用方便、车身能360°回转,并且可以载荷行驶,越野性能好,但是机动性差,长距离转移时要和拖车或火车运输,对道路破坏性大,起重臂拆接烦琐,工人劳动强度高。
六、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塔身直立、起重臂回转的起重机械。
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机构和控制系统部分组成。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七、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如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加大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使上下塔身连按牢固。
顶升时,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
严禁回转起重臂及其他作业。
八、防坠安全器是施工升降机主要的安全装置,它可以限制梯笼的运行速度,防止坠落。
安全器应能保证升降机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
防坠安全器为限速装置,应采用渐进行安全器。
钢丝绳施工升降机定额提升速度≤0.63时,可使用瞬时式安全器。
但人货两用型仍应使用速度触发型防坠安全器。
九、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在40—50之间,以保证脚手架的节点具有必要的刚性和承受荷载能力。
十、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2、严禁外径48与51的钢管混合使用。
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且不应大于65。
4、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等的搭设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十一、电梯井口,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或最多10m设一道安全平网,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在井口设固定的格栅或采取砌筑坚实的矮墙等措施。
十二、平台的次梁间距应不大于400。
台面应满铺,如用木板,要固定,使其不松动,厚度不应小于30。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配置登高扶梯,不允许攀登杆件上下。
对于装设轮子的移动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杆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十三、三级配电系统的设置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照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
十四、N、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固定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并分别作符号标记,严禁合设在一起。
其中N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绝缘,而端子板与钢质电器安装板之间必须保持电气连接。
当钢板箱配装绝缘电器安装板时,端子板应与钢板箱体作电气连接。
十五、根据基本供配电系统的要求,电缆中必须包含线路工作制所需要的全部工作芯线和线。
特别需要指出,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使用五芯电缆,而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条绝缘线等配置方法都是不规范的。
十六、电焊机二次侧把、地线需接长使用时,应保证搭接面积,接点处用绝缘胶带包裹好,接点不宜超过两处;严禁长距离使用管道、轨道及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或其他金属物体串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十七、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趆容易燃烧。
十八、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二、三级。
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
十九、乙炔瓶。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0.1—0.2的余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4M”理论:
“4M”理论将事故连锁反应理论中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分析,将其归纳为四大因素,即人为因素、设备因素、作业因素和管理的因素。
2.(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4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全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4.(1教育和培训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利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2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班组这三级。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A:
建筑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和方法;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B:
建筑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
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在思想和意识上树立“安全第一”的哲学观、尊重人的情感观、安全是效益的经济观、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安全第一”的哲学观:
在思想认识上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赋予其一定的责、权、利;在资金安排上,其规划程度和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的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他知识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核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尊重人的情感观:
企业负责人在具体的管理与决策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与爱护职工”的情感观。
安全是效益的经济观:
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不仅是企业的工作责任和任务,而且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的基本条件。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不仅能“减损”而且能“增值”。
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要高效、高质量地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采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变纵向单因素管理为横向综合管理;变事后处理为预先分析;变事故管理为隐患管理;变静态被动管理为动态主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化。
6.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补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1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关内容遗漏未报
的,属于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5、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9、《“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1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出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种作业
11.《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1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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