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保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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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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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系统地学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我们从融资租赁、保理原理开始学习,了解商业银行将应账款保理业务理念引入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费,创造性地设计出融资租赁应收租赁费保理业务,拓展自身业务范围的同时,满足了融资租赁公司对债券资金的需求,全面掌握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融资租赁的原理
5
1.1融资租赁的概念与组成要素5
1.1.1
融资租赁的概念
5
1.1.2
融资租赁的组成要素
6
1.2租赁的分类与账务处理
7
1.2.1
租赁的分类
7
1.2.2
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9
1.2.3
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10
1.3融资租赁的功能
10
1.3.1
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
10
1.3.2
促销工具
11
1.3.3
节税调税功能
12
1.3.4
调节财务报表的功能
15
1.4融资租赁的表现形式
15
第二章保理原理
2.1保理的概念17
2.2保理的分类18
221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地域不同,可分为
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18
2.2.2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
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18
2.2.3根据是否披露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
商的事实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18
2.2.4根据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
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18
2.2.5根据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数量,可以分
为单方保理和双方保理。
19
2.2.6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
完全保理和不完全保理。
20
2.3保理的功能20
2.3.1贸易融资
20
2.3.2
销售分户帐管理
21
2.3.3
应收账款催收
21
2.3.4
信用风险承担
21
第三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原理
21
3.1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定义22
3.2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法律依据22
321《合同法》22
3.2.2《物权法》23
3.2.3直接规章制度23
3.3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主要分类23
3.4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主要功能23
3.4.1融资功能
23
3.4.2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24
343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退岀渠道之一
24
3.5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承办机构24
第四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实务
24
4.1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当事人24
4.2应收租赁款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25
4.3应收租赁款融资的基本要素26
4.3.1工行对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26
4.3.2出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26
433出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26
4.3.4租赁物应具备的条件:
27
4.3.5应收租赁款应具备的条件:
......27
4.3.6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准入条
件:
28
4.3.7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准入条
件28
4.3.8
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规模........
28
4.3.9
应收租赁款保理期限
28
4.3.10
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利率
29
4.3.11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手续率......
29
4.3.12
保理保证金:
29
4.3.13
办理保险:
29
4.3.14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提供资料....
29
4.4应1
收租赁款保理实务操作模式
30
4.5.1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30
4.5.2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30
4.5.3
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31
4.5.4
贷款与保理结构的融资模式......
31
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现代租赁自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年均13%的
增长速度。
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投资方式、贸易方式和特殊的信用形式,融资租赁己发展成为连接金融、贸易和工业生产的桥梁,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驾齐驱的行业,被誉为金融业的“第五大支柱产业”和“朝阳产业”。
融资租赁业的欣欣向荣需要融资租赁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基础,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出租物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猛发展,简单的银行贷款融资已不能满足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资金供给的需求。
基于承租人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费与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便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债权资金供给的又一重要通道。
为了系统地学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我们从融资租赁、保理原理开始学习,了解商业银行将应账款保理业务理念引入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费,创造性地设计出融资租赁应收租赁费保理业务,拓展自身业务范围的同时,满足了融资租赁公司对债券资金的需求,全面掌握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融资租赁的原理
1.1融资租赁的概念与组成要素
1.1.1融资租赁的概念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名称来源于英文FinancialLeasing。
在实践中,由于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各部门职责不同,对融资租赁理解的角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对融资租赁内涵都进行了一定描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业管理办法》则各自对融资租赁给予了定义,但总的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并没有本质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基本一致,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综合上述法规及相关文献观点,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的基础上,承租人按自己的意愿对租赁物及供货人进行选择,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以融物方式融通资金的交易模式。
1.1.2融资租赁的组成要素
融资租赁是融贸易、金融、租赁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
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租赁服务,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将简单的采购变为采购与融资相结合的综合业务。
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可以简要概括为“两个相关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
1.两个相关的合同
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的《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合同中明确租赁时间、租赁利
率等。
通过此合同出租方可确定融资收益,承租方可确定租金总额,即租赁总成本。
《买卖合同》一般由设备购买方和设备出售方签署,设备购买方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通过此合同出租方可确定融资成本,两个合同共同牵制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三方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
有时出租人同时也是供货商的角色(供应商设有金融服务部),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还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
出租人、供货商、承租
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
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体现出租人的义务,即支付租赁物的货款,承租人行使买方的租赁物件选择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主要体现了出租人的权利,即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承担租赁物理赔风险,供应商在《购买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
3.四个支柱
融资租赁靠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适度的监管制度这四个支柱的支撑才能健康的发展。
法律保护,保障租赁业务正常顺利的开展;会计准则,准确界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范围内;税收优惠,有效控制融资租赁成本,使融资租赁更具吸引力;适度的监管制度,保障融资租赁的有序、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四大支柱的建设基本完善,但有些地方还存在不足。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建立的这些支柱将越来越与国际取向一致,租赁的政策环境也会随之得到改盖
1.2租赁的分类与账务处理
1.2.1租赁的分类
我国的《合同法》将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分为租赁(Rentai)和融资租赁(FinanceLease)两种形式。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租赁遵照合
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融资租赁则遵照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
由于不同类型租赁的性质不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根据租赁交易性质,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规定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结合我国合同法与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可以将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与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的交易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还可以分为传统租赁、租售或租买,融资租赁分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非典型的融资租赁(或叫经营性融资租赁)。
1.传统租赁:
租赁交易标的物(资产或场地等)为出租人自有或由出租人独立决策购买,租赁交易的实质就是自有物件出租,租赁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的交易,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租期较短的“租赁”、“出租”、“租借”等形式,租金支付为非全额清偿。
2.租售或租买:
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相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以变相方式进行“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
3.典型的融资租赁:
当租赁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都属于融资租赁时,称这样的租赁为典型的融资租赁,需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一项:
1)当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移给承租人;
2)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优惠购买权,且可以合理预计承租人会行使购买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低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90%);
5)租赁资产特殊,如果不经改造,则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非典型融资租赁:
当租赁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进行分类时属于融资租赁,而按照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分类时属于经营租赁时,我们将这类融资称之为非典型融资租赁。
1.2.2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规定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典型的融资租赁符合该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规定,按照融资租赁的进行账务处理,经营租赁和非典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
1.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企业经营租赁租入资产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支付租金时将所支付的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经营租赁租入的资产不在表内反映,也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负债,租赁前后的资产负债表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在支付租金时减少企业的现金和在期末时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项目。
2.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
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融资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在融资租赁时企业要对租入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方面增加了公司的固定资产,从而影响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和资产总额项目;另一方面要将最低租赁付
款额确认为一项负债,将该项长期应付款计入长期负债项目,从而影响
公司长期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这几个项目;融资租赁中产生的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作为长期负债的调整项计入长期负债项目。
采用不同的租赁类型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会影响有关财务比率。
经营租赁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会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利润表,因为每期将增加租金费用,所以会在减少息税前利润的同时,减少缴纳的所得税,并最终减少当期净利润,从而对企业的获利能力指标产生影响。
融资租赁方式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
当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时,总资产和负债规模相应增加,而此时所有者权益不变,就会造成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升高,销售收入和净利润也不变,出租人的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就会下降。
1.2.3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1.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同承租人一样,出租人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将自有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收到租金时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租出的资产仍在出租人账务报表之内,只是在收到租金时增加企业的现金和在期末时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项目。
2.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1.3融资租赁的功能
1.3.1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
1.融资租赁公司有很强的融资功能
根据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最高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资产负债率可以高达90%,这是一般企业无法比拟的,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高倍财务杠杆大规模使用债权资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借助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融资能力融资租赁公司面对的客户是形形色色的工业企业,有些企业的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银行债权资金的需求,但其未来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有能力分期支付到期租金(比如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就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考核的灵活性,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提升承租企业的融资能力。
另外,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债权资金提供者,出于对风险的谨慎原则,主要青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长期贷款特别是用于采购设备的长期贷款的发放比例较小,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融资租赁,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长期设备贷款的工业企业就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
3.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借用融资租赁公司扩大融资规模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债权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对企业提供债权资金时,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处行业等情况核定一个最高债权资金的融资额,当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超过最高债权融资额时(主要指规模都比较大的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就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债权资金,这类企业就借用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规模,通过租入资产的方式扩大企业自己的融资规模。
1.3.2促销工具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
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
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同时在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资产不被作为破产财产,在承租人付清租赁物前,对出租人又多了一道保障。
通过融资租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满足了降低供应商赊销风险、采购商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的需求,起到了生产商与采购商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了交易的完成。
1.3.3节税调税功能
1.营业税: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时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法把租赁业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两大类。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而租赁属于服务业。
我国目前金融业和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尽管相同,都为5%,但税基却不同,服
务业按照营业额全额纳税,而金融保险业却是差额征税,可以按扣除成本后的收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融资租赁的调税功能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对作为可税前扣除项目的租赁费规定如下: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为直线法,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
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特殊规定,只是要求合理预计折旧年限,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第十六
条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了规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以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就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要,与出租人商谈融资租赁合同。
当出租人想摆脱固定资产折旧的束缚,就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设计成非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就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直接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
即使承租人将与出租人将租赁交易签订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还可以通过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所有权的归属来灵活调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承租人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能够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确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就可以将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作为租入设备折旧期(融资租赁的租赁期一般低于该租赁物的可使用年限),通过提高融资租赁物折旧额、降低应纳税所得的方式,最终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承租人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签订融资合同时,明确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就可以按照租赁物的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通过延伸折旧年限的方式,尽可能延长折旧费用的可抵扣期限,达到降低租赁物使用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举例:
甲承租人与乙出租人商谈价值300万元的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事宜,甲承租人上一年度亏损8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生产设备可使用年限6年,融资租赁期3年,每年租赁费100万元,每年未抵扣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折旧前利润为200万元。
方案一: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满,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归甲所
有
方案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不规定租赁期满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当甲承租人采用方案1时,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而采用方案
2时,只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少缴12.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表所示
项
目
方案
上
年度亏损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
合
计
扣融
-80
20
20
20
20
20
20
12
资租
0
0
0
0
0
0
0
00
赁费
用前
盈利
25
25
25
25
25
25
税率
%
%
%
%
%
%
融资
方
案
10
10
10
30
租入
0
0
0
0
固疋
1
方
资产
30
折旧
案
50
50
50
50
50
50
0
2
方
-7
-6
-5
-3
-1
20
应纳
案
00
00
00
00
00
0
税所
1
得或
方
-6
-5
-3
-2
-5
15
亏损
案
50
00
50
00
0
0
2
企业
方
所得
案
50
50
税
1
134调节财务报表的功能
根据我这《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将租赁产易设计为典型的融资租赁或非典型的融资租赁,典型的融资租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按融资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非典型融资租赁按会计准则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既达到了融物融资的目的,还调节了双方的财务报表。
举例: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了价值100万的设备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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