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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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c,K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防尘、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
(二)30万t/a至60万t/a矿井,以5万t/a为一档次;
(三)6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10万t/a为一档次;
(四)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30万t/a为一档次;
(五)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a为一档次;
(六)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a为一档次。
(七)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矿井通风系统的核定生产能力。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
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4h。
第十一条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
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
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匀系数。
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仓时取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
T—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35°
k
带宽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
倾角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倾角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
0.78
0.76
0.73
0.71
0.68
0.66
0.64
0.61
0.59
0.56
注:
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
t—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第十三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四条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矿井防治水各项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应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取依法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s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s+3000)
且应符合V≥4Qs(m3)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
Pn—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3/h;
Pm—近5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2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四)年产6万t以下(不含6万t)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
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X—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
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和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取最小值计算;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b—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用数。
取(三)、(四)项计算结果较小值为矿井供电系统能力。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五)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第二十二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万t/a)
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衡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
按下式计算:
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1次循环时间,min/次。
按下式计算:
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1。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按上式计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6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立(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煤法;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瓦斯抽采矿井抽采掘平衡。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容: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现生产水平、采区及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以及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须提供证明依据;
n—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照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式中AJ—掘进煤量,万t/a;
r—原煤视密度,t/m3;
Si—第i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m2;
Li—第i个巷道年总进尺,m。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C+AJ(万t/a)。
第二十六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况,按照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
如不能满足工作面正常接续要求,应适当降低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
第八章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七条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抽放瓦斯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四)矿井有2个及以上并联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之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九条矿井需风量计算办法:
(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
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ra≥(∑Qcfi+∑Qhfi+∑Quri+∑Qsci+∑Qrli)×kaq
式中Qra—矿井需要风量,m3/min;
Q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hf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uri—第i个硐室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sci—第i个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rli—第i个其他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aq—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kaq取1.15~1.20,压入式kaq取1.25~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工作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i=60×70%×vcfi×Scfi×kchi×kcli(m3/min)
式中v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风速,m/s。
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最高温度从表8-1中选取;
Scf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有效断面积,按最大和最小控顶有效断面的平均值计算,m2;
kchi—第i个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具体按表8-2取值;
kcli—第i个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具体按表8-3取值;
70%—有效通风断面系数;
60—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表8-1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与对应风速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气温/℃
采煤工作面风速/(m·s-1)
<20
1.0
20~23
1.0~1.5
23~26
1.5~1.8
26~28
1.8~2.5
28~30
2.5~3.0
表8-2kc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高/m
<2.0
2.0~2.5
>2.5及放顶煤工作面
系数(kch)
1.0
1.1
1.2
表8-3kcl—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采煤工作面长度/m
系数(kcl)
<15
0.8
15~8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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