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水电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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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水电管理,减少水电资源的消耗,降低办学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物权法》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由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集体、个人和住户。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水电实行二级管理负责制,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水电进行管理,水电使用单位(个人)负责本单位(个人)水电的日常使用管理。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部门对水电的供应设备和设施进行管理并负责水、电使用费代收。
第五条后勤处负责编制全校水电规划,水电增容、维修、更新改造、节水节电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核定各部门的水电指标;监督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对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供水供电的保障情况;根据长沙市的水电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建立水电管网档案。
第六条水电使用单位(个人)负责落实本单位(个人)的安全用水用电、节水节电工作,并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七条后勤服务部门依据协议承担学校水电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水电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水电的正常供应。
负责对学校水电用户、公共场所的水电安全进行巡查,消除水电安全隐患,宣传用水用电的安全知识。
依《供电营业规则》查处违规的用水用电行为,并按《供电营业规则》执行处罚规定。
第三章供水供电保障与使用程序
第八条学校保障电的供用,电网供电紧张时,则按负荷等级保障重要负荷的供应。
白天负荷按三级分类供用:
一类负荷:
教学楼、实验楼、学生食堂、医院;二类负荷:
教学楼、实验楼、学生食堂、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一般生活用电;三类负荷:
教学楼、实验楼、学生食堂、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一般生活用电、工厂企业、商业、体育场馆、其它。
晚间重点保障学生宿舍和家属宿舍的用电。
第九条为了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正常用电供应,承办单位须于活动开始15天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后勤供电部门以学校名义向长沙市供电部门申办保供手续。
第十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制定故障处理应急方案报学校备案,如遇校外线管网或校内的供水供电设备出现故障停水停电,学校供水供电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通告等),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一条校内因设备检修或其它临时区域停电停水,必须预先通告,尽量避免停水停电给师生造成生活影响,尽量避免停水停电单位造成的损失。
局部例行检修、维修,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商使用单位停水停电执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供电部门、用户可立即停水停电:
(一)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二)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时。
(三)隔离故障管线和故障设备时。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部门必须按长沙市二次供水要求执行,保证师生的用水不受污染。
第十四条对在校内需用水用电的单位、个人均应先到学校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立户手续,并有计量部门认可的水、电计量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装表计量。
无表用户不得用水用电。
第四章使用费支付规定
第十五条用水用电按照计量付费使用的原则进行供
应,做到“谁使用,谁付费”。
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对全校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实行全额收费。
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为校内代收水电费的唯一指定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
用户收取水电费
第十六条学校用水用电付费分为以下几类:
(一)用表计量,按表收费。
1.职工宿舍生活用水用电。
2.后勤保障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3.后勤经营性用水用电。
4.产业用水用电。
5.建筑等施工用水用电。
6.科研用水用电(不能用表计量的按所用时数消耗水电量上交水电费)。
7.院、部、所对外的服务项目用水用电(不能用表计量收费的;按所用时数消耗水电量上交水电费)。
8.营利性的离退休职工和工会活动室用水用电。
9.利用教学设施、体育场馆、礼堂等对外的服务用水用电(不能用表计量收费的,按所用时数消耗水电量上交水电费用)。
10.临时工住校内临时工用房的用水用电(不能用表计量收费的,按所用时数消耗水电量上交水电费用)。
(二)用水用电由学校支付。
1.教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学术报告厅、校会议室、电教、网络。
2.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的公益用水用电。
如路灯、绿
化用水、消防池、喷泉等
3.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活动用水用电。
(三)用电在额定指标内学校支付,超指标部分由使用
单位或个人支付。
用水由学校统一支付(学生宿舍除外)。
1.校行政机关、院行政机关、教辅单位办公用水用电。
2.教学实验室用水用电。
3.学生宿舍用水用电。
在额定指标内由学校支付,超指标的部分自己支付。
4.后勤保障办公用水用电。
5.学生社团活动室的用水用电。
6.非营利性的离退休职工和工会活动室。
第五章用电定额指标
第十七条校内用水用电额定指标单位的指标核定。
(一)校行政、院、部、所、教辅单位行政办公室。
每间办公室照明时数:
325(天)X5/7X7(小时)=1625/年。
每台电脑用电时数:
325(天)X5/7X5(小时)=1393小时
/年。
每台空调用电时数:
150(天)X5/7X7(小时)=750小时
/年。
每台复印设备用电时数:
325(天)X5/7(小时)X(小时)=464小时/年。
每间办公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电脑时数
X电脑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复印设备用电时数X复印机功
率。
没有空调的办公室按1.5匹功率空调计算指标
(二)处(室)会议室。
照明用电时数:
40(周)X3(小时)=12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30(周)X3(小时)=90小时/年。
每间会议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
(三)院、部会议室。
照明用电时数:
40(周)X15(小时)=60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30(周)X13(小时)=390小时/年。
每间会议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
有多间会议室的只按一间会议室计算。
(四)院、部教研室、教授工作室。
每间办公室照明时数:
325(天)X5/7M(小时)=928小时/年。
每台电脑用电时数:
325(天)X5/7X3(小时)=1393小时/年。
每台空调用电时数:
150(天)X5/7X5(小时)=643小时/年。
每间办公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电脑时
数X电脑功率X电脑台数+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没有空调的办公室按1.5匹功率空调计算指标
(五)公共基础实验课实验室。
仪器设备用电时数:
32(周/年)怎0(小时/周)=64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16(周/年)X20(小时/周)=320(小时/年)。
照明时数:
32(周/年)X22(小时/周)=704(小时/年)。
风扇或排气扇用电时数:
32(周/年)X20(小时/周)
=640(小时/年)。
额定用电量:
仪器设备时数X仪器设备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风(排)扇时数X风(排)扇功率。
(六)专业基础实验室。
仪器设备用电时数:
24(周/年)X15(小时/周)=36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12(周/年)X15(小时/周)=180(小时/年)。
照明时数:
24(周/年)X15(小时/周)=360(小时/年)。
风扇或排气扇用电时数:
24(周/年)X15(小时/周)
=360(小时/年)。
额定用电量:
仪器设备时数X仪器设备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风(排)扇时数X风(排)扇功率。
(七)专业实验室。
仪器设备用电时数:
18(周/年)X10(小时/周)=18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10(周/年)X10(小时/周)=100(小时/年)。
照明时数:
18(周/年)X12(小时/周)=216(小时/年)。
风扇或排气扇用电时数:
18(周/年)X10(小时/周)
=180(小时/年)。
额定用电量:
仪器设备时数X仪器设备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风(排)扇时数X风(排)扇功率。
(八)学生毕业论文所用实验仪器设备用电时数参照专业实验室用电时数。
(九)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的额定指标按学校与学生公寓中心的管理合同执行。
(十)后勤保障办公的用水用电参照校机关办公室用水用电额定指标执行。
(十一)学生社团活动室的用电额定指标。
照明用电时数:
40(周)X15(小时)=600小时/年。
空调用电时数:
20(周)X12(小时)=240小时/年。
每间会议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
(十二)离退休职工活动室用电额定指标。
每间活动室照明时数:
355(天)X8(小时)=2840小时
/年。
每台空调用电时数:
180(天)X8(小时)=1440小时/年。
每间活动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
(十三)工会活动室(非营利性的)的用电额定指标。
每间活动室照明时数:
40(周)X7X5(小时)=1400小时/年。
每台空调用电时数:
20(周)X7X5(小时)=700小时/年。
每间活动室的额定用电量=照明时数X照明功率+空调时数X空调功率。
(十四)办公楼楼栋没有配备开水房的饮用水用电额定指标。
饮水机功率(限500瓦内)=325(天)X5/7X6(小时/天)=1392(小时/年)。
以上额定指标中有空调和风扇的房间只按空调给用电指标(实验通风设备除外)。
第六章水电费收取规定
第十八条水、电费价格执行长沙市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居民使用学校水、电的费用收取。
水、电用量抄表收费的,由学校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抄表并核算费用交由学校各级财务发放工资时,在工资中直接扣交;不在学校各级财务发放工资的,由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用卡消费的到学校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直接购买。
第二十条校内单位(含外来施工单位)用水用电能在学校各级财务扣交的直接在学校各级财务扣交,不能在学校各级财务扣交的,由水电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第二^一条不交水、电使用费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六个月抄不到电表的依《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第七章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级水电使用部门更新、改造水电设备、设施和管网线时必须向学校水电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更新、改造方案,经论证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水、电使用部门应加强使用管理,保持设备的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申报维修。
第八章节水节电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节水节电,要节约能源,科学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用水
用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浪费水电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使用照明灯和其它电器设施必须按需开启,不用时关闭,尽量减少浪费,照明要做到人走灯熄。
第二十六条夏季气温30C以下、冬季气温5C度以上不得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夏季控制在26C以上,冬季控制在16—18C以内,使用空调,要关闭门窗,杜绝无人场所空调运行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要加强水电的管理,做好水电的巡查,减少滴、漏现象;公益用电要做到开放时间合适,适时开关。
大力推广节水节电材料、设备、技术。
第二十八条在空调使用过程中,不得使用风扇,电烤炉取暖。
第九章违规用水用电的界定与处理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用电。
(一)在学校的公共电网,水管网上擅自接电接水。
(二)不按表交费,不装水、电计量仪表的。
(三)私自开启水、电计量仪表的封印窃电、窃水的。
(四)蓄意损害水、电计量仪表;计量不准拒绝维修的
(五)不按正常用电程序进行操作的。
(六)不经计量表用水用电的。
(七)无保护装置接电引起越级跳闸的。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未经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接水管、电线的,后勤服务水电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责令其整改。
不按期整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和当事单位承担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窃电、私自开启计量仪表圭寸印、损害计量仪表的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后勤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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