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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标准的研究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TheCentralInstituteForCorrectionalPolice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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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目录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1
一、著作权的含义、特征3
(一)著作权的含义3
(二)著作权的特征3
二、著作权侵权的标准4
(一)两步法的标准4
(二)三步检验的标准4
(三)片段性字面侵权判定考量因素4
1.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4
2.相对于原告作品整体的量4
三、著作侵权标准的案例5
(一)案例简介5
(二)审查侵权标准5
(三)对案例的分析6
参考文献8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月日
论著作权侵权标准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盗版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各个国家对于盗版行为的法律条文也越来越细化。
因而著作侵权的标准研究成为研究的重点话题之一,我国对于科学发展以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需要对侵权标准进行细化。
著作侵权标准需要对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之后才能够得出正确的判定标准。
著作侵权法的运作制度离不开社会制度的发展和支撑,从规定的内容与实际案例来看,著作侵权标准面临的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条文方面,著作侵权的标准应当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之上,需要应对刑事义务以及互联网的技术变化。
在实际的案例方面,需要提升对著作侵权行为的司法以及刑法实践。
因此,本文以此作为研究的重点,以论著作权侵权标准的研究作为论文的题目,希望论文的研究能够对著作侵权标准有所帮助。
关键词:
著作;侵权;行为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llkindsofpiracyis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thevariouscountrieslegalprovisionsforpiracyhasbecomeincreasinglyrefined.Thuscopyrightinfringementstandardresearchbecomeoneofthefocusoftheresearchtopic,mycountryforthescientificdevelopmentandbuildinganinnovationorientedcountrytaskneedstorefinethecriterionoftort.Copyrightinfringementstandardneedstocarryontheanalysistotherelatedcasecandrawacorrectjudgmentstandard.Copyrighttortlawoftheoperationofthesystemisinseparablefromthesocialsystemandsupportthedevelopment,fromthepointofviewoftheprovisionsofthecontentandtheactualcase,copyrightinfringementstandardisfacingthefollowingproblems:
first,intheprovision,Forinfringementofthestandardsshouldbeestablishedonthebasisoflegitimacy,theneedtorespondtocriminalobligationandInternettechnologychanges.Intheactualcase,theneedtoimproveagainstcopyrightinfringementofjusticeandcriminallawpractice.Therefore,thispapertriesasthefocusofthestudy,toresearchoncopyrightinfringementstandardasthetopicofthethesis,hopetheresearchwillbehelpfulforcopyrightinfringementstandard.
Keywords:
copyright;infringement;behavior
我国著作侵权的相关法律面临着较多的挑战和机遇,这是由于经济的向前发展,民主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上升各种版权战略也不断丰富。
正是由于核心产权的生产总值以及国内的生产总值比重非常高,但是盗版的各种侵权现象不断频发,根据这种情况国内的各种侵权盗版行为较为严重,而且成阻碍我国各种优秀成果发展的因素之一。
因此,著作侵权成为各个领域研究的重要话题,同时国家也越来越注重著作侵权行为以及法律条文。
在网络环境下,各种著作的盗版情况也越来越便利,国家打击的各种盗版行为方兴未艾,各种盗版事件不断出现,对于著作侵权的标准也越来越细化,成为法律上研究的重要任务。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的著作侵权标准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且找到真正的依据标准才是正确的整合方案。
因此笔者选论著作权侵权标准的研究作为研究的题目,首先分析了著作权的含义、特征;然后解释了我国法律上的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其次以实际的案例论证了著作侵权的标准;最后总结了文章的重点部分。
一、著作权的含义、特征
(一)著作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法律规定著作权就是由法人或者独立人进行出版的各种书本、艺术、文学以及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这些有脑力劳动而产生的作品,都会被称为智力创作成果。
这些成果会被发到网上或者以报纸、书刊为依据的纸制品上。
这种著作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而且不能够被人复制或者抄袭,因此有著作权一说。
著作权的领域被认定为其他的民事责任,然而需要四个要素才能够合理化,然而为了著作人的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有必要对著作人的出版利益进行维护,这样才能够对著作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国家通过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能够为作者创造出新颖的作品提供外在的保护环境,同时这也是一种良性循环。
作者创造的各种产品以及产品需要使用者、传播媒介以及作者之间的关系要相互和谐,这样才能够出现更加优秀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五个特点,分别是以下几点:
第一,著作权是作者自身的权利,然而如果他人利用那就需要作者的同意,如果使用他人的著作而获得收益则就会被称为违法,如果是为了提升自身的修养或者技术而使用则不构成违法。
因此著作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性质决定了著作权是否受到合理的运用和保护。
第二,著作权是在法律上被明文规定,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上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著作的内容和方式都不会被合理的使用。
第三,在著作被模仿的时候,需要学习者按照合理的依据使用,不得将其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或者传授给他人。
第四,在使用时要端正目的,而且是为大众所服务不能够是商业上的往来贸易,如果是为了更多的公共利益那就可以使用他人的著作。
第五,合理使用著作权能够与法律之间产生关系,这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著作的独创性需要作品按照作者的自身思路形成,具体就是指在创作过程当中对原材料的排编、选取、构思一直到成品的创作过程。
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特征,这种特征是由各种知识总结而成的一种智力成果。
这种作品的表达属于作品的独创以及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
如今大多国家的著作权对于在具体案例中也有了相关的硬性文字规定,各种著作以及作品都需要有具体的量定。
由此可见,各种商品在进行量定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明对复制的程度或者禁止复制,若有标出相关的禁止使用或者模仿的字样,那就不能够被使用,他人只有参观的权利。
二、著作权侵权的标准
(一)两步法的标准
两步法的标准就是著作侵权标准当中最为基础性的准则,两步法的标准就是将著作侵权的判定步骤分为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就是确认被告者的作品是否具有抄袭性或者复制性。
第二个环节就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之上,如果鉴定的结果被称为相同或者雷同,那么就会被称为对著作的侵犯。
如果不相同则就被称为无效。
在实际的案例当中,司法机关对于第一个环节的判定较为容易,对于第二个环节来讲就会显得非常困难。
这是引文原告会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能够索要相关的赔偿金额。
在鉴定过程当中需要对实质性的抄袭著作判定,这个过程在法律上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当中有两种长期的观点:
一种是抄袭的作品与原产品具有实际的相似性,并且影响到原著作者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状况。
这种行为体现了原著作的原创性以及被保护性。
而另一种观点则是被复制的著作与原作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同点,那么这种观点就是实质性已经达到影响原作的个人收入或者水平,这种情况下的损害程度就非常大。
对于以上的两种观点就是著作权的侵权标准以及实质性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需要社会大众在进行创作时避免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以及注意需要承担的义务。
(二)三步检验的标准
三步检验的标准就是将著作权进行原创保护性作为表达的权利,因而,三步检验的标准就是判断元著作与抄袭作品的实质是否相同。
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原告作品进行独创性的表达过滤,表达过滤的原创作品与抄袭作品之间进行相应的比对和鉴定。
对于三步检验法的相关标准和条例需要受到监管,其中三步检验法的第一步就是采用过滤的方式,利用这种方案排除一定的不可能性以及著作权的被保护表达。
在原创作品与抄袭作品之间的特定时间、事件以及人物等关键内容需要认真核对,如果雷同则不能够作为抄袭的重要依据。
这种简单的字眼应当从侵权的标准面前所过滤掉。
第二步则是独创性原则的体现,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也是较为科学的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最佳标准。
第三步就是降原创产品与抄袭的产品相互进行比对,就是将其中所要表达的各种思想进行比对,如果表现出大面积的一致,则就被称为综合侵权。
(三)片段性字面侵权判定考量因素
原文当中的某些片段或者段落出现字符以及文字相同的情况,需要找到某些片段作为侵权的方案作为考量因素,按照这种方法就需要对相关的字眼进行考量。
1.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
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需要对保护的对象进行原创性的表达,然而这就证明原创性的各种著作需要受到著作权法的相关保护。
对于片段性的侵权来讲,原作品的重要部分不能够被抄袭,否则就会被认为侵权,这对于原作品来讲造成的上海程度较大。
这种情况下,对于大学生来讲,良好的写作重点需要凝聚原作者的智商和劳动成果。
因为重要的环节都是整个作品的经典之作,这对于作品的保护程度需要加深。
2.相对于原告作品整体的量
由于片段性的文字或者作品在某一环节表现出相同的特征,那么这种数量或者文字就会被认定为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由于即使相同的环节和部分较少,那么抄袭者就会可以通过各种借口二逃避过去,如:
合理的引用或者不计琐碎原则的抗辩。
但是如果相同的片段较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认为是抄袭原告的核心或者精华,按照这种依据就会被称为著作侵权。
文章所指的抄袭量就是相对于原著作的量,而并不是相对于抄袭作品的量。
三、著作侵权标准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原告:
2015年的3月份原告阳光版面制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7D。
被告:
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号院盛和家园1幢2单元C2号。
原告阳光版面制作公司诉被告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福东,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龙、何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版权公司诉称,程传兴、张廷银于2015年12月将其作品《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简称《改革思路》)一文首次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
2015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将该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文化公司)。
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将上述文章的版权转让给我公司。
2015年12月,我公司发现原北京央融东方国际经济研究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金融网”()上转载了该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报酬。
之后,该研究中心变更为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
我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农村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权中的获得报酬权,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转载涉案文章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公司支付报酬,对我公司构成侵权。
因此,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00元及为制止侵权和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辩称,《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从其他网站转载,在转载时已经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作者也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所以不构成侵权。
我公司在起诉前一直都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主张权利在程序上不合法。
涉案文章著作权的转让和三面向版权公司的公证行为都在我方转载之后,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联网上的互相转载不同于传统平面媒体的转载,三面向版权公司过度的维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侵权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中国农村研究网”转载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传兴、张廷银,全文约7600字。
程传兴、张廷银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2015年12月20日,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程传兴、张廷银将《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文化公司。
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将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内的两篇文章的著作权一并转让给三面向版权公司。
2015年12月13日,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在其网站“中国金融网”上全文转载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结尾处注明“程传兴、张廷银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没有注明转载网站,且在转载后未向程传兴、张廷银支付报酬。
诉讼中,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提出其已从其网站上删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权公司认可“中国金融网”上已经没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权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和2000元律师费。
(三)对案例的分析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改革思路》一文署名为程传兴、张廷银,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亦未对程传兴、张廷银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程传兴、张廷银为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
程传兴、张廷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与三面向版权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
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发表之日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改革思路》一文发表于2015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权公司自2015年12月12日起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对于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提出其在起诉前一直没有收到三面向版权公司书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权公司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作为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对于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的答辩,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提出其转载涉案文章在作者转让涉案文章著作权和三面向版权公司公证之前,三面向版权公司不具备主张权利形式要件的辩称,本院认为,三面向版权公司依据其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发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三面向版权公司申请公证的目的也是为了对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理应在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转载涉案文章之后。
因此,三面向版权公司有权向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主张权利,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三面向版权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
鉴于三面向版权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失,因此对于三面向版权公司要求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阳光版面制作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元。
第二,驳回阳光版面制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费146元,由阳光版面制作公司负担66元(已交纳),金卡尚网络技术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对著作侵权标准进行了先关的研究得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我国的著作侵权标准正在不断被完善,而且版权业主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不断深化,为著作侵权的标准添砖加瓦。
社会的道德不能够完全保障侵权行为避免,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对侵权行为进行认真和揭示。
著作侵权标准的研究需要有社会、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的共同支撑,这样才能够使得标准的保护力度更大。
第二,著作侵权的标准在刑法的层面上具有补充法律的性质,这种性质不会出现在不属于法律层面的外界。
我国对著作侵权的标准分为以下三种:
两步法的标准、三步检验的标准、片段性字面侵权判定考量因素。
这三种因素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以行政法律为辅、民法作为基础性法律、以刑法作为保障。
依次按照道德、第一法、第二法的阶梯性原则作为重要的审批标准。
第三,我国应当大力完善著作侵权的相关标准,这样才能能够使得相关的法律部门对于真正的实例进行合理以及合法的判断。
著作侵权标准的判定需要在刑法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也需要对刑法进行相关的完善,这样才能够使得技术性行为的规制成为著作侵权标准界的重要话题。
刑法与著作权法应当在理论依据上进行平衡,将各种的误区以及相关的犯罪与侵权标准进行细化。
因此,著作的侵权标准需要作为全刑法的规范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才能够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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