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模式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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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模式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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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模式解析
第五章中国博士后模式解析1
一、博士后管理模式透视1
(一)博士后制度运行模式1
(二)博士后制度的运营模式11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模式12
二、中国博士后制度的运行模式13
(一)中国博士后制度运行模式取向13
(二)中国博士后制度发展模式的转型14
三、博士后培养模式15
(一)博士后流动站模式15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模式16
(三)博士后模式创新18
第五章中国博士后模式解析
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竞争集中于高水平的人才竞争。
因此,知识经济时代比其他任何时候更要求人才的创造性,因为头脑灵活,技术和管理创新是在激烈竞争中取胜的法宝。
这个时代需要有创造性的人才,需要懂多个专业,有多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有实践能力的人才。
一、博士后管理模式透视
我国博士后制度应本着有利于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利于实现国家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同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来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挖掘和利用高级人才的潜力、合理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同时积累人力资本。
各种博士后管理模式是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样化需求和我国国情的博士后制度的基本模式,博士后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是对这些模式的基本内容、实现方式、改革进度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博士后制度运行模式
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士后制度和现有的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在不同形势下进行制度选择的结果;它们都是适应于特定条件和我国阶段性国情的博士后制度。
其中,以政府主导为重点的现有博士后制度适应于博士后事业创建之初、我国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时的制度安排;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士后制度则是我国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我国博士后制度应具备何种基本框架,有必要对现有博士后制度的基本运行模式和作为博士后制度改革目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博士后制度运行模式(目标模式)进行比较研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博士后制度应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多种模式的有机组合体。
为了适应于博士后制度的定位、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博士后制度有如下三种主导模式:
基金制、岗位制和项目制。
对于不同的模式,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管理方式和适应范围,并要求不同的国家支持方式。
1、基金制模式
基金制模式是通过全额资助的基金方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优越的学习科研条件,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培养优秀人才、承担课题、开发高精尖技术等方面的作用,并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其他博士后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基金制模式所资助的活动属于私人收益率远远小于社会收益率,因此一般是由国家直接参与刺激私人部门的代价更大、效率更低。
(1)基金制模式的基本特征
①资助力度高,资助经费充裕,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运作。
其投入由国家财政作保障,资助经费稳定、充裕,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按人均每年8—15万元的力度予以资助。
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资助人数,但人均资助金额必须确保。
②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基金制模式所针对的是私人收益率远远小于社会收益率的领域,国家通过对各单位进行补贴的效率较低、难以弥补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巨大差额,因而不得不在该狭小的领域采用替代的方式。
与此对应,既然它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而必须借助于国家投入,客观上要求更多地采用国家集中管理的体制。
管理体制的集中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直接投入资金,它应该讲求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不完全遵从市场机制中的成本效益原则;第二,资助金额和资助数量、课题的设定等由主管部门参考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状况确定,因而带有一定的计划色彩;第三,制定严格的招收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挑选最优秀或最需要的人才;第四,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议在目前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并承担此职能;第五,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完善的评估机制和一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确保培养质量等。
③在实行集中管理体制的同时,具体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具有显著的市场化特征。
例如,在确定博士后人选时,面向全国博士毕业生的竞争机制;基金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基金运营中的增殖等。
(2)基金制模式的主要作用和实现途径
基金制模式的主要作用是为培养特定领域的急需人才或一般的优秀人才,通过设置一些研究课题为国家实施特定发展战略提供配套工具,解决适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或人员组合的方式来攻关的重大课题等。
它在所有的模式中最能直接体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同时也是国家直接控制最多的模式。
经过适当调整的全国博管会可承担起组织管理工作。
为了有效发挥基金制模式的上述作用,可以考虑如下途径:
第一,博管会提出全额资助的领域和基本要求,由博士毕业生提交自行确定的、符合博管会要求的研究课题和相关个人材料,然后由博管会组织专家组或评审委员会就提交材料、该博士毕业生所选择课题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人选。
在博士后人员从事研究的过程中,建立规范的定期报告制度,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简要汇报研究状况和时间安排,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年度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该途径主要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中心,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权利;资助规模可控制在50—100人左右,资助力度根据学科、领域等划分为8万、10万、12万和15万等几个档次,资助时间按资助力度递减的方式可初步划定在2—5年之间;通过事前的严格把关、年度评估和退出机制与赔偿机制,严格培养质量。
第二,博管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特定研究课题并向全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资助力度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而定,每年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5—15个课题,每个课题限定在10—100万之间、并按课题而非年度设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国度、实验室和工作方式,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行确定并报博管会备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归博管会(代表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对研究成果的风险资本支持等方式实现基金的增殖保值。
(3)基金制模式的发展方向
基金制模式是国家直接投入和管理的模式,它是借助于组建一只“国家队”来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及其所需要的人才和研究成果。
因此,它将始终按照“少而精”的方向稳步发展,始终是博士后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
(4)基金制模式的发展思路
基金制是中央部门能够有效控制的领域,并能最直接地解决目前国民经济运行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可以率先推行一种模式。
此外,由于它在我国博士后制度中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规模相对较小,改革阻力相对不大,改革的重点是确定资助领域和规模、财政资金的争取、相关方面的责权利等规定的制定等。
发展思路主要是:
制定改革发展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批准博士后制度改革的一年内确定基金制资助模式中的各方责权利;在全国博士后基金会的基础上组建执行机构,并就申请者的条件、申请方式、配套政策等问题制定条例。
组织专家并率同中央有关部门,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确定拟欲全额资助的课题名称和资助力度的一览表(滚动计划)、以及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符合资助领域方面自提课题的资助规模。
结合财政方面的资金到位的进度情况,分别拟定明年的资助课题和对自带课题者的资助领域和数额,并通过适当的途径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就目前而言,除了在物理生物等基础学科、高新技术等国家急需学科有所偏重外,应结合目前国家发展战略和改革开放进程在西部大开发、制度创新、WTO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社科领域提出少许几个有针对性的课题。
(5)基金制模式的实施措施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充裕的研究经费,户籍、社会保障等委托社会机构统一管理或指定中央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家属工作、子女就学由其自行安排,但博管会会同中央部门出台如下配套政策:
博士后在其从事科研的地区享有正式居民的同等权利。
博士后研究可就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其他住房自行选择,但租住博士后公寓可享受一定补贴。
对于每一全额资助课题,基金会从负责课题设立的专家组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临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指导和阶段性学术考核,并对最终的研究成果作出鉴定和验收。
制定基金的管理条例和运行方式,并由基金会制定基金管理和增殖保值措施和年度经营方案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基金的来源、运用、增殖状况等财务报表,每年在网上公开发布供社会监督。
由基金会制定知识产权和成果转让条例、制定对博士后研究成果进行风险资本投资的管理办法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基金会有保证资产适度增殖的义务。
发放经历证明或博士后国家基金资助证书。
2、岗位制模式
岗位制模式针对的是私人收益率虽小于社会收益率,但通过国家的差额补助可弥补这一差距的领域;在三种模式中,只有岗位制模式最接近于目前的博士后制度,因而可在现行博士后制度的基础上,稍加调整而推行。
主要的调整思路包括:
①模式的重心由博管会移向各招收单位,因为国家补助的目的是提高私人收益率以刺激私人部门的积极性、而不是对私人部门的替代。
因此,应弱化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固定设置,国家资助针对的是学科、地区、领域和研究方向的特点,而不是哪一个具体的单位。
②资助方式是差额资助或补贴而不是全额资助。
国家予以资助的目的是提高私人收益率以使之接近于社会收益率,而不同学科、领域和地区的私人收益率是不同的,因而资助力度也不可能完全同一的。
总的原则是:
对于基础学科和基础性研究应提高资助力度,对于应用性学科、应用性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减少资助金额;对于国家政策强调的领域(如西部、高新技术等)应提高资助力度(国家对该领域的重视可视为社会收益率较高的指标之一),对于传统领域可适当减少资助力度。
③除了资金投入外,应重视其他支持方式的作用。
例如,对博士后公寓的房租和房租补贴的差额的调整,税收优惠(会同财政部门),博士后招收情况视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会同自然科学基金等)、高校评估和博士点设置(会同教育部)等的指标之一,以及目前优惠政策仍有保留必要的各种支持措施等。
(1)把非中央投入纳入博士后制度之中。
除了国家资助外,地方政府、各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国外基金和企事业单位、博士后本人等的资金投入同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它们资助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招收单位享受同样的政策优惠。
国家在该模式中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功能,但所采取的调控手段主要是间接措施;各单位在招收条件和规模、日常管理等方面,在国家法律和博管会规章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主权。
(2)岗位制模式的发展思路及实施措施
岗位制是同目前的博士后制度最为相似的模式,因此可以在现行博士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分阶段的改革。
由于目前的博士后制度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组织准备、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因此其基础最为坚实;同时,由于它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而改革中的阻力相对较大,故必须经过更为慎重的论证、采取更为稳健的改革步骤。
改革的重点是对现有政策的调整和改革进程的设计。
主要思路是:
重新梳理现行规定和相关政策、出台必要的新的规定和政策,使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国情和改革的整体目标。
结合不同单位、不同学科、不同地区的情况,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确定资助领域和资助力度。
拟定分阶段、分步骤的改革进程表。
根据不同学科、地区等国家资助比例的规定,制定同资助比例对称的监督办法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博管会就接受资助的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例如,对年龄超限、学科和单位不符合流动性原则、不具有研究课题者降低资助比例;对有招收经验、课题充足者优先资助等)。
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合作导师的契约、以及各单位对该契约的规定作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和纠纷制裁机制。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自行租房和租住博士后公寓之间进行选择,其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享有同正式职工的同等权利。
各招收单位有义务发放博士后经历证明,其“含金量”取决于社会评价。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定等,享有同各单位正式职工同样的权利。
3、项目制模式
项目制模式针对的是私人收益率基本等于社会收益率的领域。
它是由各单位根据科研和计划等需要,在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博管会政策的约束下,由招收单位和博士毕业生协商确定并报博管会备案的博士后管理模式。
项目制模式基本按市场化的方式操作,突出的是博士后制度“临时工作”的特征。
该模式的具体运行由招收单位和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全国博管会履行的是“仲裁人”和监督者的职能。
它最接近于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是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作用表现为:
从招收单位的角度看,提供了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所急需或临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和跨学科人才;从博士后研究人员看,是提供了临时符合其研究意愿和研究条件的工作岗位,并通过“干中学”积累了人力资本、提高了实际科研能力、丰富了知识结构;从国家的角度看,是促进了科技进步、积累了人力资本、并通过人才储备和人才锻炼充分利用了高级人才的智力。
对于项目制模式,国家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各种政策而非资金投入。
除了一般性的支持性政策外,比较重要的还包括:
第一,税收优惠。
全国博管会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招收博士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将各单位在博士后经费上的支出直接冲减所得税。
第二,规避风险。
项目制模式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一些急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如高新技术产业等)又可能因经营风险和破产风险过大而难以利用博士后制度的积极作用。
通过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吸收该类企业的资金建立区域性的会员制博士后中心(中心统一处理博士后招收使用的信息查询、社会保障金的交纳和各种善后工作等),可以大大减少这类风险。
第三,在户籍制度仍未取消的情况下,由各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存放、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个人材料,可以大大减轻招收单位的压力、节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等等。
不少人担心,项目制将造成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滥招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市场经济主要表现为供求双方的相互制约,而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是有独立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能够对招收单位的情况是否符合自身发展作出判断。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从博士后制度中获取巨大的额外收益(如现行模式中统一发放“博士后证书”、各种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公共优惠政策等),人才浪费的现象很可能发生,但这正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允许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问题。
(2)项目制模式的发展思路及实施措施
项目制模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模式之一,也是我国博士后事业中最需要发展、日后的发展速度亦将最快的方面。
项目制模式的改革特点主要有:
由于它是我国博士后制度中较新的制度安排,因而阻力较小;中央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需要进行慎重的制度设计以在确保激发私人部门积极性的前提下、实现博士后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央的支持和干预主要体现为各种间接刺激手段,通过直接的资金投入等形式提供的支持较少。
因此,项目制模式的改革必须是:
一方面设计适当的优惠政策来刺激各单位的积极性、并使之能够从服从国家规定获得净收益,从而有遵循国家规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须防止激励过渡而造成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滥用和人才浪费现象的产生、或激励手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这就决定了政策设计具有相当的难度。
主要思路有:
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税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以提供国家干预项目制博士后事业的政策工具。
建议以省市地方政府为主体,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障、户口迁移、档案存放、社会医疗等事项,以及供求信息、博士后人才库等提供公共服务。
出台相关限定性政策,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同各单位签定合约的公证、仲裁以及违反合约的处罚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双方责权利作出原则性限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和责权利等由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
各企业或单位应就招收状况和协议要点向各地政府主管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备案,并依据该部门的同意证明开始享受税收减免或退税等政策优惠。
地方政府的博士后主管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本地博士后职位的供求状况、研究项目信息等公共服务,并将招收情况送全国博管会备案;有义务对双方纠纷进行仲裁、并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资助政策、提出地方政府拟通过博士后的方式进行研究的课题等。
4、三种模式的比较研究
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博士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存在共性、又具有显著的差异,在具体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存在相应的微妙差异。
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不同模式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都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受到国家的承认、并在各自适用领域享受相同的国家优惠政策。
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定位的重点不同。
从基金制到项目制,“培养”的含义逐渐减弱、“使用”的含义逐渐增强。
在基金制模式中,虽然也是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因而是一个使用的过程,但培养人才却是国家对其进行资助的主要着眼点;在岗位制模式中,虽然对招收单位而言主要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使用”,但其中亦含有一定的“培养”色彩;而项目制则纯粹是一个“使用”问题,对博士后的培养主要是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个人问题,使用单位并不承担此项责任。
(2)适用领域的不同。
从基金制到项目制,是私人收益率同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差额不断缩小的领域。
在基金制模式中,私人收益率相对于社会收益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除非由国家直接介入则无法推动该项事业的发展;在岗位制模式中,私人收益率虽然小于社会收益率,但经过国家的适度补贴和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后,完全可以弥补二者的差额并由私人部门担当主导地位;在项目制模式中,私人收益率略等于社会收益率,因而基本可以依据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进行运作。
(3)国家所起作用的重要性不同。
从基金制到项目制,国家所起的作用的重要性逐渐减弱,私人部门的积极性逐渐增强。
在基金制模式中,国家起着绝对主导的地位;在岗位制模式中,国家只起到辅助性作用;在项目制模式中,国家所起的作用基本难以直接观察到,国家只是通过影响各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这一行为的参数而间接影响之。
(4)国家所起作用的方式不同。
总的说来,从基金制到项目制,国家资金投入的重要性逐步减弱、其他支持方式的作用逐步增强;国家直接控制的重要性逐步减弱、各招收单位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逐渐增强。
在基金制中,资金投入基本以国家为主,从而国家必须对其进行直接的严格控制;在岗位制模式中,各单位的投入占据主要地位,国家的投入是一种提高其投入积极性的补贴;在项目制中,国家基本没有什么资金投入,各单位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对博士后事业进行投资。
就国家通过资金投入予以支持的方式而言,国家对基金制模式是一种“总量支持”、对岗位制模式是一种“边际支持”、对项目制模式则主要是知识产权和税收优惠等非资金支持。
(5)不同模式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不同。
基金制模式体现的主要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因而带有前瞻性、战略性、长期性和宏观性;项目制最接近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因而带有波动性、临时性、短期性和微观性;岗位制则介于二者之间。
与此对应,采取基金制模式的博士后事业将始终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以较低但稳健的速度获得发展,其规模一般最小;岗位制模式由于引入了私人部门的投入,因而在规模上大于基金制,但远小于岗位制,其发展速度亦比较稳定;项目制由于同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并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市场微观主体的发展战略、赢利水平和投资方向,因而其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也最不稳定——在经济高涨期将获得迅猛的发展、在经济紧缩期将徘徊不前甚至绝对下降。
(6)博士后的经历证明(或博士后证书)的颁发单位和内容不同。
得到基金制模式全额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将获得全国博管会颁发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并注有享受全额资助字样;岗位制模式下的出站博士后将获得相关单位所颁发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并注有享受博管会某级津贴字样;项目制博士后则在出站时获得各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不同证书被社会的接受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而非行政规定的垄断地位。
5、三种模式中各投资主体的责权利分析
在不同模式中,存在着不同的投资主体,且不同投资主体在不同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所具有的地位亦有所不同。
同时,市场经济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循“责权利”相对称的原则,因而不同模式下的不同投资主体享有同出资地位相对称的权利和利益。
具体地讲,博士后制度中所包括的相关投资主体主要有: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受国家委托设立岗位制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和实行项目制的企事业单位等。
其中,后两种投资主体(企事业)看似不同,其实并无实质的差别。
这是因为,接受国家资助而招收岗位制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之所以接受国家的一些限定条件,基本可视为接受资助所付出的对称“代价”;对于符合国家资助标准而接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只是意味着增加一种选择机会,它可以选择接受资助而受附加条件的限制、也可以选择不接受附加条件而放弃资助机会。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之间的机会成本应该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将把后两种投资主体放在一起分析。
第一,中央政府部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部门仍将对我国的博士后制度产生重要的作用。
目前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在经过适当调整后,可视之为中央政府部门的执行部门和代表机构,其责权利分别是:
(1)责任和权利
全国博管会在博士后制度的不同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在基金制模式中,博管会起着核心的绝对支配性作用;在岗位制模式中,博管会作为投资主体之一起到一定的引导、规范作用;在项目制模式中,博管会主要是在用人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发挥仲裁人的作用,并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来间接地引导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方向。
具体地讲,全国博管会的责任主要有:
①同中央有关部委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财政投入和相关优惠政策。
其中主要包括:
向财政部争取基金制模式和岗位制模式所需要的财政资金;会同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向全国人大要求关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争取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和博士后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医疗、户籍、养老等事项取得共识;与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协商,就相关事宜或功能交叉部分取得共识等。
②针对我国博士后制度,出台各种具体规章制度;通过各种“倾斜”(政策倾斜和投入倾斜)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和博士后制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
③(基金制模式方面)确定资助条件并出台相关措施;每年组织专家和相关部委的工作人员,确定全额资助基金的设立规模、领域和方向,并组织实施;对申请到基金而正在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跟踪了解和阶段审查;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基金的保值增殖情况等进行汇总和审议。
④(岗位制模式方面)组织专家委员会,确定各不同领域、学科和地区的资助力度和资助规模,审查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以及差额资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数额,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年的工作计划和资助计划。
对于岗位制模式,全国博管会的权限限于制定资助条件、资助力度和资助规模等同国家资助相关的方面,对各单位具体做法和投入状况的控制权仅限于就资助条件所作出的限定。
⑤(项目制模式方面)总结地方政府所提交的各地区、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情况,就地方政府对项目制模式中出现的争议的仲裁进行审查、并对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再仲裁;根据地方政府汇报的情况,重新审定博管会所制定、或会同有关部委所制定优惠政策的刺激力度(如刺激过度或刺激不足),并选择予以修正的时间和力度。
对于各单位和博士后之间的协议,博管会的权限仅限于协议的不合法部分或合法协议未被履行的方面。
(2)利益
全国博管会是代表国家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履行职责,因而其利益主要是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的、难以完全用市场化的指标进行衡量;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博士后事业的规范、有序、健康、稳定发展,全国博管会在能够采用市场化指标和方法的时候,应尽量予以考虑。
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家资助的效率和基金的保值增殖。
因此,全国博管会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具体包括:
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为国家培养和储备高级人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②通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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