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缩孔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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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缩孔doc
第一章技术规范
1总则
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相关规范、标准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无条件满足。
1.3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容量机组合同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并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1.4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偏差(无论大小、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投标文件中的“差异表”中。
1.5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规范、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高要求的规范、标准执行。
1.6从签定合同之后至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应主动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7投标方对本标成套系统及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1.8本工程采用KKS编码系统,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原则对设备及其辅助系统的零部件进行KKS编码。
1.9对于进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材料和海关报关单,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行为,投标方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1.10对于投标方配套的控制装置、仪表设备,投标方须考虑和提供与DCS控制系统的接口,并负责与DCS控制系统的协调配合,直至接口完备。
(如有)
1.11投标方应严格按照本规范书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
1.12本规范书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工程概况
2.2环境条件
2.2.1气象资料
2.2.1.1气温(℃)
历年平均气温14.1℃
极端最高气温40.0℃(1959年8月20日)
极端最低气温-18.1℃(1969年2月5日)
最热月(7月)平均最高气温34.1℃
最冷月(1月)平均最低气温0.1℃
2.2.1.2气压(hPa)
历年平均气压1016.5hPa
历史最高气压1047.4hPa
2.2.1.3湿度
历年平均水汽压13.6hPa
历年最大水汽压40.4hPa(1998年7月13日)
历年最小水汽压0hPa(1984年5月30日)
历年平均相对湿度71%
历年最小相对湿度1%(1955年4月20日)
2.2.1.4降水量(mm)
年最大降水量1374.3mm(2000年)
年最小降水量471.0mm(1966年)
历年最大日降水量264.4mm(1976年6月29日)
历年最大一小时降水量83.7mm(1997年8月18日)
2.2.1.5蒸发量(mm)
历年平均蒸发量1607.1mm
最大年蒸发量1998.5mm(1978年)
2.2.1.6日照(h)(1996-1999年无资料)
历年平均日照百分率55%
年平均日照时数(h)2414.8
2.2.1.7风速
年平均风速3.1m/s,
最大风速为29.3m/s
2.2.1.8其它气象要素
历年平均雷暴日数(d)27
历年最多雷暴日数(d)51(1964年)
历年最大积雪深度(cm)28(1969年1月28-29日)
历年最大冻土深度(cm)25(1977年1月7-8日)
2.2.2耐地震能力
地震烈度: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规定,在一般(中硬)场地条件下,厂址区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VII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5s,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a=0.10g(中国地震烈度:
7度),II类场地。
2.2.3海拔高度:
不超过1000m
2.2.4污秽等级:
电气设备外绝缘泄漏比距≥3.1cm/kV(最高电压)
2.2.5其他使用条件
……
2.3电源条件
中压:
中压系统为6kV、三相、50Hz;额定值200kW以上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为6kV。
低压:
低压交流电压系统(包括保安电源)为380V、三相三线、50Hz;额定值200kW及以下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为380V;交流控制电压为单相220V,所需220V或其他交流电压均由投标方自行解决。
直流控制电压为110V,来自直流蓄电池系统,电压变化范围从94V到121V。
应急直流油泵的电机额定电压为220V直流,与直流蓄电池系统相连,电压变化范围从192V到248V。
设备照明和维修电压:
设备照明由单独的380/220V照明变压器引出,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电压一般为220V,安全照明电压为24V和12V两种。
维修插座电源额定电压为50Hz、三相380V、70A;单相220V、20A。
2.4仪用压缩空气条件
干燥无油,压力范围0.4~0.7MPa(g)。
2.5主机条件
本工程的锅炉采用上海锅炉厂制造的超超临界塔式锅炉,锅炉最大连续出力3049t/h,锅炉允许最低稳燃负荷(不投油)30%BMCR。
汽轮机为上海汽轮机厂引进西门子技术制造的超超临界汽轮机,型号为N1030-27/600/600。
2.6设计(系统)条件
2.6.1设计条件
2.6.1.1制粉系统型式:
中速磨正压冷一次风直吹式制粉系统
2.6.1.2锅炉要求的煤粉细度:
通过200目筛75%以上
2.6.1.3原煤粒度:
0~35mm(95%),35~50mm(5%)
2.6.1.4干燥后的煤粉水份Wp.c:
2.26%~5%
2.6.2煤质资料
本工程煤质资料如下表2-1所示,煤种选用陕西彬长大佛寺烟煤作为设计煤种,晋北烟煤作为校核煤种。
表2-1煤质资料表
名称及符号
单位
设计煤种
(彬长大佛寺矿)
校核煤种
(晋北烟煤)
工
业
分
析
收到基全水分Mar
%
11.4
8.31
空气干燥基水分Mad
%
2.26
/
收到基灰分Aar
%
19.31
28.42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33.01
27.3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J/kg
21581
20473
元
素
分
析
收到基碳Car
%
56.71
53.26
收到基氢Har
%
3.23
3.04
收到基氧Oar
%
8.06
4.94
收到基氮Nar
%
0.77
1.11
收到基全硫St,ar
%
0.52
0.92
灰
熔
融
性
变形温度DT
℃
1180
1140
软化温度ST
℃
1280
1190
半球温度HT
℃
1290
/
流动温度FT
℃
1310
1270
灰
分
分
析
二氧化硅SiO2
%
55.80
50.41
氧化钙CaO
%
9.93
3.93
氧化镁MgO
%
0.89
1.27
三氧化二铁Fe2O3
%
4.84
23.46
三氧化二铝Al2O3
%
18.23
15.73
氧化钾K2O
%
1.17
2.33
氧化钠Na2O
%
0.42
二氧化钛TiO2
%
0.86
/
三氧化硫SO3
%
3.66
/
二氧化锰MnO2
%
0.09
/
哈氏可磨指数
HGI
67
57.64
3设备规范
3.1规范、规程和标准
3.1.1可调缩孔的设计、材料和制造,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
这些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GB8263-87抗磨白口铸铁件
2)Q/XDJ247-1996表面粗糙度、尺寸公差标准
3)GB222-2006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4)GB223金属化学分析方法检测标准
5)GB230-2002金属洛氏硬度检测标准
6)DL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7)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8)GB/T13306-91标牌
9)GB/T985-8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接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10)JB9168-1998切削加工通用工艺守则
11)GB1800形状与位置公差
12)GJB509-2008热处理工艺质量控制
3.1.2如果本技术规范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件,投标方应及时通知招标方进行书面解决。
3.1.3从订货之日至投标方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些要求。
3.2设备规范
投标方提供的可调缩孔技术要求和参数
3.2.1设备:
可调缩孔
3.2.2可调缩孔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每年运行7500小时)
3.2.3运行温度:
50~120℃
3.2.4运行压力:
8~16.5kPa
3.2.5设计压力:
0.35MPa
3.2.6运行介质:
空气、煤粉混合物
3.2.7煤粉磨蚀性:
较强
3.2.8气固两相流最大流速:
不大于30m/s
3.2.9联接管道尺寸:
Ф720×10mm(外径×壁厚)
3.2.10风煤比:
1.6~2.5kg/kg
3.2.11安装位置:
垂直向上
3.2.12数量:
24个(一台炉数量,全厂共两台炉)
4技术要求
4.1可调缩孔用于调节送粉管道的阻力。
采用手动调节,调节灵活,在旋转运动部位设计了随动清尘装置,在直线运动部位设计了平衡承重部件,结构合理,维修保养方便。
可调缩孔为耐磨型,内衬氧化铝陶瓷片(质量含量95%)复合材料,其厚度≥12mm,硬度≥HRA80。
4.2可调缩孔采用双芯板同步相向运动调节,保证管道内介质始终在管道中心流动。
4.3可调缩孔有较大的调节范围,可在20~100%范围内任意调节,调节精度≤2%。
4.4可调缩孔芯板的材料采用耐冲刷耐磨损的稀土耐磨合金钢材料,硬度≥HRA55,单侧芯板厚度为16mm,芯板总厚度为32mm,可经受煤粉的长期冲刷。
4.5可调缩孔内壁表面光滑,无明显的凹凸痕、残渣及毛刺等。
4.6耐磨双芯可调缩孔由壳体、耐磨芯板、调节传动机构等组成。
耐磨双芯可调缩孔用手轮驱动旋转运动付调节,运动平稳,调节力≤120N。
4.7可调缩孔在旋转部位采用轴端迷宫式填料密封,确保无外漏。
芯板经过精加工,表面无积存粉尘部位,确保内部不积粉。
4.8可调缩孔配供与进出口管卡连接的直管段各120mm,可调缩孔进口直管Ф750×25mm,出口直管Ф720×10mm,具体见附图所示。
管卡接头需充分考虑进、出口管道与可调缩孔的连接,保证无泄漏。
4.9可调缩孔与管道的连接采用管卡挠性接头连接。
4.10可调缩孔保证30年的使用寿命,在运行期内,调节灵活,不发生泄漏。
4.11可调缩孔的外侧有明显的标记,表示缩孔的开度、介质的流向,并在可调缩孔外侧标出可调缩孔的规格、尺寸等。
4.12可调缩孔的结构特点。
4.12.1采用双芯可调芯板,双芯板从管道中心向外旋转作扩缩运动,均匀调节开启面积,使管道内煤粉始终在管道中心流动,减少流动损失和偏管壁磨损。
4.12.2可调缩孔芯板采用稀土耐磨钢制造。
4.12.3可调缩孔装有显示指示调节大小的刻度盘、指针,使用过程中可明显的指示出截面积调节的百分比及行程刻度,方便操作。
4.12.4采用轴端石墨环密封。
4.13在可调缩孔结构设计中,壳体采用静(固定)密封,轴端采用填料函密封结构,确保无外漏。
4.14由于可调缩孔布置在垂直管道上,且风粉混合物从下部往上流动,在制造可调缩孔时,保持内壁光滑,无凹凸痕,残渣及毛刺等,保证可调缩孔不产生积粉现象。
4.15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介绍可调缩孔的结构特点。
4.16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介绍可调缩孔无外漏的措施。
4.17投标方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介绍可调缩孔不产生积粉的措施。
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5.1质量保证
5.1.1一般原则
5.1.1.1投标方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随投标书提交一份全面质量保证计划,该计划包括质量保证程序、组织方式、生产设备能力和所涉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影响项目质量的各项活动,如设计、采购、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的控制。
投标方具有负责质量保证活动的专职人员。
5.1.1.2质量保证计划必须明确下列各点:
a.设备出售者货源的检验和控制;
b.所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的技术文件的控制;
c.材料的控制;
d.特殊工艺控制;
e.现场施工监督;
f.列出质量见证点表和所处在制造时间阶段。
5.1.1.3重要的见证和控制活动要有招标方的代表参加,且招标方有权参加分析并纠正与招标方要求不一致的活动。
5.1.1.4设备的设计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
5.1.1.5设备用材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选择以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安全耐用的知名品牌为基本原则。
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5.1.1.6投标方提出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
5.1.2设备监造
5.1.2.1监造依据
设备监造依据为本技术规范书和原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5.1.2.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将复印件交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R点:
投标方只需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
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
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
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5.1.2.3监造内容
由投标方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招标方确认。
序号
零部件(部套)或工序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数量
5.1.2.4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监造项目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招标方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方应提供方便。
(3)招标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
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4)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将有关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
(5)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5.2检验与试验
投标方所供设备必须进行工厂试验和现场试验,以证实材料、工艺及性能满足所采用的标准及本规范书的要求。
投标方须严格按照所采用的标准、规范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检验、试验和验收试验的项目、步骤及验收准则,并以书面的形式随投标书提交招标方,以供招标方审阅并提出意见。
5.2.1工厂检验
5.2.1.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合格证)、材料合格证、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5.2.1.2招标方有权派遣代表人员到投标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
招标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检验、试验过程,但招标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投标方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招标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
5.2.1.3工厂检验/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和出厂试验。
5.2.1.4投标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20天,通知招标方其日程安排。
招标方将据此确定对合同设备的哪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10天内通知投标方,然后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
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招标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投标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5.2.1.5若招标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关于不派员到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5.2.1.6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可以拒收,投标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5.2.1.7各检验、试验阶段完成后,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
在验收试验后,投标方和招标方均在验收试验报告上签字。
各阶段检验、试验不能满足标准、规范及性能要求时,投标方自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5.2.1.8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5.2.1.9可调缩孔的试验方法、检验要求:
1)可调缩孔所用材料要进行入厂检验。
2)设备材料要有可追溯性,材料钢印要移植。
3)合金钢部件进行100%的光谱检验。
4)所有采用不锈钢的部件均考虑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氯离子的严重应力腐蚀问题。
5.2.2现场验收
5.2.2.1招标方对货物运到招标方所在地以后进行检验、试验,保留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
5.2.2.2招标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5.2.3性能试验
5.2.3.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规范书的要求。
5.2.3.2性能试验的时间:
设备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1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和事项由招标方与投标方协商确定。
5.2.3.3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投标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招标方承担;在投标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与合同总价之中。
5.2.3.4性能试验的标准和方法(按相关标准执行)。
5.2.3.5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投标方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等应由投标方提供,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
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人员和技术配合。
5.2.3.6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招标方为主编写,投标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进行性能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5.3性能/质量保证
5.3.1投标方应有措施确保产品和服务工作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包括转包合同产品和服务工作。
5.3.2对设备或材料有影响的一切制造、生产、试验及检查操作,都要接受招标方的监督。
5.3.3所有偏离本技术规范书的地方,都应用文件说明并提交招标方确认。
5.3.4投标方应提供下列文件给招标方存档:
a.说明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
b.供需双方一致通过的“变更”、合格证书及其接受的文件
c.材料试验报告及材料鉴定合格证
d.非破坏性试验
e.产品合格证
5.3.5性能保证值:
1)可调缩孔能经受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影响,在设备寿命期内,设备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所有制造、加工工序、设备或材料运行效果的试验和检查验收都应接受招标方的监督。
3)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所有偏差,有文件记录,由投标方处理。
4)投标方为招标方提供双方直接参与制造和试验期间的注意事项,该事项至少在双方共同工作前五天提出。
5.3.6质量保证与考核项目:
5.3.6.1投标方按质量保证体系,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5.3.6.2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方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
5.3.6.3任何管道及部件材料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均符合ANSIB31.1中所适用的要求。
5.3.6.4根据本技术规范书,投标方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
5.3.6.5在安装和设备保质期间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时,投标方首先提供更换的零部件,在证明为设计和制造原因时,投标方免费更换,在确认为招标方责任时,招标方负责更换零部件的费用。
5.3.6.6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后,投标方对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投标方保证积极配合招标方解决技术问题及保证及时提供检修零部件。
5.3.6.7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后12个月,在此期间由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投标方负有全部责任。
5.3.6.8投标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及时提交给招标方;对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邀请招标方派代表参加。
6油漆、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油漆
成品弯头外观良好,不允许有氧化皮,并对其外壁进行防腐处理,油漆防腐工艺采用两底两面,油漆采用有机硅耐热漆,漆膜厚度不小于200um,油漆颜色为冰灰(暂定)(国标《GSB05-1426-2001》,色卡号77GY09)。
6.2标志
6.2.1每台设备/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著位置设置持久明晰的标志或铭牌,标志下列内容:
a.设备/装置型号及代号;
b.产品名称的全称;
c.制造厂名全称及商标;
d.额定参数;
e.出厂年月及编号。
f.安全标志。
6.2.2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记: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书写“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字样;
e.规定叠放层数的标记。
6.2.3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予明示。
6.2.4标志和标识应符合GB191的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1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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