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5966139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6.38KB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x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8号)
政策问答
1、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项具体险种?
答: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2、《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几章?
答: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十章,分别是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重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
(一)取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
(二)调整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
(三)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
(四)调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
(六)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
(七)修改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八)新增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险等内容。
4、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答: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一)职工;
(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
(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哪几类基金?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7、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
8、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9、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
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10、在领失业金人员如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在领失业金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不缴纳。
11、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怎样的?
答:
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
企业从成本中列支,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1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哪两个部分?
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3、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
其中: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入。
14、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
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2016年具体标准是70周岁以下1200元/人·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400元/人·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50元/人·年。
15、残疾军人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是什么?
答:
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2016年具体标准是1750元/人·年。
16、个人账户金额是怎样划转和结算的?
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结算年度初为参保职工预先计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规定计息后,结转至下一结算年度使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往年结余)。
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在结算年度内不作调整,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年末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17、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
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往年结余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⑵个人账户往年结余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按自愿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规定结余金额用于符合规定的健身消费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⑶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18、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怎样划转?
答:
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且未申请异地就医结算登记和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于每年4月一次性发放其个人账户当年预划金额和个人账户往年结余。
19、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怎样记账和使用的?
答: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药品、一般诊疗费、残疾人康复等费用。
20、参保职工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怎么结付?
答:
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每一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38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4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0%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就医的,在职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80%,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提高至90%。
参保人员在B级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方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自动享受,无需另外申请。
21、门诊特定项目包含哪些?
答: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
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等。
22、参保职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是怎样的?
答:
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5%的比例结付。
参保职工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结付。
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4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23、职工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
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
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
24、参保人员长期住院,医保如何结算?
答: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25、参保职工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何结付?
答:
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
其中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2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什么时候使用?
答:
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27、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
在领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28、残疾军人享受怎样的优抚待遇?
答:
残疾军人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
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
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29、职工医保结算期是什么时候?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30、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1、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如何补缴?
答:
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为规定基数的6%乘以不足缴费年限。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3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
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3、参保职工从何时起享受医保待遇?
答:
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4、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
(三)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五)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6)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3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构成?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集体资助等组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36、各类参保居民的筹资方式是什么?
答:
各类参保居民的筹资方式为:
(一)老年居民、学生少儿、大学生按确定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负责财政补助部分;
(二)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老年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之和全额缴纳;
(三)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按照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费怎样续保?
答:
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
中断缴费的,再次续保时应当补缴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3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折算?
答: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以非就业居民按年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按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9、非就业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
非就业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补助:
(一)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为60%;
(二)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为40%;
(三)县(区)级医院、专科医院为40%;
(四)市级以上医院为35%。
40、学生少儿、大学生医保的门诊待遇是怎样的?
答:
学生少儿、大学生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以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补助。
41、参保居民的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是怎样的?
答:
参保居民于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在20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结付。
参保居民在恶性肿瘤康复期使用肿瘤辅助药品和中草药饮片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二)重性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的费用,在2000元限额以内按100%的比例结付。
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800元限额以内按90%的比例结付。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8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五)血友病使用专科药品的费用,在60000元限额内按90%的比例结付。
42、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是怎样的?
答:
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非就业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当年第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学生少儿、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超过起付标准,在4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的比例结付;超过4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住院待遇有什么区别?
答:
(1)住院起付标准不同;
(2)结付比例不同;
(3)居民医保的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是200000元,职工医保无最高支付限额。
44、参保居民生育待遇是怎样的?
答: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其生育及产前检查费用予以补助。
45、居民医保如何缴费?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
非就业居民于1月至3月,学生少儿、大学生于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结算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的申报缴费期为出生后3个月内。
46、居民医保的结算期是什么时候?
答:
非就业居民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少儿、大学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7、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参保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下一结算年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下一结算年度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8、参保居民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外是否可以交费参保?
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年标准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参保年龄的;
(二)户籍迁入本市的;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
(四)鉴定为重症残疾的;
(五)出生三个月以内的。
49、什么是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答:
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
50、什么是苏州市职工子女医疗补助?
答: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双方单位各报销50%。
本市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享受职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5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什么补助?
答: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52、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资金怎么筹集和管理?
答: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进行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53、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是什么?
答: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
(七)市、县级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八)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症残疾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4、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是什么?
答:
社会医疗救助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等四种方式。
5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怎么管理的?
答: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56、已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退吗?
答:
参保人员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57、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费是怎么征缴的?
答: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征缴。
58、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费是怎么征缴的?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征收。
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及托幼机构登记代收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参保人员由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代收或委托银行收缴。
59、在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承担?
答:
在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承担:
(一)因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该单位职工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0、重复参保可以享受重复待遇吗?
答:
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或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在本市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医保如何转移接续?
答: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职工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之日起,停止享受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及时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62、医疗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答:
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者因死亡、离境定居等原因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
63、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账户若有剩余怎么处理?
答:
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按规定予以转移、提取或者继承;超支使用的,应当予以补足。
64、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后还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答:
参保人员被判刑收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得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规定享受监狱提供的医疗保健。
65、风险准备金是怎么计提的?
答:
风险准备金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计提,达到上年度基金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或上年度出现收不抵支时不再计提。
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66、风险准备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 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