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最新免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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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新免验办法
前件作废,以此件为准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检检函〔2008〕412号
关于印发《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推荐办法(试行)》、《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初审办法(试行)》和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进出口商品(工业品)免验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3号令)和《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2004〕2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推荐办法(试行)》、《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初审办法(试行)》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
七月十六日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企业推荐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口工业品免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宁波地区除外)出口免验企业推荐程序,使出口免验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3号令)及《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2004〕266号)等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浙江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免验推荐工作。
第三条浙江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在免验推荐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分支局上报的出口免验推荐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评定;
(二)负责将评定结果及意见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
(三)负责向分支局和申请企业告知浙江局综合评定意见;
(四)负责向总局推荐经评定合格的申请出口免验企业名单。
第四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在免验推荐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企业要求推荐出口免验的申请;
(二)负责对申请推荐出口免验的企业的符合性和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评;
(三)负责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
(四)负责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省局检验处提出推荐意见;向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初评意见和理由。
第五条申请出口工业产品免验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生产企业,应获得一类管理企业资格;
(五)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六)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规定的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对照出口免验条件,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填写《出口免验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证明;
(三)全国或行业领先证明、综合评价;
(四)安、卫、环方面的质量保证报告;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清单;
(六)检验、检测人员名录;
(七)实验室、检验室等场所图片;
(八)申请免验商品的特性描述,关键工序;
(九)技术标准目录;
(十)主要供应商名单;
(十一)国外客户的评价;
(十二)品牌注册证明;
(十三)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十四)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第七条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免验条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口免验的企业的符合性和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并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对初评后基本符合要求的,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应于每年7月底以文件形式报省局检验处,内容包括:
(一)出口免验申请企业推荐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申请免验商品出口合格率连续三年达100%的证明;
(三)一类管理企业的证明;
(四)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推荐意见;
(五)企业申请材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九条对分支局审核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推荐出口企业,省局检验处在收到分支局推荐意见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经评定符合要求的,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分支局。
第十条对同意列为出口免验推荐对象的申请企业,省局检验处于每年10月底以文件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推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免验申请表
2.出口免验申请企业推荐表
附件1:
出口工业品免验申请表
申请人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电话/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申请免验商品范围及型号规格
企业概况
申请单位盖章注
备注
附件2:
出口工业品免验申请企业推荐表
申请免验企业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免验商品及型号规格
随附资料清单
□1.申请免验商品出口合格率连续三年达100%的证明
□2.一类管理企业的证明
□3.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推荐意见
□4.企业申请材料
所在地分支局检验检疫机构意见
(盖章)
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品免验初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工作,全面公正地对申请免验企业的各项条件作出客观评价,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3号令)及«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2004〕266号)等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出口工业品免验初审工作。
第三条浙江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免验初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初审审查组,委派审查组长,并对初审方案及报告进行审批。
审查组长负责初审方案的制定,组织初审实施,对审查组进行管理,形成现场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
审查组成员根据组长的安排完成各自的审查任务,收集和记录客观证据,报告各自的初审结果。
第四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免验初审工作的相关协调、沟通和联系,负责对现场审查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五条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应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文件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免验初审工作。
第六条组织初审组
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接到国家局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初审组,指定初审组组长,并将预申请材料转发给组长。
初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至5人组成。
审查组成员应具备免验审查资格,并为非申请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人员。
第七条审核任务的接收
组长在接受委派的初审任务时,应对审查组的人员组成、相关的信息和资源是否充分进行确认,如审查组的专业能力、交通、住宿安排和工作文件是否齐全等;若有不妥或存在缺陷,可以建议调整补充。
第八条资料审核
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请免验企业提交的管理体系手册、程序及其它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的符合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
若申请免验企业的管理体系文件不能完全符合初审免验要求时,审查组应要求申请企业在现场审查之前将文件不符合纠正完毕。
第九条现场审查方案的编制
组长负责编制现场审查方案,方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每天工作时间安排不应少于6小时;
(二)根据申请免验企业商品生产的主要流程,确定审查的重要关注点,确保安排专业审查员对关键工序的审查;
(三)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部门和所有适用的免验审查条件;
(四)对于从事相同活动的多个不同场所,审查活动应覆盖所有相关场所;
(五)与申请企业商定现场审查日期。
第十条现场审查方案的确认
组长应在现场审查实施前将编制完成的“现场审查方案”提交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审批确认。
确认后的方案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申请企业,告知审查方案的相关内容,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前准备
(一)召开准备会。
审查组长应召集审查组成员明确审查方案的安排、布置审查重点。
必要时,由专业审查员或技术专家讲解申请免验商品的专业特点、关键质量特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点。
同时,审查组长应指定一名成员作好会议记录,分发调查、记录和报告结果所需要的各类表单及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组成员应根据分工要求,作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必要时,编制核查表。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实施
(一)召开见面会。
见面会由审查组组长主持,内容应简短,双方人员应签到。
见面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人员相互介绍;组长介绍审查的目的、依据和范围、告知审查计划、声明保密承诺、确认由企业指定的陪同人员和确认审查所需的资源和设备、提出配合要求;声明审查是抽样调查活动;澄清审查方案中不明确的细节;介绍有关审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实施现场审查。
各审查员按照审查方案,注重在现场系统地收集有代表性的客观证据,认真做好现场审查记录,对每项审查内容均应填写“符合、不符合、待观察、或不适用”等初审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对“待观察”内容进行跟踪,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审查意见;在每天的现场审查结束后由组长主持召开小结会,检查每位审查员的审查实施情况,交流审查信息,并视需要向企业代表介绍当天审查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征求对审查发现及审查工作的意见。
(三)现场审查过程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员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随机抽样,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2.审查应按方案进行,遇有偏离审查方案的,应征得审查组长的同意,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足以影响推荐的严重不符合项,审查组长应及时与申请企业沟通,商得企业同意,可提前中止现场审查;
3.审查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互相合作,互通信息,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种情况,保证现场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4.审查员必须将审查情况完整地记录在核查记录表中,审查记录应体现所有审查过的过程、部门及抽样情况,并能提供过程识别、职责的规定、程序的建立及实施、结果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客观证据;
5.审查组应通过收集客观证据对免验商品范围进行验证确认;
6.审查组应特别关注免验管理体系与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的客观证据,收集产品质量、环境表现、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证据。
如果申请免验企业因为法律特权的申明或其所有者性质,某些关于法律和法规符合性的数据信息不能提交给审查组(如以保密或专有技术的理由,不允许审查组进入某些特定的区域进行初审等),审查组应与企业沟通,若企业执意坚持,审查组有权终止审查,除非申请企业能够向审查组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所有包括适用行业标准在内的法律符合性的体系要求已通过充分的文件和可验证的方法被有效实施。
(四)召开审查组内部会。
收集客观证据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应适时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汇总和沟通审查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集体讨论后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得出“合格需纠正”或“不合格”的现场审查结论,并向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报告现场审查结论。
审查组内部会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由审查组长检查并确认各审查员是否已按初审方案安排完成了全部免验条款要求和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追踪审查的方面;
2.各位审查员汇报在整个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审查组讨论,确定应形成的不符合项及最终推荐意见;
3.管理体系的可改进之处和关注事项。
(五)现场审查评价的方式。
审查组应对申请免验企业的管理体系分6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产品质量。
在全部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的内部会议中,审查组应商讨对申请免验企业管理体系的评价意见和现场审查结论。
(六)样品的抽样检测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安排:
1.样品检测抽样安排在现场审查之前时,由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免验商品按相关规定实施抽、封样;
2.在现场审查之前未安排样品抽封样的,现场审查时由审查员实施抽封样。
实施抽封样的样品交由出口企业送指定检测单位进行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要求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寄送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七)与企业交流。
内部会结束后,审查组长应与申请企业代表交流现场审查情况,并再次确认免验商品范围。
申请免验企业应指定人员对不符合项事实进行确认,如有不同意见,通过沟通达成一致。
(八)编制审查报告。
审查组长负责编制«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也可指定审查组成员负责起草,审查组长应对现场审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召开总结会。
审查组长主持召开总结会,内容应简短,参加会议的双方人员应签到。
总结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感谢合作与帮助;重申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介绍审查的方法;重申保密的承诺;重申审查是抽样调查活动;肯定在管理工作上的优点和成绩;报告不符合项;总结和结论;征求意见,并请企业代表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说明对纠正措施的实施要求,并商定纠正措施完成时间。
审查组长应当说明以下相关事项:
1.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结论(包括书面不符合项、改进机会,以及按审查报告要求评价的内容提纲,口头反馈审查组的综合评价意见,宣布审查组的推荐性结论),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提出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要求,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情况的跟踪验证要求;对“不合格”的初审结论,审查组组长会同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宣布现场审查结论和建议,同时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在收到审查组组长提交的《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后,将“不合格”的现场审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1年后方可再次向浙江局提出免验预申请;
2.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报送企业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报告及该局的验证记录,征求审查组组长意见,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纠正措施合格并要求填报《免验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免验企业代表应在《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上“企业意见”栏内签字确认,审查组长应向申请免验企业说明,正式的初审报告将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经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审批并盖章后,再向申请免验企业提交书面的审查报告;
4.纠正措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取消推荐。
对于多场所的,审查组长应要求其审查不符合项是否适用于全部场所的整个系统的缺陷。
如果是,应在总部和每个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不是,应能向浙江局表明其有限度地采取后续措施的正当理由。
(十)审查组长应在现场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提交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生效。
审查报告批准后,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将书面审查报告提交给申请免验企业。
若审查报告的审批意见与审查组长在总结会上报告的审查结果有差异,则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20天内向申请免验企业提交经审批后的审查报告。
(十一)跟踪验证
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不符合项的跟踪验证,审查组长根据验证情况进行书面再确认,并向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报送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报告。
采取书面跟踪验证时,应收集必要的见证材料,验证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采取现场跟踪验证时应将现场验证情况完整地记录在核查记录表中,并收集必要的见证材料。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的见证材料必须能充分证实已将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如过程的识别、职责的规定、程序的建立及实施等)有效消除。
只有在所有不符合项都已得到纠正并经跟踪验证有效后才可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经对申请免验企业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符合要求后,审查组长应当按要求整理初审材料,将完整的《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上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请免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法人代表);现场审查覆盖的全部场所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现场审查方案,包括审查时间、类型、范围、依据、考核组分组分工情况以及详细的审核计划;
(三)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及会议记录;
(四)审查情况简述,包括企业概况,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查情况,审查意见(结论);
(五)«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六)现场商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七)不符合项报告(如有),审查组长对跟踪方式的建议;
(八)企业意见;
(九)不符合项整改验证记录。
第十四条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对审查组上报的初审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报送免验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符合”是指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
(二)“待观察”是指已发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符合或证据不足需提醒的事项;
(三)“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该条款审查内容和审查要点的要求;
(四)“不适用”是指该条款不适用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方案
2.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签
到表
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
查报告(包括见面会记录、总结会记录)
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5.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不
符合项报告
附件1: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方案
受审查方:
申请免验商品范围:
审查时间:
审查依据: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质检总局23号)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2004]266号)
现场审查分组及分工:
时间
组别
被审查部门
主要审查内容
审查组长签字:
年月日
省局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
签到表
被审查企业:
日期:
签到场合:
□见面会□总结会
审查专家组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
签到表
被审查企业:
日期:
签到场合:
□见面会□总结会
企业
部门
姓名
职务/职称
附件3: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方案
受审查方:
申请免验商品范围:
审查依据: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23号令)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检[2004]266号)
审查类型:
初审
审查时间:
审
查
组
成
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核计划
时间
组别
被审查部门
审查活动及主要审查内容(条款)
分组情况:
备注:
见面会记录
企业名称
会面地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总结会记录
企业名称
会面地点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初审情况
(初审情况简述)
一、企业概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
三、管理职责
四、资源管理
五、产品实现
六、测量、分析和改进
七、产品检验
审查意见:
审查组长签字:
时间:
企业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时间:
备注:
附件4: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被审查企业:
第页共页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记录
审查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一、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保持和持续地改进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1、是否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2、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3、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需要是否掌握。
二、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各级人员中贯彻执行。
4、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5、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6、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
2.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7、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都规定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8、最高管理者是否指定管理者代表,并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9、管理者代表是否有足够经验,能力和授权来履行其职权。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被审查企业:
第页共页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记录
审查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4.企业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修改,回收,归档等作出明确规定。
10、是否建立了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所有要求控制的文件是否进行了控制。
11、文件发布前是否经授权人批准,是否规定了文件的发放范围,并有发放记录。
12、是否能够保证所有发放场所所使用的文件都是有效版本。
13、修改版本文件是否经规定的部门审批。
5.企业应对质量记录的控制作出明确的规定
14、是否对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借阅、归档、贮存、检索、保管和处理作出规定并切实执行。
6.质量记录应填写清晰,规范完整,妥善保管。
15、质量记录是否填写清晰、规范完整、易存易取、妥善保管。
16、是否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
7.企业应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17、是否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8.最高管理者应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8、最高管理者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9、管理评审后是否写出评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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