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智能机软件推广合作协议3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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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智能机软件推广合作协议3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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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智能机软件推广合作协议3合1
合同编号:
与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推广合作协议
2018年月日
甲方:
(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邮箱:
乙方: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
XXX
电话:
XXX
联系人:
邮箱:
鉴于:
A、甲方是一家移动互联网产业内知名企业,希望通过在功能手机及智能手机上推广应用产品来实现移动互联网发展战略,并具有非常强的应用内容资源和拥有丰富的手机软件资源。
B、乙方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移动互联网企业,拥有平台软件商店、终端厂商合作、零售网点终端推广合作等完整的手机游戏、应用等产品推广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等价有偿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在其平台软件商店及相关渠道中负责推广甲方协议合作产品,推广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商店下载、厂商预装、终端预置、零售网点推广等。
推广过程中,甲方提供相关支持。
2、双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从手机软件产品无线增值业务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利润分配。
二、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平台技术维护、系统扩容、费用结算、客户服务以及部分市场推广工作。
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必须向乙方免费提供内容产品的维护服务,如因甲方提供维护不及时或拒绝提供维护、停止维护、中断维护等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拥有品牌自主权及运营内容决定权。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市场推广和用户宣传中标注乙方渠道特别标识,但需乙方审核通过。
若甲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涉及乙方的公司名称、应用商店及其他品牌标准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通过乙方审核。
3、乙方有权对接入平台软件商店及相关渠道的甲方应用进行内容审核,并通过对甲方应用产品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测试,发现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涉嫌侵犯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合法权利的心、不符合相关技术或安全要求和功能性要求的应用、XX的计费能力和互联网能力以及对其他第三方的广告信息等内容,乙方有权不予接入和传输;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乙方将按照《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4、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推广产品、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发现存在使用授权不明、版权不明等涉及到著作权、题材归属权等纠纷或潜在纠纷时,乙方有权停止该合作产品的推广,同时甲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及费用。
甲方提供的应用产品在乙方推广过程中,因产品的知识产权及侵权纠纷导致乙方遭第三方追索和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甲方在游戏提交正式推广前须向乙方提供产品版权证明。
5、甲方须对其接入平台软件商店及相关渠道销售的应用质量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的可用性、兼容性和应用质量。
因甲方应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被第三方追索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客户服务号码作为用户业务投诉和咨询的呼叫服务接入号。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用户的相关业务投诉和咨询问题。
7、甲方在提交应用时,如果应用存在常驻内存服务,需要明确清晰的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常驻内存的服务名、用途,如常驻内存服务为推送服务,需明确告知推送的服务的合作方以及采用的推送机制。
如果推送服务影响到与XX的合作并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有权将平台软件商店及相关渠道运营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移到乙方处理,如应用可用性、兼容性、应用质量等应用自身问题,甲方必须向用户做出满意处理。
因甲方应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被第三方追索或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若乙方因为甲方提供的应用受到用户起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参与方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乙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承担责任。
11、乙方承诺用于甲方产品推广的渠道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因乙方提供的推广渠道导致任何纠纷,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2、乙方不得修改、反编译、反向工程、分解或以其他手段试图获取甲方合作产品的源代码或基于甲方合作产品研发衍生产品。
13、按照乙方合理要求,基于产品发布、市场推广等公关活动使用之目的,甲方需提供图像、公司标识及市场宣传等资料。
14、甲方应在开始推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放在线推广统计数据后台,供乙方查询。
甲方保证查询后台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15、甲方承诺接运营商基地计费的产品需绑定乙方的渠道号。
16、在单个自然月中,若合作产品用户发起的累计退款主张涉及的金额合计达到1000元且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累计交易流量的十万分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对合作产品的内容加强监控,进行修改或采取其他相关补救措施,并要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反馈其补救措施完成情况,如合作产品用户发起的累积退款主张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或甲方未在30个日历天的期限内完成前述补救措施的,乙方保留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17、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运营商支付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时,只能用于本协议规定的业务。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通过乙方业务代码、计费通道或业务管理接口网络等方式私自进行自消费或本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以外的业务,如发现有此类问题出现,乙方有权扣留应付款项追溯损失,并从乙方对甲方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18、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需要随时单方面中止(终止)运营商服务或降低用户使用的标准。
三、利益分配和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客户端产品推广情况,依据在乙方推广渠道中产生的最终收益按照约定比例与乙方进行分成。
甲方
产品
合作方式
收益定义
分成比例
备注
Android版
CPS
乙方在除冒泡市场以外的渠道中进行推广
最终收益是指本合作模式下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运营商/第三方通道费、呆坏帐、运营成本后的收益
最终收益=信息费*(1-通道成本)*(1-运营成本)
甲方产品通过除冒泡市场以外渠道产生的全部收入在50万以内(不含50万),甲方占最终收益的30%;
甲方产品通过除冒泡市场以外渠道产生全部收入在50万以上(含50万),甲方占最终收益的25%。
甲方收益=最终收益*分成比例
甲乙双方对最终收益进行分成,乙方分成中包含渠道推广成本;
通道成本包括运营商分成、SP分成、第三方通道费和呆坏账
采用运营计费时运营成本为10%
采用第三方计费时运营成本为0
Android版
CPS
乙方在冒泡市场中进行推广
最终收益是指本合作模式下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运营商/第三方通道费、呆坏帐、运营成本后的收益
最终收益=信息费*(1-通道成本)*(1-运营成本)
甲方产品通过冒泡市场渠道产生的最终收益甲方占35%;
甲方收益=最终收益*35%
甲乙双方对最终收益进行分成,乙方分成中包含渠道推广成本;
通道成本包括运营商分成、SP分成、第三方通道费和呆坏账
采用运营计费时运营成本为10%
采用第三方计费时运营成本为0
Android版
CPS
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甲方的渠道中进行推广
纯收益是指本合作模式下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运营商/第三方通道费、呆坏帐后的收益
纯收益=信息费*(1-通道成本)
甲方产品通过乙方委托的甲方推广渠道产生的纯收益,甲方占90%
甲方收益=纯收益*90%
甲乙双方对纯收益进行分成,甲方分成中包含渠道推广成本;
通道成本包括运营商分成、SP分成、第三方通道费和呆坏账
2.双方合作中止/终止之日起连续90天,双仍需按协议进行结算。
3.结算规则及时间:
双方N+2月进行结算,即当月的业务发生金额双方于次次月中进行对账,双方对账结束并经确认无误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信息服务费”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
4.结算确认: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专用的结算平台查询接口,作为双方对帐之基本依据,但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以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单为准。
如任何一方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自双方确认结算单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双方均无异议且认可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所有数据,并自愿放弃一切追索权利。
5.甲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公司账号:
6.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北DD支行
公司账号:
DDD
7.鉴于乙方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发票不同按照以下不同税点扣除税费:
若甲方结算时提供的为普通发票,则需扣除6%税点;
若甲方结算时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扣除3%税点;
若甲方结算时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需扣除税费。
四、保密及其他
1、一般保密义务
本协议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对于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在合作过程中向其透露或提供的所有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责任,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是下面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属于除外。
2、商业秘密之披露接收方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任何一方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2.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2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早已为公众所知晓的。
2.3从没有保密义务或使用限制的第三方处以正当途径取得的。
2.4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2.5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2.6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而披露,前提必须为披露之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3、具体的保密义务
接收方只能是将机密资料提供给有必要知道此资料的本方高级职员、雇员、关联方及专业顾问,且接收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3.1接收方决不将任何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将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
3.2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XX的披露或使用。
3.3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行政或司法机关部门以及仲裁机构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
4、一旦本协议以任何原因终止,接收方将立即向披露方返还其独家拥有的保密信息或销毁所有该保密信息并向披露方书面认证该返还或销毁。
5、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三(3)年内仍具有法律效力。
五、声明与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2、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六、协议的生效、期限、变更及终止
1、协议壹式肆份,经合作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作各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
双方可在本协议到期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并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3、由于国家或其他主管部门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可由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4、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要求违约方及时更正其违约行为的通知,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更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之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更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七、未尽事项说明
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
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当协商无效时,与本协议争议相关的事宜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
胜诉方支出的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和鉴定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双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乙方有权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情况修改本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乙方应通知甲方,通知到达时间为:
电子邮件进入甲方邮件账户之日,传真寄送甲方之日,电话接收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
甲方如需继续使用乙方推广服务,双方应按乙方修改后版本重新签署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以双方最新签署的合同为准。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修改的内容,甲方可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取消服务,同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逾期未取消服务,或未书面通知乙方的,视为其接受乙方的修改。
4、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
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授权人:
签署日期:
2018年月日
乙方: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签章)
授权人:
签署日期: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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