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5910533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5.58KB
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docx
《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中远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着力践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中远安全理念,不断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提供执行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公司及其各直属单位、各控股单位、各代管单位和直接向集团总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直属单位”)。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安全责任
1.集团总公司对本部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对各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宏观监督责任,但不免除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是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应当全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对全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队伍,优化安全生产资源配置和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费用,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部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局面稳定;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与总经理负有同等安全生产责任,在领导开展企业党建、宣传、工团、教育培训、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规划和保障工作时,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能得到有效落实。
3.集团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是集团总公司“安委会”副主任,协助总经理全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并负责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综合监督,指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宏观监督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拥有“一票否决”权。
4.集团总公司分管其它业务领导及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是集团总公司“安委会”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在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履行对集团总公司本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宏观监督、指导和服务,负综合监督指导责任;各部门在“安委会”领导下,应执行“安委会”在安全方面的决议,并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工会负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集团总公司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6.各直属单位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资源保障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立即组织抢救。
7.各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或相关党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人,与本单位总经理负有同等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支持和配合总经理各项安全生产决策和部署,并在领导开展企业党建、宣传、工团、教育培训、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规划和保障等工作时,应做到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并亲自参与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促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能得到有效落实。
8.各直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协助单位总经理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职责,并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主要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拥有“一票否决”权。
对于航运企业,当分管安全领导与分管机务领导、分管船员领导、分管体系领导为不同人员时,分管机务领导、分管船员领导、分管体系领导视同分管安全,承担相同安全责任。
9.各直属单位分管生产(经营)领导,应当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当安全与生产、经营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10.各直属单位其他领导,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11.各直属单位中层及以下人员,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在所管辖范围内,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各直属单位设立的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人员,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督责任;要在所管辖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各直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事故类别
按照事故性质、等级和影响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事故(事件),以此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参照依据。
“一级”事故(事件)包括:
1.水上交通事故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
3.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4.船舶机损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及以上;
5.年度港口国安全检查滞留船舶:
达到2艘次,并且船舶滞留率超过1.8﹪;
6.火灾事故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7.人身伤害事故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8.信息安全事故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9.由于疏于防范导致海盗登轮,虽然劫船未遂但造成2人及以下重伤;
10.谎报事故(事件)或发生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事件);
11.恐怖或维稳事故/事件等级:
责任一般事故。
“二级”事故(事件)包括:
1.水上交通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等级:
责任特大事故;
3.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4.火灾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5.人身伤害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6.信息安全事故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7.由于疏于防范导致海盗登轮,虽然劫船未遂但造成3-9人重伤或1-9人死亡;
8.隐瞒事故(事件)或发生其它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9.恐怖或维稳事故/事件等级:
责任较大事故。
“三级”事故(事件)包括:
1.水上交通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2.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3.火灾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4.人身伤害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5.信息安全事故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6.由于疏于防范导致船舶被海盗劫持,或者虽然劫船未遂但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
7.发生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
8.恐怖或维稳事故/事件等级:
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
第六条事故等级
1.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集团总公司《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标准》中确定的等级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船舶规模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1
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死亡3-9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0000万元以下。
死亡10人及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及以上。
2
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死亡3-9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死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3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死亡3-9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死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船舶油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务院令[2009]第561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确定的等级标准,具体如下:
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船舶溢油量(吨)
经济损失(万元)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000
经济损失>20000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1000≥溢油量>500
20000≥经济损失>10000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500≥溢油量>100
10000≥经济损失>5000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溢油量≤100
经济损失≤5000
3.船舶机损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集团总公司《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中确定的等级标准,具体如下:
主机功率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735千瓦及以上-1103千瓦
20万元及以上-45万元
45万元及以上-90万元
90万元及以上
1103千瓦及以上-2206千瓦
35万元及以上-60万元
6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
120万元及以上
2206千瓦及以上-3676千瓦
45万元及以上-80万元
80万元及以上-180万元
180万元及以上
3676千瓦及以上-7352千瓦
50万元及以上-90万元
90万元及以上-220万元
220万元及以上
7352千瓦及以上-14704千瓦
60万元及以上-120万元
12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
300万元及以上
14704千瓦及以上-29412千瓦
80万元及以上-180万元
18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
400万元及以上
29412千瓦及以上
100万元及以上-250万元
2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
500万元及以上
4.人身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等级标准,具体如下:
事故等级
损失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
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所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事故等级
损失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1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及以上;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及以上不足6万元;
一般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及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6.信息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所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事故等级
损失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
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所承载的业务、事发单位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灾难性的影响或破坏,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产生灾难性的危害;明确标注有“绝密”、“机密”的信息失窃或泄密;对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故;核心业务系统中断8小时(含)以上;信息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资产损失1000万元RMB(含)以上。
重大事故
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所承载的业务、事发单位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较为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产生一定危害;明确标注有“秘密”的信息失窃或泄密;对事发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单位的形象和声誉等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故;核心业务系统中断4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内;信息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资产损失100万元RMB(含)~1000万元RMB之间。
一般事故
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所承载的业务以及事发单位利益基本不影响或损害极小。
本单位的工作秘密信息与敏感信息失窃或泄密;只对事发单位部分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的信息安全事故;核心业务系统中断4小时以内;信息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资产损失100万元RMB以下
7.恐怖或维稳事故/事件等级,参阅人身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8.对事故(事件)等级暂时不能确定的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经集团总公司“安委会”批准,可参照某类等级执行。
9.同一单位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事件)的或对事故(事件)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加重处罚。
10.对所有事故,如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均应在原等级基础上,加一等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约谈
第七条约谈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分三种类型。
1.警示谈话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一级”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领导,约请该直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警示性谈话。
当集团总公司本部发生类似事故,由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约请事故部门(中心)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性谈话。
如事故发生在安全技术监督部,由分管安全的集团领导约谈安全技术监督部领导及相关人员。
2.诫勉谈话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二级”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副主任,约请该直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诫勉性谈话。
当集团总公司本部发生类似事故,由集团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约请安全技术监督部和事故部门(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诫勉性谈话。
3.训诫谈话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三级”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主任(或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约请该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分管生产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训诫性谈话。
当集团总公司本部发生类似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约请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技术监督部、事故部门(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训诫性谈话。
第八条约谈程序
1.约谈通知
原则上约谈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进行。
约谈前,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向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人员和约谈要求;被约谈人应按约谈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2.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其主要程序如下:
(1)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介绍有关情况,指出其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被约谈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进行陈述,汇报事故应急抢险情况、调查处理情况、善后整改情况、问责落实情况等。
(3)约谈小组成员就事故有关情况和被约谈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回答所提询问。
(4)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5)被约谈人表态发言。
3.约谈纪要
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指定专人做好约谈记录,在一周内报送集团总公司分管领导,并抄送被约谈单位主要领导;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两周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总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约谈纪律
安全生产约谈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一种重要形式,约谈过程中要严肃认真、务求实效,充分体现“预先警示、言出法随、一视同仁、一以贯之”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对约谈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终安全业绩考核时对该单位加扣5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会
第十条会议组织
当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报请集团总公司安委会批准,在直属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包括船舶或车间)召开事故(事件)现场工作会。
现场会由集团总公司主办、事故(事件)单位协办,参会人员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根据需要确定并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会议程序
现场会议主要程序如下:
1.事故(事件)单位介绍事故(事件)基本情况;
2.如条件允许,进行事故(事件)现场观摩;
3.参会人员座谈、交流;
4.集团总公司分管领导或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提出事故(事件)单位整改措施及其它单位预防措施;
5.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通报
第十二条通报形式
当发生“一级”事故(事件)时,集团总公司“安委办”在一个月内,将事故(事件)情况通报到相关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抄送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当发生“二级”或“三级”事故(事件)时,集团总公司“安委办”在三个月内,以公文方式将事故(事件)情况通报全系统各单位,并抄报集团总公司领导。
第十三条通报内容
事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及概况;
2.事故(事件)损失、人员伤亡及应急救援过程;
3.事故(事件)教训、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等;
4.对发生“二级”事故(事件)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5.对发生“三级”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批评。
第五章安全生产警示
第十四条警示种类
安全生产警示是由集团总公司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直属单位发出,分为“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两种。
一个自然年内,同一单位两次被出示“黄牌”警示,按照一次“红牌”警示对待,以此类推。
1.“黄牌”警示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二级”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批准,对事故(事件)单位出示“黄牌”警示一次。
2.“红牌”警示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三级”事故(事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批准,对事故(事件)单位出示“红牌”警示一次。
出示“黄牌”或“红牌”警示,并不影响其它相应的警示或处分。
第十五条警示处罚
一个自然年内,被出示“黄牌”警示一次的单位,当年内取消该单位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一个自然年内,被出示“红牌”警示一次的单位,在年终安全业绩考核时,取消加分资格并扣除事故(事件)种类所对应的分值后加扣十分;当年内取消该单位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一个自然年内,被出示“红牌”、“黄牌”各一次,或“红牌”警示两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年终安全业绩考核时,取消加分资格并“一票否决”该单位安全业绩指标;当年内取消该单位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或取消当年已获得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处分(处理)
第十六条处分(处理)种类
安全生产责任处分是针对个人的,分为“黄牌”警告、“红牌”警告、职务处分和法纪处理四种。
出示“黄牌”或“红牌”警告,并不影响其它相应的警示或处分。
一个自然年度内,除按事故等级进行警示或警告外,还将按事故等级和人员死亡数量对相关直属单位总经理、党委书记进行累计记扣分。
每三年为一个连续考核期,标准分值为10分,按企业管理难度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2015年的考核,以2013、2014年为基数,2016年的考核,以2014、2015年为基数,以此类推。
记扣分标准:
每发生一起“一级”事故记扣1分、“二级”事故记扣3分、“三级”事故记扣6分;同时,对于人员死亡,每死亡一人,记扣0.5分,按人员死亡累计记扣分。
如同级主要领导被调动到其它二级单位继续担任主要领导的,其考核积分连续按年计算。
第十七条“黄牌”警告程序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二级”事故(事件),根据事故性质和调查结论,并结合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出示“黄牌”警告一次。
一个自然年,系统内累计发生六起“二级”及以上事故(事件),根据事故性质和调查结论,并结合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对履行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不到位,并与事故原因有关联的部门(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出示“黄牌”警告一次。
集团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接受上级有关责任处分。
第十八条“红牌”警告程序
直属单位每发生一起“三级”事故(事件),根据事故性质和调查结论,并结合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由集团总公司“安委办”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出示“红牌”警告一次。
一个自然年,系统内累计发生九起“二级”及以上事故(事件),根据事故性质和调查结论,并结合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主任提议,并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对履行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不到位,并与事故原因有关联的部门(中心)领导及相关人员出示“红牌”警告一次。
集团总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接受上级有关责任处分。
第十九条“职务”处分程序
一个自然年内,被出示“红牌”警告两次及以上的个人,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部,报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降职或免职处分。
在一个连续考核期内,记扣分累计等于10分或超过标准分值时,由集团总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提议,并报集团总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部,报经集团总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降职或免职处分。
对于受过“黄牌”警告安全生产责任处分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被提拔。
对于受过“红牌”警告安全生产责任处分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在12个月内不得被提拔。
如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法纪处理
对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若领导干部是党员的,还要根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团 安全生产 责任 追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