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协议三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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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协议三方
委托代建协议(三方)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委托方):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
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
武汉汇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出资方):
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单称塔子湖集团)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以下单称塔子湖村委)改制企业,本协议中将塔子湖集团及塔子湖村委统称甲方。
甲方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立项主体,依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应作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方建设的委托方,对于改造项目的还建用地及还建房建设,依法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2、乙方系具有合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受托代建项目工程能力的还建安置房代建企业,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完成改造项目中还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城管等规划方案相关手续。
3、丙方系具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11月,丙方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摘牌,最终竞得改造项目K1、K2、K3、K4、K5地块,并已签署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目前已经取得了K1、K2、K4、K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甲方与丙方签订《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获取开发地块,须承担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费用的义务。
4、为推进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乙、丙方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塔子湖村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工程合作意向书》,又于2014年3月19日及2014年4月8日分别签订两份《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由丙方委托乙方代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工程。
5、根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以及合作项目开发土地招拍挂文件的要求,因丙方并非改造项目还建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备签订代建合同的主体资格,原由乙丙方签订的还建房工程意向书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瑕疵和履行障碍。
为规范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明确各方在还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武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代建条款,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塔子湖村综合改造还建房项目。
工程范围:
塔子湖村H1、H2、H3、H4还建地块
工程规模:
约万平米(其中:
塔子湖村还建房约48.64万㎡、还建方地下室约平米)。
以上建筑面积最终均以房产局实测办证的建筑面积为准。
原协议约定的城管局还建办公房约25000㎡及地下室5000㎡的建设费用及代建主体由K5地块受让方(武汉泽健实业有限公司)与甲方协商确立,不属于本协议约定范围。
代建项目用地情况及指标:
(详见附表)
二、代建开发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实施以下代建开发工作:
(1)开发前期:
规划方案报建、审批。
(2)项目前期:
设计、监理、临时水电、场地平整等。
(3)建安工程:
桩基、建筑安装、建安工程设备安装等。
(4)配套工程:
小区内给水、排水、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电、煤气、消防及楼宇对讲等。
(5)其他还建房建设相关工作。
三、代建开发总价款及结算
3.1该还建房项目建设费用,按照甲、丙方签订的《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丙方承担万㎡还建房及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建设费用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即最终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亿元,该总价款为总价包干价。
3.2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包干价与甲方进行结算。
结算建筑面积最终按照政府房产部门测量并核发的产权证所载面积为准。
3.3代建项目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无故逾期,则视为甲方违约,并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审的总价款(乙方须确保该总价款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价包干价)为准进行结算。
四、建设费用的支付方式
4.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指定银行,以甲方名义设立三方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仅用于流转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资金。
4.2乙方按每月施工形象进度对应完成建安工程量,向甲、丙方报送进度款预算以供甲、丙方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丙方将对应的建设费用打入三方共管账户,甲方审批后与乙方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4.3建设费用支付进度原则如下:
(1)各宗还建土地《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或规划审批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
(2)建筑工程出正负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3)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50%(约16层),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4)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封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
(5)建筑砌体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6)建筑外脚手架拆除,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
(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5%;
(8)余下总价款的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按照国家建安工程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逐次向乙方支付。
4.4甲、乙方共同确保,丙方在支付每一笔建设费用后10日内,能够向丙方开具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否则,丙方有权延迟支付下一笔建设费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在支付上述第(7)项约定款项时,甲方须向丙方提供与总包干价等额的可计入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票据,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及剩余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五、项目建设管理及交房标准
1、工期:
以各还建地块拆迁完成由乙方与甲方办理交地手续,在具备开工的地块,乙方需与甲方书面确认开工日期,上述手续完成后,各地块还建房开发建设工期为30个月(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乙方确保工程工期除重大设计变更、付款原因、不可抗力之外,工程按期竣工,按期交付使用。
甲方给予全面配合。
2、质量:
合格。
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乙方针对该项目,组建专业项目部,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5、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以该项目总平面图红线范围作为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和条例。
6、质量保修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
7、交房标准:
详见本协议附表。
六、各方权利及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1向乙方提供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用地,负责协助乙方进行前期各项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完善,在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涉及本项目的合同、协议、申请、承诺等文书上签字盖章。
6.1.2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开发建设形象进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6.1.3在必要情况下,应乙方请求,协助乙方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毗邻单位和个人的关系,排除任何人为的施工障碍。
6.1.4协助乙方办理各种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手续,协调乙方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关系。
6.1.5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有权向乙方随时了解项目建设、管理等具体情况,乙方须积极配合。
6.1.6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用水、电、排污接驳位置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6.1.7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管,包括对建筑施工的质量、财务预决算及现场进行监管,并可单独派遣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预决算审计,也可与乙方共同选定监理单位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6.1.8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按照丙方支付的项目建设费用,定期前往税务部门换开可计入丙方开发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并及时向丙方出具。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在双方合作期间,依本协议约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2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需求的项目工程管理团队和监理团队。
积极配合并服从、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和指导。
6.2.3按照规划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
6.2.4受甲方委托,以甲方名义代理本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所涉及的各项评审和审批手续的办理。
6.2.5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限内行使职责,并对甲方负责。
确保工程规划手续的真实性,保证总平面设计方案的合法性,保证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6.2.6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负责。
同时按照甲方拆迁的实际情况负责对各地块建设和配套工程的及时完善,满足甲方还建交房时限的要求。
依法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6.2.7在本项目工程建设工程中,严格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的供电、供水、排水、道路、绿化及供气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
6.2.8保证在施工期间不拖欠施工人员的工资,如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3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6.3.1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6.3.2丙方有权审核项目建设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出具可计入开发土地成本的合法正规等额票据。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丙三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乙方负责整改完善直至合格,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交房的损失,从乙方逾期竣工之日起,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止。
7.3如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交催款通知书,甲方自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付款或未与乙方达成付款补充协议,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提交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应付工程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赔偿违约金,直至当期工程款付清之日。
如因丙方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导致工程款逾期支付,则由丙方按照上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7.4如因本项目工程逾期竣工,导致甲方向被拆迁人支付超期过渡安置费和租金补偿费,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超期过度安置费和租金补偿费。
7.5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乙方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所造成工程停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因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未能按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7.6三方一致确认,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发生的违约行为及产生的违约责任,各方已经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对应的责任。
八争议处理及其他
8.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8.2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订前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条款,如与本协议条款发生抵触和冲突,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8.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附表:
1、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面积对应工程进度款明细表;
2、还建房建设标准对照表。
甲方:
法定(或签约)代表人:
签署时间:
年月日
乙方:
法定(或签约)代表人:
签署时间:
年月日
丙方:
法定(或签约)代表人:
签署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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