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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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
尾矿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依据及处罚细则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
尾矿库相关设备检查
1.1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情况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各种动力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位,切削机械的切削部位和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场内机动车辆和其他机械检测检验合格的情况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船舶和其他机械应当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性和安全作业秩序负责。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4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5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情况
《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当按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者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稳定性专项评价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及稳定性专项评价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未按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3
年度、季度排尾作业检查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尾矿库库区周边检查
尾矿库库区环境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7.1尾矿库下游不宜建设居住、生产等设施。
6.7.2严禁在库区和尾矿坝上进行乱采、滥挖、爆破等非法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尾矿库日常安全检查
5.1尾矿库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堆积坡比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4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4~1/8。
8度地震区的尾矿坝,该比值应适当提高。
5.3.22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
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
6.3.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2尾矿库渗水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a)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b)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9.2.8检查坝体渗漏。
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3尾矿库坝体坡面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1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3.12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略)
6.3.13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主要检查内容:
(略)
6.3.14当坝坡出现冲沟时,应以土石及时分层夯实填平,并增设排水沟。
6.3.15坝体出现裂缝,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深坑、槽探,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可选用以下处理措施:
(略)
6.3.16坝体出现滑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略)
6.3.17坝体出现塌坑,应及时查明其成因,进行处理。
对于沉陷塌坑,应进行回填夯实处理;对于管涌塌坑,应首先处理管涌后再进行回填。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4尾矿库排排水沟、截水沟、排水井等排洪设施设置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3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的山坡应设置截水沟。
5.3.24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应以土石覆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5.4.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
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
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排洪设施检查要点:
9.1.9—9.1.15(略)9.2.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
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5.5尾矿库挡水坝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尾矿库坝体位移及浸润线监测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5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混浊度的观测设施。
6.5.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6.5.2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排渗设施施工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7尾矿库尾矿排放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3.3.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3.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应做到:
a)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d)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3.3.5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3.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3.3.7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3.3.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3.3.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5.8尾矿库筑坝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3.3.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3.3.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3.3.3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3.3.5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3.12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主要检查内容:
a)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b)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c)尾矿筑坝质量。
3.3.13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6
尾矿库汛期检查
6.1尾矿库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情况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8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最高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
表3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12345
最小安全超高(m)1.51.00.70.50.4
最小滩长(m)150100705040
5.3.9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最高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对应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坝的级别12345
最小滩长/m10070503525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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