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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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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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须知
申请须知
在申请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首先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等。
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部分)。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工作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聘任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的说明(依托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详见本《指南》正文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区域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要求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能作为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时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以及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 并报送。
受聘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
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但在职攻读硕:
士研究生学位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
如果已经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者作为合作者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反之,如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上述2类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或作为合作者参与申请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与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5.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
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6.为避免重复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项目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联合限制申请,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52页。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撰写;申请人应当按照撰写提纲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个人简历填写应规范。
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和涉密内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或填写“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
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部分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选择或填写。
3.2019 年,选择重点项目与部分学科面上项目,试点开展基于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申请与评审。
申请人在填写重点项目或试点学科面上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根据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选择科学问题属性,并在申请书中阐明选择该科学问题属性的理由。
申请项目具有多重科学问题属性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最相符、最能概括申请项目特点的一类科学问题属性。
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南》“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改革举措”。
4.2019年,继续开展对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无纸化申请试点,并将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纳入无纸化申请试点范围。
申请以上类型项目时,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
项目获批准后,将申请书的纸质签字盖章页装订在《资助项目计划书》最后,一并提交。
签字盖章的信息应与电子申请书保持一致。
5.2019年,将科研诚信承诺书列入申请书中,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需签署承诺后方可提交。
试点无纸化申请的项目类型,申请人需在线签署承诺后提交至依托单位,依托单位需在线签署承诺后确认提交至自然科学基金委。
6.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 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科学部的要求提供相应附件材料(电子版申请书应附扫描件)。
7. 2019年,部分科学部申请代码进行了调整,申请人应当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
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对申请代码填写有特殊的要求,详见本《指南》正文相关类型项目部分。
(4)进一步推进“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使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请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
(5)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科学部咨询。
8.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本人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试点无纸化申请的项目类型除外)。
主要参与者中如有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研究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
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试点无纸化申请的项目类型除外)。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其境外工作单位不作为合作研究单位。
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发送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对于试点无纸化申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将上述纸质材料的扫描件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每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特殊说明的除外)。
9.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详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10.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请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注意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在不同资助机构申请的情况。
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的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信息,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11.申请书中的起始时间一律填写 2020年1月1日。
终止时间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填写20x x年12月31日(本《指南》特殊说明的除外)。
12.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使用唯一身份证件申请项目。
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规范。
曾经使用其他身份证件作为申请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中说明,依托单位负有审核责任。
(三)关于申请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 子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本《指南》和相关类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二、预算编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申请人要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项目预算。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
2.预算编报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所有预算支出科目、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等都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精神。
(二)预算科目
科学基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申请人只编报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按依托单位单独核定。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其中,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在计划书填报阶段,项目预算表中直接费用各科目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申请书各科目金额。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三)关于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
1.除了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外的其他科学基金项目都是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
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和《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定额补助)》,填写申请科学基金予以资助的直接费用金额、各科目预算情况。
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
3.《预算说明书(定额补助)》,填写对项目预算表中各科目预算所做的必要说明,以及对合作研究是否外拨资金、外拨资金金额,单笔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内容所做的必要说明。
(四)关于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
1.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
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预算说明书(成本补偿)》《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成本补偿》》和《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科学基金予以资助的直接费用金额、各科目预算,以及自筹或配套资金情况。
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有关科目定义、范围和标准等如实编列。
3.《合作研究资金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合作研究外拨资金情况,包括:
合作研究单位名称、是否为已注册依托单位、单位类型、任务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直接费用金额及占总金额的比例、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等信息。
4.《设备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设备购置、设备试制情况,包括:
设备名称、设备分类、单价、数量、金额、购置设备型号、购置设备生产国别与地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用途等信息。
其中,单笔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设备需填写明细,单笔总额低于10万元(不含)的设备只需填写合计数。
5.《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测试化验加工情况,包括:
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测试化验加工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
其中,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填写明细,其他测试化验加工只需填写合计数。
6.《劳务费预算明细表(成本补偿)》,填写申请的劳务费情况,包括:
人员分类、发放人数、投人本项目的总工作时间、支出标准、金额等信息。
7.《预算说明书(成本补偿)》,填写对项目预算表中各科目预算所做的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说明拟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
单笔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购置/试制设备需提供价格测算依据。
(2)申请人应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和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及测算过程。
(3)申请人应说明单笔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列示测算过程。
(4)申请人应说明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为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的预计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的实际价格。
(5)申请人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需说明支出内容构成、测算过程。
(6)申请人应说明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各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测算过程(如根据项目任务目标测算专利、论文发表等的数量,根据市场价格估算相关费用)等。
(7)申请人应列示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测算过程。
(8)申请人应说明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并列示测算过程。
(9)申请人应说明其他支出的内容,以及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列示测算过程。
(五)关于合作研究外拨资金
1.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境内)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2.合作研究双方应当在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
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3.合作研究的申请人和合作方主要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简称分预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汇总编报预算(简称总预算)。
其中,申请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签章(在预算表空白处),计划书阶段的分预算需经合作方主要参与者和合作研究单位签章(在预算表空白处)。
定额补助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无须提交,留在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的分预算作为总预算附件提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
4.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5.经双方协商约定不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可以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不分别编制预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由依托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申请人须根据所在依托单位制定的相关内部标准和规定编制差旅费、会议费预算。
2.对于成本补偿式资助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金额。
如有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预算,应填报相应预算明细表。
各预算明细表仅填报申请科学基金予以资助的金额。
重大项目(分为项目和课题)中项目的预算表由系统根据各课题的预算表合计生成,项目的预算说明书由申请人根据各课题的预算说明书汇总填写,项目的各预算明细表无须填写。
3.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
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三、科研诚信要求
为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防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现就有关科研诚信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个人信息
1.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的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3.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填报的学位信息,应当与学位证书一致;学位获得时间应当以证书日期为准。
4.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职称信息,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职称信息。
5.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工作单位和聘用信息,严禁伪造信息。
6.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个人履历,严禁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
7.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及博士后(访问学者)导师信息,姓名与职称分开填写。
(二)关于研究内容
1.申请人应当按照《指南》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的要求填写申请书报告正文,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在填写论文、专利和奖励等研究成果时,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书撰写提纲的要求,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准确标注,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不得虚假标注第一或通讯作者,不得漏标共同第一或通讯作者。
3.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4.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5.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区别和联系,不得将同一研究内容向不同资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其他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相关内容及科研诚信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主要参与者全面了解申请书相关内容并对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
2.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请人与主要参与者、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分别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基金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依托单位职责
1.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编报须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依托单位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
3.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加强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在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4.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6.依托单位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依托单位加盖公章的依托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并附申请项目清单,项目清单按无纸化申请试点项目与非无纸化申请项目分别生成。
材料不完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不予接收。
五、责任追究
1.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违反以上相关要求和承诺的,一经发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和《指南》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对涉嫌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以及研究成果存在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移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予以调查与处理。
2.依托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的,或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违反承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和《指南》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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