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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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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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设施管理区域划分
通防科对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负责编制(修改)通风瓦斯管理措施,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
现将井下通风设施管理区域划分如下:
1、+88东、西大巷和-156东、西大巷及各采区轨道运输巷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由机运队负责,包括绞车斜坡。
2、各转载点、皮带头的防尘设施由各包机区队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负责清扫设备机头前后的煤尘。
由通防科、机电科、安全科现场监督。
3、各工作面下付巷进风口至工作面以及工作面上付巷到回风口的“一通三防”设施由采煤队负责。
4、掘进区域自风机安装处至掘进工作面迎头,“一通三防”设施由各施工队负责维护。
5、没有设备和不通轨道的其它巷道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由通修队负责。
6、“一通三防”设施包括:
风门、密闭、调节风窗、挡风墙、栅栏、隔爆水袋、防尘水幕、防尘喷头、防尘管路、局部通风机、风机电缆、风筒、自动倒台开关、监测电缆、监控分站、各种监测传感器、通讯电话(含通讯录)压风自救设施及设施标志牌、抽放系统、瓦斯检查牌板及防突管理牌板等。
第二章通风管理
l、风井的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汇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2、切倒主扇不向总工程师和调度室汇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3、主扇无计划停电或5分钟内启动不起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超过10分钟按事故论处。
4、因通风设施检查、检修不到位,导致通风系统不稳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平地反风设施由机电科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靠,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6、堆放杂物堵塞巷道1/3以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溜煤眼放空造成漏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测风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不按规定时间修改测风站数据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巷道贯通未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三章局部通风管理
10、巷道在开门施工前,要将局部通风机进行安装调试完毕,保证能随时启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掘进工作面所使用的专用、备用局部通风机能力必须相匹配,并悬挂标志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4、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5、风筒接头必须正反压边,防止风筒脱节,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造成脱节的罚款200元/次,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的相关制度执行。
16、挤压风筒未及时对风筒采取保护措施造成风筒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7、私自拆除“瓦斯电、风电闭锁”,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18、风简未进行打号管理或号码不规范,罚款10元/节(末尾2节除外)。
19、局部通风机未上架或吊挂安装、安装距地面高度小于30cm、安装与作业规程不相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0、损坏风筒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瓦斯检查员或班组长不及时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2、掘进施工正常情况下应优先开专用局部通风机,若因故障等原因需倒向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在一班内处理完专用局部通风机故障,并及时倒为专用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3、不按规定程序送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4、巷道喷浆时必须对风筒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风筒上残存浆皮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节。
25、巷道开门、扩修、贯通等进行作业的地点,未对风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6、每班要对局部通风机要进行自动倒台试验,并做好记录。
不进行自动倒台试验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记录填写不合格的,罚款50元。
27、私掐风筒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施工队长、跟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28、运料或其它原因划破风筒每200mm对施工单位个人罚款50元,破口大于500mm加倍处理,破口达1m以上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故意损坏风筒的按其破坏程度加倍处罚。
29、风筒有反接头或无反压边,对施工队罚款50元/处。
风筒拐弯处无使用骨架风筒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处。
风筒无逢环吊挂,对施工队罚款10元/处。
30、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局部通风机供风或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倒台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四章瓦斯管理
3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20元。
32、人为造成盲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处。
33、瓦斯检查“三对口”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34、出现瓦斯积聚现象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5、施工地点未及时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出现漏检、假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36、工作面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尾巷回收、充填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7、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护处理,造成空顶,空帮会引起瓦斯聚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8、采掘工作面瓦斯出现异常情况不听从瓦检员安排或不听从调度室指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9、未按照措施规定参加瓦斯排放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0、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不汇报、谎报、汇报不及时,对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章通风设施管理
41、通风设施损坏后不按时维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2、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要完好,无片帮、冒顶,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有积水、淤泥、支护材料、矿车等杂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4、损坏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5、通风设施设置的水沟、调节窗、溜子孔、皮带孔均必须安装防逆风装置,并保证完好性和灵敏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6、私自调整调节窗大小或支开风门调节风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47、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8、故意破坏或盗窃防火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综采工作面从扩棚结束后算起)必须进行密闭,无故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七章安全监测和安全仪器管理
50、井下传感器出现故障4小时内未处理完毕,每超10分钟对责任人罚款20元。
51、监测分站出现故障8小时内未更换或处理完毕,每超10分钟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2、监测设备无计划停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3、因施工造成全矿井监测系统通讯中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区域通讯中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因施工挤断、碰坏监测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4、因洒水等造成监测设备故障或误报警等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5、私自挪动造成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6、因施工影响监测设备正常维护或检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7、工作面未按照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58、因监测设备故障或维护滞后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9、瓦斯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0、私自拆除监测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1、由监测工检查不到位,造成监测系统中断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2、监测电缆悬挂不整齐,每米罚款2元;传感器位置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区队罚款100元/处。
63、丢失或损坏安全仪器、仪表,按丢失物件或设备原价进行罚款。
64、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65、按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责任单位必须在要求时间内提供一次测接点供电电源和断电点,否则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通防科不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设施的,每推迟一班罚款50元。
66、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检仪对探头校对一次,校对后的对比值及误差要及时汇报监测中心并做好记录,否则,每次罚款30元。
67、监测设备毁坏,找不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由区域负责单位承担责任;人为引起探头误报,分析后按瓦斯超限规定处罚。
68、各采掘面监测设备应按规定安装,少安装或安装不规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9、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仪当班领用,下班交回,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三班不交视为丢失。
70、不及时回收或调整监测设施位置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71、喷浆、爆破等期间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如造成损坏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72、私自拆掉故障闭锁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章专用回风巷管理
73、专用回风巷各个车场及联巷口必须设置闭子,挂牌管理,否则,对通防科罚款50元/处。
74、进入专用回风巷未向调度室汇报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5、专用回风巷扩修、安装、拆除等施工时,未制定专项措施,对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6、专用回风巷内维修或扩修巷道掉落的煤及矸石等杂物未及时清理,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九章放炮管理
77、放炮员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相关措施进行放炮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78、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9、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换牌管理制度,否则,对放炮员、瓦检工、班组长各罚款50元。
80、井下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必须由专职背药工亲自运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1、放炮员和背药工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否则,罚款50元。
82、爆破炸药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架完整、顶板完好、无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3、严禁人员坐雷管箱、炸药箱,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4、一个工作面只准使用一个放炮器和一把钥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5、放炮员每班应对固定爆破母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86、爆破母线应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87、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否则,罚款50元。
88、发现井下炸药、雷管存放在一起,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9、采掘工作面引药制作、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他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0、采掘工作面在装药过程中,只允许施工队经过培训的人员辅助放炮员装药,其他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地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1、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前后,附近20m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92、放炮撤人距离严格按照防突管理规定、作业规程及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撤人把口工作,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93、施工单位未安排专人警戒或警戒不到位,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94、装药前必须清除干净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否则,对装药人员罚款50元。
95、装药和爆破前,爆破地点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严禁装药和爆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6、装药前施工队必须按措施要求对掘进工作面的支架采取加固措施,否则,对施工队罚款200元。
97、重点监控区域放炮作业前后,由施工队班组长或瓦检员向调度室汇报装药量、雷管使用情况,由调度室作好记录,不汇报对班组长和瓦检员各罚款100元。
98、采掘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全断面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99、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期间,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药量和爆破孔数,但装药量和雷管个数不准超过作业规程措施中所规定的数值,否则,对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100、采掘工作面不得采用反向起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1、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2、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4、清退单上必须记录炸药领用、使用、剩余情况,放炮员、瓦检员背药工共同签字方可有效,剩余炸药当班必须退回炸药库,并做好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不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5、雷管脚线系到单体柱上,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个。
106、不按规定装药、爆破造成空顶、片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7、装药期间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掘进工作面(检查人员除外),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派专人警戒,不设置警戒对班组长罚款100元;警戒不到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强行进入对进入者罚款200元;放炮未设置放炮警戒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08、无故刁难、辱骂放炮员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章粉尘防治管理
109、防尘设施不按规定迁移,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10、凡用水地点不用水时,必须关闭阀门,阀门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并责令整改,不及时关闭阀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11、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卸水管,对拆卸单位罚款200元/次。
112、井下防尘软管不用时,必须关闭阀门,盘好挂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113、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巷道全断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114、损坏防尘设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5、隔爆水袋无水、漏水,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个。
116、隔爆水棚未悬挂管理牌,未定期进行检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117、全断面水幕控制阀门不在行人侧,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118、采煤工作面没按规定注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9、放炮地点前后没有洒水降尘,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第十一章压风自救管理
120、通防科是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主管部门,按矿统一安排,组织协调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工作。
121、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回收由施工单位负责,通防科监督。
122、压风自救装置等材料,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管理,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123、长距离掘进面自开门位置开始,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不少于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主管直径不小于50mm,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置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次。
124、处于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
①回风巷距采面上安全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进风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以上两处压风压风自救装置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且不少于50个,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小于0.1m³/min。
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25、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水沟处于行人侧时,施工队必须在水沟上加盖板,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
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高度距巷道底板1.1-1.3m为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126、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每班对压风自救装置卫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压风自救装置处于完好状态,责任单位及时处理管路和压风自救装置存在的漏气、堵塞、出气量不均等问题,否则,罚款30元/处。
127、压风自救装置的气源总阀门必须处于常开状态,无特殊情况严禁关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私自拆除压风自救装置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28、压风自救装置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或杂物,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129、压风自救装置的回收率为100%,若有丢失或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的,按材料价值对责任单位处罚。
130、出现丢失、损坏压风自救装置等现象,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破坏或偷盗的,除按原价对使用单位两倍罚款外,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31、位于突出危险区的长度超过500m的煤巷掘进巷道中,必须按规定距离建造避难硐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32、由施工队负责保证避难硐内支护、文明卫生良好,硐室内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电话及瓦斯检查牌,并引入静压供水管路、阀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
133、每一避难硐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压风自救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34、压风自救装置无风,不准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十二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35、瓦斯超限浓度在1.0~1.5%,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元。
136、瓦斯超限浓度在l.5以上,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对跟班队长、班组长、瓦检员各罚款200元。
137、属监控线、传感器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三章区域防突管理制度
138、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确认消除突出危险后方可施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139、区域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钻孔设计由通防科负责,并经通防科科长、防突矿长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0、钻孔必须严格按照区域防突设计进行施工并作好记录,安检员现场监督并在施工记录上签字确认,否则,对抽探队罚款100元/次,现场施工及监督人员各罚款50元/次。
141、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进尺组织施工,严禁超进尺施工,否则罚款1000元/0.1m,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142、防突钻孔由当班负责人、安检员现场监督验收,不进行监督或虚报谎报钻孔施工情况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安检员罚款100元/次,
143、防突钻孔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打钻进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第十四章防突预测预报制度
144、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由通防科防突工负责执行,安检员现场监督,防突工对当班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结果负责,不按照设计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监督人员不在现场的,防突工有权不予预测(效验),并对监督人员罚款100元/次。
145、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56、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规定悬挂防突管理牌板和限尺牌,否则对通防科罚款50元。
147、防突工负责如实填写采掘工作面测试数据、结论、钻孔超前距、批准进尺,填写错误或不及时修改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48、施工队必须提前一班通知通防科预测(效验),防突工接到预测(效验)通知后,必须及时下井进行预测(效验),防突工到现场后不能预测(效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49、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限尺牌由防突工负责在每次测试完成后填写并固定,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限尺牌,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50、各施工地点的防突设施、牌板、标记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损坏防突牌板、标记的,对损坏人罚款200元/次;找不到责任人的,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5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151、损坏防突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152、施工队跟班队长是当班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期间要随时观察工作面突出预兆,发现异常要立即组织人员停止施工并撤至安全地带并向调度室、通防科汇报,否则对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罚款200元/次。
153、安检员要对作业地点工程质量、瓦斯情况随时检查,发现隐患,立即通知当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处理,发现突出预兆时,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协助班组长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罚款200元/次。
154、对于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并迅速组织人员成功撤出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对当班班组长、安检员各奖励1000元/次。
第十五章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55、通防科是瓦斯抽放的主管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放技术、设计、制度修订、图纸资料等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
156、抽探队负责矿井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系统安装拆除、抽放钻孔施工、封孔联孔、管网维护等日常具体工作,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矿安排的各项抽放具体工作,其它区队对业务范围内的抽放工作负责。
157、施工队负责根据矿井瓦斯抽采设计进行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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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抽探队负责建立抽放设备运行检修制度、抽放管网维护巡检制度等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有记录可查,否则,对抽探队罚款100/项。
159、抽放泵站坚持现场交接班及班中巡检制度,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160、通防科负责建立瓦斯抽放资料图纸、记录、台账、瓦斯抽放报表,抽探队必须建立抽放设备、材料等资料管理台账,资料不齐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161、抽放泵站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及环境瓦斯监控系统,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162、抽放主管网及分支管网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标准孔板流量计,低凹处安装放水器,变径处要设置过渡节,否则对抽探队罚款100元/处。
163、抽放管路、钻孔连接时必须将其中积煤、杂物清理干净,否则对抽探队罚款50元/处。
164、抽放管路连接处必须加衬垫并固定牢固,出现漏气的对抽探队罚款50元/处。
165、施工单位作业时必须对抽放系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造成管网损坏的,罚款1000元/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166、拆除瓦斯抽放系统时,必须经通防科批准,未经批准私自拆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67、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抽放系统运行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通防科、防突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无计划造成抽放泵停止运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168、预抽钻孔封孔长度严格按措施执行,封孔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孔。
169、抽放钻孔抽放软管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严密不漏气,否则罚款20元/孔。
170、瓦斯抽放泵站、钻场或巷道内瓦斯抽放地点必须悬挂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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