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会计制度05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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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会计制度0529
财政总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的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财政财务状况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总会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级政府财政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二、调度管理财政资金。
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
协调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状况。
反映和监督政府财政债权资产和直接持有的股权投资,反映和监督政府债券和借入款项的规模,为防范政府财政财务风险提供依据。
五、组织编制财政决算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组织本地区财政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组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会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总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本地区政府会计有关具体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组织政府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准确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监督、决策和管理。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六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财政的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月度和旬。
会计年度、月度和旬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一条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五条总会计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六条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七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包括财政性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转贷款、股权投资、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以及逾期债权等。
财政性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购买或持有的,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使用借入的资金,转贷给部门(单位)、下级政府的款项,包括应收国债转贷款、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直接持有和管理的股权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等。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在开展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途款、借出款项、应收定期存款利息、与下级往来和其他暂付款等。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期列支的款项,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预拨出应在下年度列支的款项。
逾期债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借出款项、应收转贷款、其他暂付款中,超过协议或制度规定的还款期限的债权资产。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二条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第二十四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包括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与上级往来、其他暂存款、应付代管资金和已结报支出等。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发行的、需要偿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包括应付国债和应付地方政府债券等。
借入款项是指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直接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主权外债和其他借入款。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接收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转贷的款项,包括应付国债转贷款、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但用款单位尚未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与上级往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与上级政府财政部门间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需要履行支付义务的资金。
已结报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已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二十八条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各项预算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预算资金结余是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各项预算资金结余包括公共财政预算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入减去专用基金支出后的滚存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形成的滚存资金。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弥补以后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的储备资金。
偿债准备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为防范财政风险,每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设置的专门用于偿还债务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的股权投资和债权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因发生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各项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年终将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支出冲销后,即成为该项资金的当年结余。
当年结余加上年年末滚存结余为本年年末滚存结余。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专用基金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等。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各项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各项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的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
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
债务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取得的资金收入,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等收入。
第三十二条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按照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入账。
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专用基金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金额入账。
第三十三条总会计应当严格收入会计核算管理。
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
发现错误,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还,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冲退收入。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等。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转贷支出、地区间援助支出等。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偿还本级应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用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确认入账。
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
专用基金支出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
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调整相应的预算结余。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应当严格支出会计核算管理,不得列报超预算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
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的凭证为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会计科目表
序号
科目编号
修改后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国库存款
2
1002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3
1003
其他财政存款
4
1004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5
1005
有价证券
6
1006
在途款
7
1011
借出款项
8
1021
应收转贷款
9
102101
应收国债转贷款
10
102102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11
102103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12
1031
股权投资
13
103101
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
14
103109
其他股权投资
15
1035
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16
1041
与下级往来
17
1045
其他暂付款
18
1081
预拨经费
19
1091
逾期债权
20
109101
逾期借出款项
21
109109
其他逾期债权
二、负债类
22
2001
应付政府债券
23
200101
应付国债
24
200102
应付地方政府债券
25
2002
借入款项
26
200201
借入主权外债
27
200202
其他借入款项
28
2005
应付转贷款
29
200501
应付国债转贷款
30
200502
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31
200503
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
32
2031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33
2041
与上级往来
34
2045
其他暂存款
35
2091
应付代管资金
36
2092
已结报支出
三、净资产类
37
3001
公共财政预算结余
38
3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
39
3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
40
3031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1
3032
偿债准备金
42
3033
预算周转金
43
3061
专用基金结余
44
3071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
45
3081
资产基金
46
308101
应收转贷款
47
308102
股权投资
48
308103
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49
3082
待偿债净资产
50
308201
应付政府债券
51
308202
借入款项
52
308203
应付转贷款
四、收入类
53
4001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54
4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55
4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56
4011
补助收入
57
4012
上解收入
58
4013
地区间援助收入
59
4021
调入资金
60
402101
公共财政预算调入资金
61
4021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62
4031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63
4032
动用偿债准备金
64
4041
债务收入
65
4042
债务转贷收入
66
404201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67
404202
主权外债转贷收入
68
4051
专用基金收入
69
4061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70
5001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71
5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72
5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73
5011
补助支出
74
5012
上解支出
75
5013
地区间援助支出
76
5021
调出资金
77
502101
公共财政预算调出资金
78
5021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
79
5021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80
5031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81
5032
安排偿债准备金
82
5041
债务转贷支出
83
504101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支出
84
504102
主权外债转贷支出
85
5042
债务还本支出
86
5051
专用基金支出
87
5061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资产类
1001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存放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存款。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2)办理收入退库时,按照收入退库的金额,借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收到缴入国库的来源不清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暂存款”等科目。
(四)办理国库库款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按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按照存入商业银行的金额,借记“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到期收回国库时,按照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收回的定期存款本金金额,贷记“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定期存款利息金额,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六)国库存款产生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七)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部门存放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存款数额。
1002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在商业银行存放的定期存款。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按照存入商业银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到期收回国库时,按照收回的定期存款本息合计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收回的定期存款本金金额,贷记“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定期存款利息金额,贷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持有的定期存款。
1003其他财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列入“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存款。
存放在财政专户、由政府财政部门代管的非财政资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财政专户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专户存款”、“偿债准备金专户存款”、“非税收入专户存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存款”、“代管资金专户存款”等。
三、其他财政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专户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财政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除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外,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缴入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取得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代管资金”或有关专户资金收入科目;
2.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暂存款”科目。
将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其他暂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
(三)财政专户存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部门存放在各种财政专户的存款。
1004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
2、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会计结算资金,按照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结报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1005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购买或持有的有价证券库存数。
二、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或收到有价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相关科目;兑付或出售有价证券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有价证券的实际库存数。
1006在途款
一、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务及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
二、在途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决算清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有关预算支出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1借出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有关规定借给财政系统以外用款单位临时急需的款项。
二、本科目下应当按照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三、借出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出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收回借出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借出款项超过借款协议约定期限或有关制度规定借款期限尚未收回的,应当转为逾期债权,按照尚未收回款项的金额,借记“逾期债权”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部门借给财政系统以外用款单位,且在借款期限尚未收回的款项。
1021应收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转贷给用款单位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类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国债转贷款”、“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明细科目。
在各明细科目下,还要设置“本金”、“应收利息”明细科目,分别对各类转贷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国债转贷款
1.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用款单位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转贷国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应收国债转贷款),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2.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到用款单位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归还的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国债转贷款)。
3.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归还国债转贷本息时,借记“应付转贷款—应付国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1.向下级政府财政部门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转贷的金额,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转贷款”科目。
2.期末确认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转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出本期转贷款应收利息,按照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转贷款”科目。
目款项助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收回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偿还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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