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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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并逐曰竞,对辩曰争,竞争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自然法则。
怀念狼经济法意义上的竞争指的是市场竞争,且主要是经营者间的竞争,而非消费者间的竞争(拍卖、招投标属何种),即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争得市场中的有利地位,针对生产或提供相同或相近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在价格和质量方面采取的争夺市场的行为。
竞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实力的提升、消费者的实惠有利。
但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
1、盲目性、自发性造成行业社会成本增大;2、逐利性、排他性破坏现存秩序;3、相对性、矛盾性形成垄断。
竞争的原则:
自主;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合理(诚实信用);合法。
竞争手段:
降低成本(价廉),提高质量(物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特征:
由经营者所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发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以竞争为目的(违法者与受害者存在竞争关系,它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与竞争有关的侵权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式共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于执法部门在实践中认定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列举式概括式并举。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指定或限定用户购买或接受服务)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地方或部门保护)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投标者间串通)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名牌行为(名称、商标、标志标识、包装等)商业贿赂行为(回扣、佣金应明示入帐)虚假广告(对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而发布)掠夺性定价(低于成本倾销;鲜活、积压、季节、偿债)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巨额、以有奖推销质次价高)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诽谤,捏造、散布虚假的)侵犯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具经济价值,保密措施),不正当竞争查处与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其规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
不正当竞争赔偿额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准,并应承担受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具惩罚性质)。
宣告合同无效(针对合谋投标,但与合同法相背)行政责任:
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留、暂停支付,进入场所检查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侵害、罚款、没收、吊销、消除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商业秘密,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形式,是竞争的必然结果。
它主要指一个或几个经营者独占市场或操纵市场,最终凭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垄断的后果可以是事实性的损害,也可以是潜在性的威胁,垄断现象本身的存在即是对市场的一种损害。
垄断的形式经济垄断:
经营者单独或联合或合谋或采取其他方法,在市场中限制、排斥以及阻碍竞争的行为。
表现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与其它经营者或交易相对人);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以股权或资产转让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合同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干涉合法竞争的行为。
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4、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5、强迫或规定垄断。
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某些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定。
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某些行业、产品或服务,应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目标,但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范围如下:
特定部门和行业:
如新闻、广电、出版、教育、能源、邮政、烟草、军工等;知识产权领域:
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不得滥用(55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存储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竞争法地位:
美国称自由企业大宪章;德国称经济宪法;日本称经济法的核心。
范围: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立法模式:
一元基本法体例:
韩国的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二元基本法体例:
德国的反不和反限、日本的防不和禁单行法体例:
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及其他单行法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的反垄断法,二元基本法体例。
垄断的查处与法律责任反垄断部门国家设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除由反垄断局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外,商务部还将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负责价格检查,查处价格垄断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除价格垄断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50条行政责任:
反垄断措施:
进入场所检查;查封扣留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阅资料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罚款刑事责任执法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被调查者商业秘密垄断经营者:
伪证、假证,拒绝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成绩单,截至2014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及其授权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并做出执法决定的反垄断案件共计72件,其中国家发改委直接查处20件,地方查处52件。
查处了液晶面板、乳粉、上海黄金饰品、汽车销售等一大批重大案件。
商务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案件875件。
其中,无条件批准8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两者合计占3%。
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几乎覆盖国民经济所有行业,涉及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P3案),附条件批准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案,丸红收购高鸿案等。
工商总局立案和授权省级工商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共39件,目前已结案15件,中止调查1件,调查领域涉及软件、建筑材料、电信、保险、二手车交易、旅游、特种器材、供水、燃气、包装材料等多个行业,涵盖各类市场主体。
2008年9月18日,商務部收到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材料。
經申報方補充,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務部對此項集中予以立案審查,12月20日決定在初步審查基礎上實施進一步審查。
經審查,商務部認定:
此項集中將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集中完成後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同時,由於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此外,集中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為了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要求申報方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可口可樂公司對商務部提出的問題表述了自己的意見,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據此,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商務部做出禁止此項集中的決定。
丹麦马士基,法国达飞,瑞士地中海,2014年6月17日国家商务部否决了来自欧洲全球最大三家航运企业的联盟申请。
这是2009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第二起否决外企在中国并购联合的案例。
马士基、地中海航运与达飞是全球前三大集装箱海运企业,目前都在中国从事集装箱班轮航运服务及相关业务等。
2013年10月,这3家企业签署协议,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网络中心,统一负责交易方在亚洲欧洲、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航线上集装箱班轮的运营性事务。
这就是所谓的P3网络长期运营联盟(简称“P3联盟”),预计将从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运营。
此前,美国和欧盟均对这个海运界最大联盟的运营申请基本放行,P3联盟能否通过,中国的表态至关重要。
2013年9月18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网络中心的设立导致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形成了紧密型联营,在亚洲欧洲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消费者消费者保护组织及活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
1960年由美、英、澳、比、荷五国发起成立,1983年该组织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由海牙迁至伦敦。
该组织现有200多成员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有影响力的世界性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4年12月成立,1987年9月被IOCU接纳为正式会员。
消费者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
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国消法:
消费者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也属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王海现象”:
知假买假,都是49条惹的祸:
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新食品安全法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的权利历史沿革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咨文中提出四项权利:
安全、知情、选择、意见,1969年尼克松加一项求偿权。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六项:
安全、享有利益、知情和选择、消费教育、求偿、社团。
IOCU提出八项权利:
生存、选择、安全、知情、寻求咨询、求偿、受消费教育、健康环境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维护(人格)尊严权知情权获得知识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批评监督权,2013年8月全国人大二次审议,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通过,消法修订内容,保护消费隐私权,确立网购后悔权,扩大赔偿请求权,围绕消费者维权难现状这根主线细化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者义务,赋予消协诉讼权,强化行政监管权,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网购平台先行赔付,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商品瑕疵自证清白,霸王条款直接无效,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后悔权,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或依约定,但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的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法律责任,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情同意,合法使用,隐私权:
充实人格权内容,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求偿权,丧葬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第55条第1款】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退一赔三四倍赔偿),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赔偿范围:
1.人身伤亡要赔偿【第49条】2.严重精神损害要赔偿【第51条】3.财产损害补救措施或赔偿【第52条】,【第55条第2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赔一罚二三倍赔偿),死亡赔偿金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计算。
4年全国平均数是8448元,明知缺陷致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强化经营者义务的规定,网购平台先行赔付,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直接无效,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法修订其他亮点,商品瑕疵自证清白,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责任】,消协公益诉讼资格,第36、37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支持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民事责任优先,第58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法修订亮点聚焦,扩大虚假广告责任主体范围,确立网购平台先行赔付责任,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商品瑕疵由经营者负举证责任,Thankyou!
Howareyou?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成,不成,不成,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投诉电话:
12315,12365,12358,(消费维权投诉热线),(价格投诉热线),(产品质量监督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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