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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更好地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
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
系统安全、正常、高效地运行,同时也为理顺职责,明确责任,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机电部
(一) 负责对全矿监测监控系统的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进工作;
(三)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故障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 负责对监测电缆的悬挂位置、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及各采掘工
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进行统一设计;
(五) 负责绘制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三条 通风部
(一) 负责对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环境监测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
量、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进行业务管理,制定详细安设标
准,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 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参与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故障及事故的追查分析。
第四条 调度室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安全部
(一) 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故障及事故的追查分析。
第六条 机电运行工区
(一)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其
它机电业务工作。
(二) 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 负责全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调校
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记录、图纸和牌板等工作;
(五) 负责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服务器的值机、使用、维护和管理
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各种原始资料的整理、积累、存档和有关数
据的填写上报工作;
(六) 负责每天将监测日报表上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
风部长审阅;
(七) 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八) 负责采掘跟踪图纸的填充及监测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及时更
新;
(九) 负责模拟量传感器的送检工作。
第七条 其它监测设施使用单位
(一) 负责本单位使用的所有瓦斯探头按规程、措施标准悬挂;
(二) 负责本单位所有监测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监测设施的标准化工作(电缆悬挂、零
部件齐全、接地线齐全等);
(四) 负责监测电缆的回收工作,需要延伸监测线时负责将线运到延
伸地点;
(五) 负责配合运行工区完成监测设施的安装、调校、回收及故障处
理工作;
(六) 负责监测电源供电开关的维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
(一) 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由机电部,通风部负责审核;
(二) 机电部负责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及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
的设计;
(三) 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
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及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
定。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安装
(一) 监测设备设施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检查合格,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
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
方可交付相关单位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
上井检修;
(二) 使用单位负责提供专用开关为监测设备供电,安全监测设备的
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确
保提供的电源稳定可靠。
操作时队组负责供电和闭锁开关的安装及
接线。
(三) 在需安设馈电传感器的地点,队组应安装一段非屏蔽橡套电缆
供馈电传感器取信号;
(四) 因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改变、动力系统改变、闭锁改变等需倒
移、加装监测设备时,施工队组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经通风
部同意,机电部签字后及时移动或安装监测设施;
(五) 在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开工验收前三日根
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
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机电部。
(六)掘进过程中需倒移风机时,队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上报机
电部,机电部根据负荷情况通知队组,由队组与机电部沟通后在倒
移风机时安装监测供电开关,供机电工区加装监测设备用。
(七) 掘进方式改变(机掘或炮掘)需改动工作面断电点时,队组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经通风部签字后(必要时附图)送交机电部;
(八) 对于规程措施中未规定而临时新增加或改变位置的甲烷传感器
等监测设备,由通风部以书面形式(必要时附图)明确安装地点、
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机电部以书面形式明确断电
闭锁开关、监测设备供电开关等,机电工区负责完成安装工作;
(九) 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根据规程、措施中有关
监测部分对监测设施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机电工区进行
处理。
当出现监测设施丢失或损坏情况时,按附件一规定价格进行
处罚。
(十) 需要延伸监测线时,使用单位负责将线运到延伸地点,并于报
告时间的前一天中午12:
00 之前通知机电部打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的使用
(一) 使用单位机电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及监测电缆的
外观进行检查,检查甲烷传感器的牌板是否完好或丢失,发现监测
设施出现损坏(监测线外皮损伤严禁队组私自冷补),传感器牌板
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向机电部汇报,由机电工区处理;
(二) 使用单位要避免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搭接或交叉。
(三) 使用单位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
设备停止运行或影响监测电源开关供电时,必须提前一天审批报告,
并于报告时间的前一天中午12:
00 之前通知机电部。
(四) 严禁队组私自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
源线及控制线。
如因生产需要改动时,至少提前一天打报告,经通
风部、调度室、机电部、安全部等业务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 因巷道贯通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运后,而瓦斯传感器仍
在使用的,瓦斯电闭锁严禁甩掉;
(六) 严禁私自打开监测设施,当井下出现损坏(伤)监测设施事故
后(包括监测线被砸断、拉脱)要立即向矿调度和机电部汇报,如
果现场监测线短路故障,队组应在机电部的指导下,尽快将监测电
缆的芯线分开,以避免对其它监测系统造成影响;
(七) 采掘队组必须对工作面附近的监测设备和电缆采取有效的保护
措施。
所有采掘头面的监测电缆严禁放在地上,必须采取措施挂到
巷帮上,不允许被锚杆、锚索、铁梁、铁腿、单体柱等杂物压住;
在回采工作面,队组应在超前支护50 米外将监测电缆盘圈并捆绑整
齐,悬挂到安全地点。
(八) 各作业队组必须保证所属范围内甲烷传感器及时按照规定悬
挂,探头悬挂标准:
距巷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棚梁)不大于
300mm;
悬挂时必须采用封闭的挂钩且悬挂牢固,防止甲烷传感器掉落;
(九) 所有队组应对现已安装的传感器保护罩加以保护,防止受外力
变形,严禁磕碰,并应采取防止监测线受力拉脱措施;队组作业时
不小心对甲烷传感器造成磕碰后,一定要如实汇报,以便机电部采
取相应补救措施;
(十) 当甲烷传感器悬挂地点有淋水、有喷雾装置和打钻时,必须采
取防护措施,保证淋水、喷雾水、打钻水等不得喷淋到传感器,避
免甲烷传感器进水导致监测事故;
(十一) 各采掘队组需随工作面移动的甲烷传感器(采煤队组指工作
面和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掘进队组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或放炮等
原因需移动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一人拿探头,另外
1-2 人盘线,确保甲烷传感器不被磕碰和放置于地面;
(十二) 综采队组必须在现场准备专用凳子,用于移动监测探头使用。
(十三) 各掘进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应按规
程悬挂,并遵守以下规定(各类开口或拐横川工程距离不满足以下
要求的除外):
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所使用的移动监测线(距工作面20 米范
围内)在巷帮上的悬挂应紧靠巷帮且高于2.5 米的高度整齐吊挂,
挂钩间距不大于1 米,从距工作面迎头至少10 米时应挂于巷道角锚
杆处,防止退机或拐弯时挤伤电缆;
2.监测线从巷帮向顶板过渡时,应从距工作面迎头大于3 米位置开
始,先垂直于巷帮再平行于巷帮布置到规定位置,顶板布线应紧贴
顶板悬挂,悬挂时应采用尺寸适当的小“S”钩悬挂,挂钩间距应小
于0.5 米,弧垂小于5cm;
3.所有跟随探头的冗余监测线应统一盘圈整齐后吊挂于巷帮,且距
工作面迎头距离大于20 米;
(十四) 各掘进队组如遇需前进(或后退)机组时,必须先将切割头
停机后下落,距顶板和巷帮距离均大于1 米,才能移动机组,机组
司机割煤时应密切注意工作面监测线及甲烷传感器,以免旋转的切
割头伤及甲烷传感器及监测线。
(十五) 队组在盘区大巷扩巷施工或在大巷运输超宽超高物件时,应
对监测线路进行有效保护(如需对监测电缆加长或实施其它措施时要
提前与机电部联系),造成监测电缆损伤时应及时通知机电部,并进
行配合处理;
(十六) 通风部在建风门、调节墙等通风设施时,必须为监测电缆预
留专用穿墙孔(1 寸管),如果不能确认此处是否会敷设监测电缆
时,应向机电部询问。
如已有监测电缆,必须用铁管加以保护。
有
监测电缆的巷道,电缆钩的第一钩和穿墙孔的第一根管为监测电缆
专用,其它任何缆线不得占用;
(十七) 通风部在回收风门时,要及时通知机电工区回收风门传感器。
(十八) 需安装电力设施如变频器、漏泄通讯等有可能影响监测监控
系统数据传输准确性的设备,机电部要提前进行试验,结果合格后
方可按规定安装。
(十九) 监测系统标准化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掘工作面(从巷道口外10 米至采掘工作面)的标准化由各采
掘队组负责;
2.变电所、水仓、主扇机房、主要运输皮带机头等地点的监测设施
标准化由机电工区负责;
3.其它地点的标准化由相应的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
4.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机电设备的表面质量标准化及设备完好,大巷
中监测设施的标准化由机电工区负责。
当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损
坏监测设施,出现失爆、不完好等机电标准化问题时,使用单位应
及时通知机电部,由机电工区进行处理,否则由监测设施使用单位
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的回收
(一) 监测电缆的下井及回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途中要采取
保护措施,防止损伤监测设备及电缆,监测接线盒及时交到机电工
区,严禁队组私自使用;
(二) 井巷施工完工后,需对监测设施回收时,使用单位应当日内填
写《监测设备回收申请单》,一式两份,经通风部签字后送交机电
部。
监测电缆由队组负责10 日内回收上井,交给机电部。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一) 使用监测装置的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
只
有当瓦斯浓度降到允许值时,方可人工复电;
(二) 通风部瓦检员负责每班对甲烷传感器的悬挂进行监督检查,同
时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一次。
测量时,应在瓦斯传感头处取气样,以保证其准确性,两者误差大
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
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同时瓦检员要重新对光学仪
器调零后进行二次检查,确认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及时通知机电部
对甲烷传感器进行处理。
对取下的甲烷传感器,要及时恢复原位,
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悬挂要求;
(三) 机电工区对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时,必须提前打停运报告;
(四) 载体催化元件甲烷传感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调校,其它传感
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 按期试验瓦斯电闭锁,试验在检修班进行。
机电工区提前一天
打瓦斯电闭锁试验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
被试验的队组应在试验
报告规定时间内在被控开关处留人配合试验,配合人员到岗后应向
机电部汇报。
涉及到多级开关供电的设施,各级开关所属的队组在
每个开关处都应留人配合;
(六) 机电工区站必须 24 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
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七) 机电工区每 10 天必须对所有头面的监测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一
次,每六个月应对所有主干线、支线接线盒开盖检查一次,每半年
要对地面中心站进行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 机电部应建立健全以下图纸、台账。
1. 建立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
安装地点、数量、设备
名称、在册数、使用数、待修数、库存数等;
2. 绘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矿井断电控制接线
图》;
(九) 机电工区建立健全如下制度和图、牌板、记录等:
1. 交接班制度、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巡检制度、调试制度、
断电试验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岗位责任
制(装订成册)、操作规程(装订成册)等;
2. 建立如下记录:
《设备、仪表台帐》、《故障登记表》、《检
修维护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
监测监控日报》、《甲烷超限断电试验记录》、《甲烷传感器调校
记录》、《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机电部干部值
班记录》。
3. 绘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和《矿井断电控制接线
图》;
建立系统设备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
安装地点、数量、设备名称、
在册数、使用数、待修数、库存数等;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500元。
(一) 违反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安装中第十项内容的责任者;
(二)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十二项内容的责任者;
(三) 违反第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回收中第二项内容的责任者;
(四)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八项内容的责任者。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1000元。
(一) 违反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安装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第七项内容的责任者;
(二)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第十四项、第十七项、第十九项内容的责任者;
(三) 违反第十二条监测系统的回收中第一项内容的责任者;
(四)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七
项内容的责任者;
(五) 未按规定建立各项制度和记录的责任者。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2000 元。
(一)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
第十八项内容的责任者;
(二) 违反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中第一项内容的责任者;
(三) 瓦斯电闭锁试验不起作用的责任者;
(四) 因保护不当造成监测设施损坏的责任者。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条款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2000 元。
(一) 违反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使用中第五项内容的责任者;
(二) 人为原因造成采掘头面传感器不通讯的责任者。
第十八条 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线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悬挂
和保护,否则按一般隐患考核。
机电部定期进行巡检,当月内出现
两次不达标者除按规定处罚和考核外,追加单位正职500 元处罚;
一个月内达到三次及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单位正职到例会上
作检查。
第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事故的,责任单位当
班所有生产头面必须停产整顿。
当月出现一次人为因素引起的监测
事故时,对责任单位正职处罚1000 元;当月出现第二次人为监测事
故时,除按规定处罚外,单位正职还要到矿早碰头会上做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不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 将处500--1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在规定范围内的情况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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