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解读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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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火),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解读:
1、本次修改,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共三个名称:
消防救援机构(防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灭火)、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怎么理解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六条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及和及其,含义不同,这涉及到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今后消防的独立性问题。
一般来说,“及”是平等的双方,“及其”一般是整体加上自己的一个特指的局部。
本次修改,去掉了“其”,说明中央是有意保留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独立性,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比原来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要更加疏离。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解读:
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三处重要修改:
1、法律给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更大,删除了原来所限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由于不需要“设计备案”,因此增加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虽然取消了“设计备案”,建设单位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仍然有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义务。
3、消防设计行政许可从“审核”到“审查”。
“审查含义为:
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
“审核”为:
审查、核定。
可以这么理解:
审核=审查+核定=检查+核对+核定。
审核的标准,要严于审查,从“审核”到“审查”,标准放宽,尺度放大,这也符合现在“放管服”的思路。
因此,住建部门的建筑设计审查范围比原来消防部门的建筑设计审核范围要缩小很多。
注意:
1、住建部门面临的任务是组建审查验收机构和办法,现各地办法不同,都在探索。
2、促使建设工程审验范围重新划定(住建部新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管理规定)。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行政主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十请消防验收;
三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救援机构依然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权力以及未经许可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这部分权力住建部门不行使。
这个修改完全按照“我们都是好人”的思路,可能会给今后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部门的工作衔接留下部门摩擦的空间,坊间流传过取消此项审批的消息,没有批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修正案没有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完善。
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本条主要为称谓的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以后执法的称谓为“消防救援机构”,而灭火救援机构称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这个牌子是独立的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加挂。
这个牌子,决定了消防救援部门人员,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享受中央财政供养,接受中央统一调度,保留快速反应能力,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3.怎么理解消防救援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两个定义的关系。
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这个牌子的互动性有单向性,目的是为了执行一线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指挥员在其年龄偏大时,可以转入防火执法,保持一线消防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后顾之忧。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修改前,修改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第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十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条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五(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此条变化相对较大。
一是从违法情形看,少了一个,删除“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是因为前面已经解读了,新法已经没有“消防设计备案”的规定。
二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本条规定的4种违法情形中,仅有“(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承办,其他的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因此,在以后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条规定的其他三种情形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赋予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要是配合58条、59条关于“三停”的执法主体的变化。
同时授予作出“三停”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强制执行权。
三、总结,消防法(2019)修正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
也就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
消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修正案关于消防法修改的部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规则,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查,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依法交由住建部门,这部分权力消防救援机构不再继续行使。
5/25/2021,消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25/2021,(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
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
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5/25/2021,消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5)新的称谓变化。
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5/25/2021,消防法修改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
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
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火灾调查统计职能。
5/25/2021,新法没有变化的部分(保留),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5/25/2021,新法没有变化的部分(保留),以上是对新消防法的解读,感谢临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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