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常见标准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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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常见标准剖析
目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
地下水质量标准---------------------------------------------------1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7
声环境质量标准---------------------------------------------------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5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6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6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8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8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9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2016年1月1日前,锡盟地区执行的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的修改单。
至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1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1526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04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0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19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检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总悬浮颗粒物(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颗粒物(粒径小于2.5μm)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铅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苯并芘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中的苯并芘。
3.7氟化物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1小时平均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8小时平均
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3.1024小时平均
指一个自然日24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月平均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季平均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年平均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4.2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20
60
μm/m3
24小时平均
50
150
1小时平均
150
500
2
二氧化硫(NO2)
年平均
40
40
24小时平均
80
80
1小时平均
200
200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
4
m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00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160
20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年平均
40
70
24小时平均
50
150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年平均
15
35
24小时平均
35
75
表2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80
200
Μg/m3
24小时平均
120
300
2
氮氧化物(NOX)
24小时平均
100
100
1小时平均
250
250
3
铅(Pb)
年平均
0.5
0.5
季平均
1
1
4
苯并芘
年平均
0.001
0.001
24小时平均
0.0025
0.0025
4.3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基本项目表(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4.4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5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
5.1监测点位布设
表1和表2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5.2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193或HJ/T194的要求执行。
5.3分析方法
应按表3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
表3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手工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标准编号
1
二氧化硫(SO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2
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
2
二氧化氮(NO2)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79
化学发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3
一氧化碳(CO)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9801
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4
臭氧(O3)
环境空气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504
紫外荧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HJ590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618
微量震荡天平法、β射线法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618
微量震荡天平法,β射线法
7
总悬浮颗粒物(TSP)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
8
氮氧化物(NOX
)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79
化学发光法、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9
铅(pb)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
10
苯并芘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8971
—
环境空气苯并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439
—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
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采用自动检测设备检测时,检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
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用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6.3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630的规定。
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4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表4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粒径小于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氮氧化物(NO2)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氮氧化物(NOX)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
臭氧(O3)
8小时平均
每8小时至少有6小时平均浓度值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氮氧化物(NOX)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
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芘、铅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
铅(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
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芘、铅(Pb)
24小时平均
每日应有24小时的采样时间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的规定,未达到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本标准。
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者规定,采取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以下为环境空气中部分污染物参考浓度限值。
表A.1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通量)限值
单位
一级
二级
1
镉(Cd)
年平均
0.005
0.005
2
汞(Hg)
年平均
0.05
0.05
μg/m3
3
砷(As)
年平均
0.006
0.006
4
六价铬(Cr(Ⅵ))
年平均
0.000025
0.000025
5
氟化物(F)
1小时平均
20①
20①
24小时平均
7①
7①
月平均
1.8②
3.0③
μg/(d2·d)
植物生长季平均
1.2②
2.0③
注:
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地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
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值
项目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
0.02
(湖、库O.01)
0.1
(湖、库O.025)
0.2
(湖、库O.05)
0.3
(湖、库O.1)
0.4
(湖、库O.2)
9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0.5
1.0
1.5
2.0
10
铜
≤
0.01
1.0
1.0
1.0
1.0
11
锌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02
0.2
0.2
20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硫酸盐(以S0计)
250
2
氯化物(以C1计)
250
3
硝酸盐(以N计)
10
4
铁
0.3
5
锰
0.1
表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三氯甲烷
0.06
2
四氯化碳
0.002
3
三溴甲烷
0.1
4
二氯甲烷
0.02
5
1.2—二氯乙烷
0.03
6
环氧氯丙烷
0.02
7
氯乙烯
0.005
8
1,1—二氯乙烯
0.03
9
1,2—二氯乙烯
0.05
10
三氯乙烯
0.07
11
四氯乙烯
0.04
12
氯丁二烯
0.002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14
苯乙烯
0.02
15
甲醛
0.9
16
乙醛
0.05
17
丙烯醛
0.1
18
三氯乙醛
0.01
19
苯
0.01
20
甲苯
0.7
21
乙苯
0.3
22
二甲苯①
0.5
23
异丙苯
0.25
24
氯苯
0.3
25
1,2—二氯苯
1.0
26
1,4—二氯苯
0.3
27
三氯苯②
0.02
28
四氯苯③
0.02
29
六氯苯
0.05
30
硝基苯
0.017
31
二硝基苯④
0.5
32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33
2,4,6—三硝基甲苯
0.5
34
硝基氯苯⑤
0.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36
2,4—一氯苯酚
0.093
37
2,4,6—三氯苯酚
0.2
38
五氯酚
0.009
39
苯胺
0.1
40
联苯胺
0.0002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41
丙烯酰胺
0.0005
42
丙烯腈
0.1
4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003
44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0.008
45
水合阱
0.01
46
四乙基铅
0.0001
47
吡啶
0.2
48
松节油
0.2
49
苦味酸
0.5
50
丁基黄原酸
0.005
51
活性氯
0.01
52
滴滴涕
0.001
53
林丹
0.002
54
环氧七氯
0.0002
55
对硫磷
0.003
56
甲基对硫磷
0.002
57
马拉硫磷
0.05
58
乐果
0.08
59
敌敌畏
0.05
60
敌百虫
0.05
61
内吸磷
0.03
62
百菌清
0.01
63
甲萘威
0.05
64
溴氰菊酯
0.02
65
阿特拉津
0.003
66
苯并(a)芘
2.8*10-6
67
甲基汞
1.0*10-6
68
多氯联苯⑥
2.0*10-5
69
微囊藻毒素—LR
0.001
70
黄磷
0.003
71
钼
0.07
72
钴
1.0
73
铍
0.002
74
硼
0.5
75
锑
0.005
76
镍
0.02
77
钡
0.7
78
钒
0.05
79
钛
0.1
80
铊
0.0001
注:
①二甲苯:
指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
②三氯苯:
指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
③四氯苯:
指1,2,3,4—四氯苯、1,2,3。
5—四氯苯、1,2,4,5—四氯苯。
④二硝基苯:
指对—二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
⑤硝基氯苯:
指对—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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