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5738937
- 上传时间:2023-07-07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30.86KB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docx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
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科目资金来源类科目
编号编号
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01基建拨款
102设备投资30101以前年度拨款
10201在安装设备3010101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202不需要安装设备3010102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待摊投资3010103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1建设单位管理费3010104器材转帐拨款
1030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3010105自筹资金拨款
10303勘察设计费30102本年基建拨款
10304临时设施费3010201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
10305施工机构转移费3010202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
10306坏帐损失3010203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
10307耕地占用税3010204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10308土地使用税3010205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1030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331应付器材款
10310概(预)算审查费332应付工程款
10311招标管理费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03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35101调入设备
10313固定资产损失35102调入材料
10314器材处理亏损35103转入未完工程
10315报废工程损失352其他应付款
10316设备盘亏及毁损361应交税金
103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36101耕地占用税
10318城市规划费36102土地使用税
10319施工水、电使用费36103其他税金
10320水、暖、电增容费364其他应交款
10321利息
10322其他待摊投资
104其他投资
10401房屋购置
10402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
10403无形资产
105转出投资
10501专用道路
10502专用通讯设施
10503送变电站
10504地下管道
10505其他转出投资
106待核销基建支出
10601水土保持
10602城市绿化
10603项目报废
10604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
111交付使用资产
11101固定资产
11102流动资产
11103无形资产
201固定资产
20101房屋及建筑物
20102一般设备资产
20103图书类资产
20104其他类资产
202累计折旧
203固定资产清理
211器材采购
21101设备采购
21102材料采购
212采购保管费
21201设备采购保管费
21202材料采购保管费
213库存设备
214库存材料
219委托加工器材
232银行存款
233现金
241预付备料款
242预付工程款
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101调出设备
25102调出材料
25103转出未完工程
252其他应收款
271待处理财产损失
2710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7102待处理设备损失
27103待处理材料损失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储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
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
(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
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
核算建设单位内部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般包括:
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未单独设置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
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5)施工机构转移费:
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6)坏账损失:
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报经批准后,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耕地占用税:
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8)土地使用税:
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10)概(预)算审查费:
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编制的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查所支付的费用。
(11)招标管理费:
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招标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核算上级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固定资产损失:
核算建设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器材处理亏损:
核算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
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5)报废工程损失:
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6)设备盘亏及毁损:
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
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
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溢价,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8)城市规划费:
核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费用。
(19)施工水、电使用费:
核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用水电费用。
(20)水、暖、电增容费:
核算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水暖电增容的费用。
(21)利息:
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费用,冲减工程成本。
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2)其他待摊投资:
核算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成本的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已发生但尚未分摊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
5.本科目应按上述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房屋购置:
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
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如:
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竣工交付使用后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不应计入基建投资,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
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房屋、家俱、器具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其他投资。
4.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和“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转出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2.非经营性项目的配套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3.建设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其他转出投资”二级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转出投资”指除上述各种转出投资以外的其他转出投资支出,包括因建造上述设施占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等原因为其他单位建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第106号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这些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在项目完工后,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对于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发生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
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需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
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储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家俱、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基建拨款。
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
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
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价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
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立如下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
是指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购买或调拨(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在项目建设期间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库房等;建筑物一般包括围墙、道路等。
(2)一般设备资产:
指为项目管理自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俱、机动车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讯设备、电视、空调机、照相机等。
(3)图书类资产:
指单位贮藏或者购买的业务用书,如图书及资料等。
(4)其他类资产:
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202号科目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
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
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输费。
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的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局 系统 基本建设 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