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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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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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章程
重庆警察学院章程
序言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
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
2001年,公安学校与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
2012年3月,学院升格为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自创建以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改革强校”的办学理念,彰显培育忠诚警魂、强化纪律作风的精神,坚持依托公安行业、立足公安实践、服务公安需要、培养公安人才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公安特色、学科比较优势突出的西部一流公安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权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警察学院。
英文译名为ChongqingPoliceCollege,英文缩写为CQPC。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景铮路666号。
学校域名为。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办学功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以立德树人育警为根本任务,探索建立科学的实战化教学、科研、培训体系,努力建设高水平公安院校。
第七条 学校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忠诚可靠、具有人民警察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系统掌握公安专业学科知识和业务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承担在职人民警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重庆公安民警培训主阵地作用,推动重庆公安智库建设,努力实现教学科研与公安实战深度融合。
第九条 学校突出校局深度共建办学特色,与公安机关共建公安教育和科研平台,共同举办公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编制质量标准、培育专业人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实现公安教育与公安实战有机衔接。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从严治校,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实行警务化管理,保持规范严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秩序,努力培养学生令行禁止、英勇顽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警察职业精神,着力打造警察职业文化和育人育警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实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建设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等学科,满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从严、择优录取学生,及时公开招录政策、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实战化为导向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模式,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各环节。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和实战牵引、特色发展的理念,致力于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更加合理、自身办学定位更加清晰、教学保障机制更加高效、内部治理机制和培养质量自我监控机制更加完善,探索建立健全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享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依法确定学校管理体制、监督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命机制等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确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教职工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七)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学术民主与自由;
(四)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九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按照职能和权限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带薪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公安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和荣誉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继续学习和培训进修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规范的程序,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实战教官、特邀研究员等,外聘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期间,依据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友文化、后勤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培育警察职业精神;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
(三)勤奋学习,严格训练,自觉完成规定学业,熟悉掌握警察职业技能;
(四)尊敬师长,正己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或者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体现公安院校特点的警务化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申辩并提起申诉;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有权提出申诉、控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或者控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组织和团体,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另行约定。
第六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中国共产党重庆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讨论审定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重庆公安工作,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院长办公会制度,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充分履行职责,维持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学术事务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团。
教学督导团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行使质询权、检查权、批评权、指导权、建议权。
第三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用、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个群众组织应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系(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统筹管理使用交给系(部)管理的学校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本系(部)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系部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等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为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的建议,合理设置和调整各部门职能。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部门相应职权,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和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多种渠道并存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处理资金供求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第八章校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学员或者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
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校名“重庆警察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CHONGQINGPOLICECOLLEGE”;内环主体为篆体“警”字组合成盾牌造型,表明警察坚不可摧的意志和捍卫人民利益的职责。
盾牌造型由和平鸽与橄榄枝环绕,寓意和平与希望;上方的五星象征着忠诚,下方的书本表现了公安院校特征;“1950”为学校成立年份。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崇法、精业、忠勇、笃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月9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本章程据以制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者废止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重庆市公安局同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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