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基础教程习题答案1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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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基础教程习题答案112
第一章拍卖概述
一、名词解释
1、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
西方国家:
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群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
2、升价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又称“升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
3、英格兰式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又称“升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
4、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
5、降价拍卖:
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
6、密封竞价拍卖:
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经填写好的报价单送达到规定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决定中标人的一种拍卖方式。
7、第一价格密封拍卖:
是指每个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各竞买人标价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赢得交易,并支付他所报出的价格。
8、第二价格密封拍卖:
由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各个标价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胜出赢得标的,但是仅需按出价中次于最高出价的次高价格支付。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外对拍卖含义的理解
(1)《美国百科全书》对拍卖的释义是:
“拍卖是将财产交给出价最高者的公卖方式。
”
(2)《英国牛津法律打辞典》的诠释是:
“拍卖是一种出售或出租的方式,买主不断地出高价竞相购买或租取。
拍卖通常是在做过广告之后,由一位特许的拍卖者公开进行的”(3)美国经济学家R.P.麦卡菲认为:
“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
”
2、简述国内对拍卖含义理解的转变
国内对拍卖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
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拍卖被视作资本主义的交易模式。
而在市场经济中,拍卖则被认为是适应市场而产生和发展的最公平的交易方式。
(1)1979年版的《辞海》中对拍卖的定义是:
“拍卖,亦称“竞买”,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法”
(2)1989年《辞海》再版时,对拍卖的解释改变为:
“拍卖,亦称竞买……是商业中的一种买卖形式。
”(3)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是: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力转让给最高竞价者的买卖方式。
”
3、简述拍卖的特征
(1)参与的当事人不同
(2)交易的性质不同(3)交易的标的范伟不同(4)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5)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6)交易的主题资格不同
4、简述拍卖的经济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
(2)优化资源配置功能(3)拓展销售渠道功能(4)提高交易效率功能
5、简述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的区别
英格兰式拍卖又称“升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报价方式。
荷兰式拍卖,又称降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
6、简述密封竞价拍卖的两种方式
(1)第一价格密封拍卖:
是指每个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各竞买人标价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赢得交易,并支付他所报出的价格。
(2)第二价格密封拍卖:
由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各个标价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胜出赢得标的,但是仅需按出价中次于最高出价的次高价格支付。
7、简述电子竞价拍卖的表现形式
(1)在拍卖会现场,由竞买人利用电子竞价设备来应价,代替传统的举牌,举手应价。
(2)在降价拍卖中,运用电子钟来代替拍卖师的口头报价(3)通过拍卖会现场视频同步直播的方式,由未能到拍卖会现场的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同步竞价(4)运用电子技术由全部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竞价,进行在线拍卖。
8、简述拍卖行业形成的历史背景
(1)拍卖机构大量出现
(2)拍卖市场初步形成(3)拍卖法规逐渐完善
9、简述我国早期的拍卖活动
(1)20世纪初,上海出现的拍卖行业专门拍卖当铺里过期不赎的物品工厂里的冷背残次产品、私人委托处理的货物。
(2)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全面接收敌伪物资产业,并成立了“清查接收处理敌伪物资团”,对大批敌伪资产进行拍卖处理。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拍卖行业的恢复和发展的历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1986年11月,中断了30年的拍卖行业重新在中国恢复,第一家拍卖行在广州成立.以1997年1月拍卖法实施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恢复和试点阶段
广州拍卖行成立后,沈阳在1987年10月成立了中国第二家拍卖行.1988年上海和北京也相继成立了数家拍卖行.不久,经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拟定的<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中,拍卖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文件中并成为一项重要工作,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适应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给国内拍卖行业确立了地位,也由此获得了合法的地位.199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其中指出:
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出来的公开拍卖制度,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为使拍卖行能够做到收支平衡,各地市的拍卖行除办公物拍卖外,可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其他物品的拍卖业务,充分发挥公开拍卖制度在发展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从而使各类拍卖机构驶入快车道.1994年,苏富比,佳士得世界两大国际拍卖公司先后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
(2)拍卖业的发展阶段
拍卖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拍卖业结束了恢复试点阶段,进入常规发展期,@重视人才培养与理论研究,全国拍卖师考试随即展开,提高行业人员素质,提高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城实信用体系,缩短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企业之间的差距.行业协会成为行业研究,探讨问题,展望长远,指导行业工作的重要平台.@经营范围从有形商品的公物拍卖到文物艺术品拍卖,再到无形商品拍卖,日趋拓展,内容不断丰富,基本上涵盖了可以流通商品的全部@操作手段也日益规范,,遵循商业惯例,操作过程,运作方式,经营行为逐渐趋于规范化,国际化.截至2008年底,我国拍卖机构近6000家,直接从业人员6万多人,年拍卖总成交额突破2700亿元人民币.
2试论述21世纪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格局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拍卖市场容量迅速扩大,拍卖内容日趋丰富,技术含量高,企业数量明显增多,行业运作能力增强,形成了房地产,文物艺术品,农产品,二手车,金融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六大市场板块.
第二章拍卖法
一、名词解释
1、拍卖法:
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拍卖行业和拍卖行为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
2、拍卖法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人。
3、拍卖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4、拍卖法律关系:
是指由于拍卖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拍卖法的渊源:
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1、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1)48号文件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拍卖业的认可
(2)48号文件为公物拍卖定下了基调(3)48号文件还为拍卖法律关系确立了基本构架。
2、简述拍卖法颁布前我国地方性拍卖立法的情况和特点
情况:
1988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房屋拍卖办法》、福州发布了《福州市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拍卖暂行规定》1989年6月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1990年5月天津市法布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1991年3月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同年6月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试试意见的通知》1992年1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特点:
(1)类别庞杂
(2)突出地方性特点(3)条纹规定较为具体
3、简述拍卖法的立法过程
(1)1992年以后,我国各地纷纷成立了投资主体不一,操作手段不同的拍卖机构
(2)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同年7月,国务院法制局在北京举办了“拍卖法国际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的意见(3)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呈了“关于《拍卖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4)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简述拍卖法的结构体系
(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阐述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和遵循的原则,拍卖管理体制
(2)第二章“拍卖标的”共四条主要阐明拍卖标的的定义,禁止和限制拍卖标的的规定(3)第三章“拍卖当事人”共三十一条,规定了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责、权、利(4)第四章“拍卖程序”共十七条,阐明了拍卖活动从委托到成交标的移交整个过程应遵守的原则及佣金收取的规定(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九条,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拍卖法的各种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6)第六章“附则”,共三条,阐明拍卖法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
5、简述公正拍卖原则的具体要求
(1)拍卖公告制度
(2)拍卖标的展示制度(3)公开举行拍卖会
6、简述拍卖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拍卖活动中要求:
所有拍卖主题都应以对待自己的实物的态度对待他人的事物,不得损人利己。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其指导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委托人故意隐瞒标的瑕疵并造成拍卖人买受人损失的,或拍卖人隐瞒标的瑕疵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被视为有欺诈的不公正行为,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
拍卖人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应真实、善意和诚实。
7、简述拍卖法的基本特征
(1)拍卖法既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
(2)拍卖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
8、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1)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2)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3)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9、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由拍卖基本法律规则与拍卖相关法律规则两部分构成。
10、简述拍卖法的分类
(1)专门性法律
(2)专门性规章(3)专门性司法解释(4)专门性自律规章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拍卖法的立法目的
拍卖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和规范拍卖活动的法律,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规定: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这表明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1)规范拍卖行为:
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在许多方面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之间存在着差别,需要由特殊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所谓规范拍卖行为,是指拍卖行为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
(二)维护拍卖秩序:
市场经济应当是一种有序的经济,为了维护拍卖秩序,明确规定拍卖市场的进入机制和监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国家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拍卖企业的审批、设立条件、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维护拍卖秩序,是指拍卖企业的建立、活动原则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要求。
为此,拍卖法明确规定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企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法在规范拍卖行为和维护拍卖秩序的同时,还对参与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2、试论述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1)拍卖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拍卖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3)拍卖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3、试论述公开拍卖原则
公开拍卖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竞价过程都要向社会公开。
在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拍卖法中确立的拍卖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和公开举行拍卖会的制度等。
(1)拍卖公告制度:
拍卖人接收拍卖委托,在举行拍卖之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时限内,以媒体公告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标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
对于法律规定限制流通或定向拍卖的,拍卖人还必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
(2)拍卖标的的展示制度:
除在拍卖公告中标明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还应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拍卖人还应提供有关标的物的品质、材质、数量等文字说明。
在拍卖师还应该以实物,图像等公开展示标的物,同时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公开举行拍卖会:
拍卖活动一经公布,视为拍卖人付出要约邀请,凡有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提出竞买申请的,拍卖人不得无故撤回该标的或终止拍卖,更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拍卖标的。
拍卖人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资格并报名参加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4、试论述公平拍卖原则
公平拍卖原则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拍卖法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它是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双方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允许任何一方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给对方。
公平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要求是:
(1)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
(2)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外,当拍卖竞价已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所有竞买人享有以最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3)拍卖法在规范拍卖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要处处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保护,禁止任何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
第三章拍卖的基本规则
一、名词解释
1、价高者得规则:
价高者得规则是拍卖过程中的成交规则,即拍卖标的必须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2、保留价:
保留价俗称底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商定的某件拍品成交的最低价格。
3、底价:
保留价俗称底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商定的某件拍品成交的最低价格。
4、保留价规则:
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
5、瑕疵:
本意是指缺点、毛病,泛指拍卖标的在质量、品质、数量等方面的缺陷。
6、拍品瑕疵:
指拍卖标的在质量、品质、数量等方面的缺陷。
7、瑕疵请求权: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或竞买时,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拍品的缺陷,如果该缺陷因他人的过错被隐蔽了,当他成为实际买受人时,他就可以因此为自己所受到的欺骗和损失主张权利。
8瑕疵请求权规则:
瑕疵请求权规则运行是主要理论是过错责任理论和担保责任理论。
二:
简答题:
1、简述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
竞争是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
经济运行的动力来自于公平竞争。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重要运行机制,他普遍作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几乎所有领域,拍卖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拍卖交易几乎无处不体现竞争精神,从委托人选择拍卖人开始,到拍卖人定槌拍定为止,拍卖活动的整个运作过程就是一个竞争的过程。
2、简述价高者得规则的制约因素
(1)价高者得规则不得对抗法律
(2)最高出价须经拍卖师确认
3、简述保留价规则的原理
保留价是拍卖的普遍条件,但非必备条件,无保留价拍卖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委托人希望拍卖标的能卖出一个高价,却又担心过分底价给自己造成损失,只有通过保留价来防止过分低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此保留价并非表面上所体现的价格,而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制衡点,保留价规则旨在对价高者得规则进行制约,并达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
保留价可以保密也可以不保密,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4、简述评估价与保留价的关系
评估价是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但评估价不能替代保留价,两者的功能完全不同。
保留价的变更指将保留价的具体数字略作变动,调高或调低。
从合理性上考虑,保留价应允许更改。
保留价的修改权从属于保留价的确定权,归委托人享有。
5、简述保留价保密与公开的利弊
保留价保密有其实践特点:
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就会在竞价过程中少受某一固定价格的约束,应价的参考系数仅是其他竞买人所报的价格,如此有报出较高价格的可能。
另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也有可能导致竞价均在保留价之下进行,最高报价不达保留价,拍卖不能成交;公开保留价也有其实践特点:
一方面,竞买人知道保留价后,就可能在报价前建立起自己的心理防线,所报价格不至于背离保留价太远,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就随之减弱。
另一方面,公开保留价后的报价均在保留价之上进行,只要有人报价,就确保了拍卖的成交。
6、简析保留价的更改
(1)所谓保留价的变更指将保留价的具体数字略作变动,调高或调低。
保留价的修改权从属于保留价的确定权,归委托人享有
(2)保密保留价的更改影响面较小。
保密的保留价的更改应在现场拍卖前完成,切忌在现场拍卖过程中更改保留价(3)更改未保密的保留价影响面广,情况较为复杂。
(4)如保留价是在现场拍卖前由拍卖师公开的,则保留价一经公开,不得更改。
三、论述题
1、试论述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价高者得规则是习惯规则,它有约定俗成的效力。
一旦该习惯规则被国家明文规定,就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具有更强、更明确的法律效力。
价高者得规则在拍卖中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价高者得规则对竞买人的约束力:
价高者得规则约束竞买人是最直接的,价高者得规则发挥效力的过程也就是对于竞买人的约束过程
(2)价高者得规则对拍卖人的约束力:
拍卖人是拍卖现场的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拍卖人拥有许多权利,确认成交即是其权利之一(3)价高者得规则对委托人的约束力:
我国的法律规定,委托人不能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因此委托人是通过拍卖结果感受到价高者得规则的。
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价高者得规则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
2、试分析相同高价问题的处理
相同高价指最高应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这是困扰着拍卖人的一个问题。
价高者得规则强调的是唯一性,即只能确认一个最高应价者成交,如两个竞买人报了相同的价而且无人应价时,拍卖人就陷入了无法正常按规则确认成交者的矛盾之中。
(1)相同高价问题的产生:
就理论而言,除密封竞价可能出现相同高价的情形外,其他形式的拍卖不应出现相同高价问题。
因为按报价规则,尤其是在常见的升价拍卖中,每次报价必然依照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报价,所有的报价均不应该相同
(2)相同高价问题的解决:
相同高价突破了较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价高者得规则难以在封闭的系统中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难题的处理在拍卖实践中常借助于商业惯例。
3、试论述行使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拍卖实践中,瑕疵请求权规则的运用并不是绝对的,通常会有一些限制条件
(1)委托人和拍卖人无过错:
无过错构成瑕疵请求权的实质性障碍。
如果拍卖人或委托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则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无过错并非无瑕疵和已告知,过错并非针对瑕疵是否存在和未告知,而是针对瑕疵是否被告知和应当告知而未告知。
(2)买受人自己的过错:
疏忽,未注意已声明过的瑕疵误解,误解所产生的瑕疵是虚拟的瑕疵,买受人不能因此主张瑕疵请求权。
不当行为,买受人接受拍品后产生的瑕疵,买受人丧失瑕疵请求权。
(3)声明不保证:
针对未经确定性陈述的内容,拍卖人,委托人可以对自己没有声明,陈述的内容声明不保证。
(4)显而易见的瑕疵:
对于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家无瑕疵请求权。
4、试评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拍卖标的
一、名词:
1.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泛指通过拍卖方式转让的各种财产及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房地产:
房地产不仅是指土地和建筑物等实物形态,还包含相应的无形形态权益,即房地产包含着物质实体和权益两个方面。
3.艺术品:
艺术品是指凝聚有人类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的,有某一具体表现和特定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是人类精神和物质劳动的结晶。
4.文物:
我们现状通常称为文物的物品,泛指除书画之外的器物类物品。
5.无形资产:
是指客体并不占有空间、不能运用一般的价值规律确定其价格,但可以进入流通领域交易,并能为权利人产生具体经济利益的资产。
6.商标专用权: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简称为商标权。
7.专利权:
是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就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8.著作权:
也称为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9.冠名权:
是指某项活动或专栏等的主办者对该项活动或专栏冠名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简述拍卖标的的种类
(1)从标的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拍卖标的可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从标的可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的角度、拍卖标的可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3)从标的是否可流通及流通范围的广度,拍卖标的可以划分为允许流通的标的和限制流通的标的
2、简述拍卖标的的条件
(1)拍卖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
(2)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3)拍卖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3、简述艺术品的价值
(1)艺术价值
(2)历史价值(3)收藏价值(4)经济价值
4、简述文物与艺术品的区别
文物和艺术品两个概念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艺术品具有四个特点:
艺术品的非统一性,艺术品的非实用性,艺术品的非再生性,艺术品的非确定性。
艺术品的价值包括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
5、简述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1)油画
(2)珠宝(3)名人用品
6、简述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1)书画
(2)瓷器(3)古董杂件(4)西画
三、论述题
1、试述房地产的种类和特征
房地产的种类:
1、依据房地产的用途可以将房地产分成以下10类:
住宅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办公房地产、旅馆房地产、餐饮房地产、娱乐房地产、工业和仓储房地产、农业房地产、特殊用途房地产、公益及文化类性质房地产2、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程度,房地产可划分成以下5类:
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项目、建成后物业3根据土地权属性质,房地产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4、根据房屋所有性质,房产可以划分为以下5类:
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人房产、涉外房产、其他房产
房地产的特征:
(1)标的的不可移动性
(2)标的的耐耗性(3)标的的异质性(4)标的的高价值性(5)标的具有投资与消费双重性(6)标的实体构成的二元性
2、试述艺术品的主要种类和特征
西方艺术品和中国艺术品。
西方艺术品分纯艺术品和亚艺术品两大类。
中国艺术品尤以书画,瓷器,古书,玉器为著名
(1)艺术品的非统一性:
是个性化,独立劳动的产物,受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或者同一民族不同历史阶段,同一历史阶段不同艺术家,同一艺术家不同创作时期诸多因素的影响。
即使同一艺术品种,所用材料,技法,表现形式,内涵都可能完全不同,不会统一,也不可能统一。
(2)艺术品的非实用性:
艺术品在创作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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