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企业考核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5693399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0.99KB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办法.docx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分包企业考核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劳务分包企业考核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
分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
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
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
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
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
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
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
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
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1
第 2 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
劳动用工管理、工人工资发放、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
运行落实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内部管理考核主要内容:
(一)内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转。
重点是管理机
构、管理人员的设置、劳务工长的配备和职责的履行;
(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
重点是对工人、施
工现场的有效管理,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
上岗等问题;
(四)是否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
资等问题;
(五)用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六)企业人才培训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是技术工人持证
上岗问题;
(七)在资质动态核查、年度资质考核或现场检查中是否
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问题;
(八)资质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存在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登记以及未进行网上更改等问题;
(九)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业企
业资质及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问题。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 100 分,
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2
第九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
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
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100 分
(不含 100 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80-100 分(含
80 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B 级,60-80 分(含 60 分)的,年
度考核等级为 C 级,60 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 D 级。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
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
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40 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
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
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核定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
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
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拒不执行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 1 人的;
(八)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
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
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
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20 分:
(一)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发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隐患;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不合格的;
(三)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
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
民工上访的;
(四)在资质动态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年度
资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书或虚假资料,拒不整改的;
(五)外地劳务企业进入青岛市承揽业务未通过山东省建
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4
(八)外地入青劳务企业在合同签订或进场施工 5 个工作
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的;
(九)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
(十)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超过
60 天的;
(十一)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
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
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十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六)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 10 分:
(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劳务工长或劳务工长未
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经本人授权代
签字的;
(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
报批评的;
(四)未使用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
(五)资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现场检查时
不配合核查人员履行职责,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提供企业有关
人员岗位证书、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的;
5
(六)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 8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 50%的;
(八)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九)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
证据的;
(十)设计单位明确为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部
门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
(十一)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 天(含)至
60 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
齐全的;
(十三)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的;
(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
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
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
严重隐患的;
(十六)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日常检查工
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七)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配备
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的;
(十九)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
决,导致 3 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二十)同一质量问题屡次维修不好,造成重复质量投诉
6
3 次及以上的;
(二十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二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
量严重缺陷的;
(二十三)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
理资料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
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 5 分: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无故脱岗的;
(二)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
自查自纠工作不真实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工人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
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
(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 80%(含 80%),
未达到 90%的;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 50%(含 50%),
未达到 80%的;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
的;
(七)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公示的;
(八)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不齐
全或整理混乱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
实的;
7
(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
动与会议的;
(十一)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
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二)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30 天(含)至
45 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三)不配合有关市场主体对其进行真实性核查的;
(十四)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
书每人、次的;
(十五)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
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七)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的;
(十八)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
期内被住户投诉的;
(十九)未按规定对安装工程进行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不
合格的;
(二十)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
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二十一)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
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十二)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未按要求参加 B、C、D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
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8
(二十四)资质信息发生变更后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登记以及未进行网上更改及上传更新超过 6 个月的;
(二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
量缺陷的;
(二十六)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不齐
全或整理混乱的;
(二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
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八)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
(二十九)未及时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 3 分:
(一)未能规定上报经营月报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
(二)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 90%(含 90%),
未达到 100%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 80%(含 80%),
未达到 100%的。
(四)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质量问题的;
(五)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
内被用户投诉的;
(六)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
改的;
(七)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
9
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
不清晰的;
(八)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九)资质信息发生变更后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登记以及未进行网上更改及上传更新超过 3 个月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 20 分、
15 分、10 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
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获得国家、省
级、副省级城市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8 分、5 分、3 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
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企业经
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 6 分。
(三)参建工程被评为“标准清单”式样板工程的,每项
加 10 分。
(四)劳务分包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
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
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
(五)企业在青纳税额本年度在 5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
下的加 2 分,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加 3 分,50 万元
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加 5 分,100 万元及以上的加 10 分。
(六)外地入青企业在青设有固定的分支机构的加 2 分,
10
入青时间连续 5 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低于 30 万元
的加 3 分;入青时间连续 10 年及以上,且本年度在青纳税额不
低于 30 万元的加 5 分。
(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
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
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 6 分、4 分、
2 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
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
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 6 分、5 分、4 分,二等奖分别加 5 分、
4 分、3 分,三等奖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优秀奖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
(八)重视建设工地党建工作,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
做好建设工地党建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表彰或经验
推广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
第 4 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
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等级为 A 级。
作为政府扶持发展企业,
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向全市建筑施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 100 分的,不得参加
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年度考核等级为 B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
考试合格。
11
年度考核等级为 C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
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
增项,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上
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半年内
不得向其分包工程,半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
年度考核等级为 D 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除按照 C
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建议总承包、专业承包企
业半年内不得向其分包工程,半年后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
外地企业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总承包、专业承包
企业一年内不得向其分包工程,一年后重新办理市场主体信用
考核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劳务分包企
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
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
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
议无法解决的,劳务分包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
核。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与对劳务分包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1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务 分包 企业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