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练习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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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练习题2
西财天府2012/5/18
物权法练习题2
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
1、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明,1938年4月2日”。
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该银元:
()A
A.应归王伟所有
B.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李里所有
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2、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
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
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D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3、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4、为避免绕远,与邻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该项权利属于()7.B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5、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8.D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B.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
种
6、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7、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
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1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8、某甲将手表借给某乙使用,某乙以市价卖给某丙,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丙返还原物,某丙()1.B
A.有返还义务
B.没有返还义务
C.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
D.将手表交还某乙
9、占有是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下述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的是()2.C
A.甲租乙的房子居住
B.甲占有并使用自己的电脑
C.甲将拾得的一部手机据为已
D.甲为乙修理手表,在乙不支付修理费时,将手表予以留置
10、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二、多选题(共5题,每题3分)
1、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若乙在饲养过程中,自己花钱配种使该羊产下两只羊羔,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D
A.两只羊羔属于甲所有,因为属于羊的孳息
B.两只羊羔属于乙所有,因为是其花钱配的种
C.两只羊羔可以归甲所有也可以归乙所有,哪方拥有哪方就补偿对方
D.如果乙将两只羊羔返还给甲,就这两只羊羔,乙只能请求甲支付其为母羊配种的费用
2、下列担保物权的设定,能生效的是:
BC
A.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设备已交付,未办理登记
D.甲与乙签订以甲公司享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项质押丙公司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尚未向工商机构办理登记
3、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
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
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D
A.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
B.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C.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D.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4、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
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
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
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
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CD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5、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三、问答题(共3题,每题10分)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
(每个要点2分)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2、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答:
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2分)
(2)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1分)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1分)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1分)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分)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1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分)
3、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1、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
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
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15分)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
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
为什么?
答案
(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
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2、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
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
户手续。
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
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
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
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20分)
答案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
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甲、乙虽感情不和,但是在法律上依然具有婚姻关系,甲、乙对其共有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处分权。
在乙出卖房屋的时候,其谎称甲已经同意的行为虽然并不道德,但是作为第三人的丙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况且丙善意地给付了房款,也进行了房屋的过户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丙。
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共有,过户之后归丙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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