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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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新版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修订)
(1998年1月实行5月第一次修订6月第二次修订2月第三次修订12月第四次修订5月第五次修订9月第六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公司债券(如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她衍生品种(如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如下简称“本所”)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合用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公司板块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批准,并在上市前与本所订立上市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关于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细则、指引、告知、办法、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她有关规定”)。
1.5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本所其她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普通规定
2.1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细则、指引和告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精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精确、完整,应当在公示中作出相应声明并阐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承诺。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备事实基本判断和意见为根据,如实反映客观状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则所称精确,是指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语言和简要扼要、通俗易懂文字,不得具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她涉及公司将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献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规定,不得有重大漏掉。
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也许产生较大影响信息(如下简称“重大信息”)。
2.8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她第三方报送文献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根据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她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信息涉及定期报告和暂时报告。
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示文稿和有关备查文献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公示文稿和有关备查文献应当符合本所规定。
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公示文稿和有关备查文献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步采用外文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细则、指引和告知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暂时报告依不同状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暂时报告浮现任何错误、漏掉或误导,本所可以规定公司作出阐明并公示,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办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暂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期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文献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文献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她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她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我司报道以及我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状况,及时向关于方面理解真实状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就有关事项提出询问,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规定及时、真实、精确、完整地就有关状况作出公示,不得以关于事项存在不拟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示和回答本所询问义务。
2.16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本所询问,或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本因此为必要,本所可以交易所公示等形式,向市场阐明关于状况。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暂时报告和有关备查文献等信息披露文献在公示同步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征询电话畅通。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拟定性、属于暂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承认其她情形,及时披露也许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如下条件,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阐明暂缓披露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信息未泄漏;
(二)关于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批准,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有关信息。
暂缓披露期限普通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批准、暂缓披露因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承认其她状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有关义务也许会导致其违背国家关于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有关义务。
2.21上市公司发生或与之关于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披露原则,或者本规则没有详细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以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也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详细规定有疑问,应当向本所征询。
2.2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献,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文献内容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文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种月内,新任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种月内,订立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订立《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献内容,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及时订立《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书面文献和电子文献。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我司股票状况;
(二)有无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或本所其她有关规定受查处状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状况;
(四)其她任职状况和近来五年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她国家或地区国籍、长期居留权状况;
(六)本因此为应当阐明其她状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
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浮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该等事项最新资料。
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她有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因此为应当履行其她职责和应当作出其她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档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档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浮现也许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
3.1.6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涉及: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应当审慎地选取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关于公司报道,及时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也许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证券法》、《公司法》规定及社会公认其她忠实和勤勉义务。
3.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关于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我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我司股份发生变动(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示。
3.1.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我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我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我司股份,应当按关于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将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半年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半年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状况。
3.1.10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告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材料(涉及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状况有异议,应当同步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3.1.11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状况进行阐明。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指定联系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办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档管理人员有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浮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示;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积极求证真实状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答本所所有询问;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培训,协助前述人员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本所其她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也许作出违背关于规定决策时,应予以提示并及时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履行其她职责。
3.2.3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她高档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关于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所有文献,并规定公司关于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获得本所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近来一次行政惩罚未满三年;
(三)近来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我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其她情形。
3.2.5上市公司应当在初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请董事会秘书。
3.2.6上市公司应当在关于拟聘请董事会秘书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关于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关于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董事会可以聘请。
3.2.7上市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涉及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阐明、职务、工作体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上市公司在聘请董事会秘书同步,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固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9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请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示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请书或者有关董事会决策;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通讯方式,涉及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通讯方式,涉及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关于通讯方式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资料。
3.2.10上市公司辞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理由,不得无端将其辞退。
董事会秘书被辞退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阐明因素并公示。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辞退或者与辞职关于状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1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种月内辞退董事会秘书:
(一)浮现本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浮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导致重大损失;
(四)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本规则、本所其她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导致重大损失。
3.2.12上市公司应当在聘请董事会秘书时与其订立保密合同,规定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关于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监督下移送关于档案文献、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3.2.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档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步尽快拟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请董事会秘书。
3.2.14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规定参加本所组织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保荐人
4.1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步具备本所会员资格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保荐人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4.2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保荐合同,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权利和义务。
保荐合同应当商定保荐人审视发行人信息披露文献时点。
初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种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种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保荐人应当在订立保荐合同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详细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指定联系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自然人。
4.4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合同、保荐人和有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证明文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关于其她文献。
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文献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关于规定。
4.5上市保荐书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状况;
(三)保荐人与否存在也许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阐明;
(四)保荐人按照关于规定应当承诺事项;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六)保荐人和有关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她通讯方式;
(七)保荐人以为应当阐明其她事项;
(八)本所规定其她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有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4.6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她有关义务,审视信息披露文献及其她有关文献,并保证向本所提交与保荐工作有关文献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步督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承诺。
4.7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献及其她文献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毕对关于文献审视工作,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文献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改正或补充,并同步向本所报告。
4.8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刊登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工作。
4.9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也许存在违背本规则规定行为,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阐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关于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刊登声明,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本所对上述公示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专业意见也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她不当情形,应当及时刊登意见;情节严重,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保荐人和发行人终结保荐合同,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阐明因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示。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示。
新聘请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4.4条规定关于文献。
4.12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告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阐明因素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有关资料。
发行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3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保荐人、有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她参加人员不得运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发行人尚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初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5.1.1发行人初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近来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本所规定其她条件。
5.1.2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初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关于规定编制上市公示书。
5.1.3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初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献: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备执行证券、期货有关业务资格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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