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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体文件7
青海物产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
作业安全
(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2、环境风险和隐患辨识与评估、分级管理规定...............10
3、生产过程环境、风险、隐患辨识、评价、分级汇总样表.....23
4、安全标志牌管理规定...................................24
5、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环保管理规定...................27
6、变更管理制度.........................................36
7、安全设施设备变更审批样表.............................39
附件:
1、生产过程环境、风险、隐患辨识、评价、分级汇总台账
2、设备维修检修计划
3、检修操作票工作票
4、人的不安全行为辨识及控制措施
5、承包商、供应商资质证书及安全协议书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进入工作现场,必须穿戴齐全符合现场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整齐、规范。
安全帽必须系下颌带,工作服衣扣必须系好。
第三条安全帽的佩戴要求:
(一)凡厂房内有天车等起吊设备的工作场所,其相应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二)施工人员及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现场要求的安全帽;
(三)进入立体交叉作业场所及有落物砸伤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四)进入井下、狭小空间、设备复杂交错区域等容易碰撞头部的场所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五)高处作业存在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六)其他必须佩戴安全帽的场所、岗位。
第四条在下列场所必须佩戴防护眼镜(罩)
(一)进入铸造生产作业场所,如通炉、捞渣与铝水接触的作业岗位及靠近该作业岗位30米以内;
(二)进入机加工、摩削机械等容易产生金属屑的场所岗位;
(三)电工闭合保险装置、必须带电作业时;
(四)进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靠近该作业点周围15米内的场所;
(五)酸洗、碱洗作业时;
(六)易产生飞溅物的作业时;
(七)其他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罩)的场所、岗位。
第五条凡操作机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中特别注意:
(一)机器设备上的传动轴、联轴器、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
(二)使用车床时,加工件和刀具必须夹牢。
车床在运转时,严禁戴手套。
袖口要扎紧,留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入工作帽内,工器具必须按规定放好,不得随意放置;
(三)使用砂轮机时,必须有砂轮机罩,开车前,应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研磨时,不可站在正面,用力不得过猛;
(四)使用钻床时,工件要固定或用钳子夹住,不能直接用手拿钻孔,更不能戴手套;
(五)严禁在机械转动时进行清扫或洗拭工作。
在机械运转部分附近,应特别注意衣服袖口、领口、下摆要扎紧,不可有飘动部分,以防机器旋转绞住伤人。
第六条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传送带上直接卸料、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七条严禁从正在运转的机械(如皮带、辊道输送机等)上面跨跃或从下面钻过,通过时,必须走专设过道(台)。
第八条起重作业及物品搬运安全要求:
(一)起重设备必须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的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控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连锁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二)起重设备的挂钩、钢丝绳、链条要符合规格,且经常进行检查;
(三)起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四)严禁超负荷、超速度起吊物品或斜吊物品;严禁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五)天车行走时,必须打铃,且缓慢通行,吊运物品时要轻吊、轻放,严禁边行走边起吊物品;
(六)女职工单人间断负重不得超过25Kg,连续负重每次不得超过20Kg。
两人以上抬运物品时,由一人发出统一动作口号,同起同落,防止砸伤或扭腰;
(七)使用撬杠时,不准骑在上面或用脚踩,杠头不得插得过深或过浅,防止撬杠崩起或物件滚回伤人;
(八)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轻拿轻放,严禁肩扛。
第九条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一)在熔铸捅炉、加料等作业之前,工具必须先预热;
(二)使用手锤和大锤时,先要检查锤头是否牢固,有飞边毛刺的锤头不能使用;作业时不得戴手套;挥锤前,要注意观察四周是否有人或碰及其它东西;
(三)使用扳手、锉刀不要用力过猛,扳手不得反着用或随意用套管加长;
(四)使用梯子,先检查梯子是否牢固,要有防滑措施,并有专人扶梯子;
(五)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落物时不要过猛,以防油顶崩出伤人;
(六)使用钢丝绳时,应根据机构工作级别和用途结合安全系数来选择或确定钢丝绳的直径和钢丝绳的许用压力,使用已用的钢丝绳前必须检查断丝情况。
第十条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接近带电的电力设备上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以及采取“停、验、接、挂”措施,做好安全确认;
(二)电气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钳、棒等),必须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清扫、检修前必须断开电源刀闸,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应取下保险丝,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方可工作;
(四)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电焊机的焊机与配电盘连接的电缆线长度以不超过3米为宜,如确需用较长的导线时,应采取间隔安全措施;
(六)行灯电压不能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不能超过12伏;
(七)闭合保险器时,要站在保险器的侧面,面部要闪开,以防烧伤;
(八)严禁赤手触摸电门开关、马达等带电设备,严禁在电线和电气设备上搭晒衣服和用金属导体与之连接。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凡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它防高处坠落措施;
(二)安全带要挂在牢固的地方,严禁低挂高用;
(三)工具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工具袋必须系好;
(四)遇有大风(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不得安排患有高处作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对从事高处作业以后患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作业人员单位应立即调离高处作业岗位;
(五)上下两层同时进行作业,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否则,不许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六)不准在高处任意往下扔东西,要以绳索吊下或设围栏禁区,并派专人看守,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一)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十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不得少于5米,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气瓶胶管不得小于5m,一般在10~15m左右,氧气管两端必须用卡子或细软铁丝扎紧;
(二)气瓶要有减震圈,氧气瓶要有瓶帽和安全阀,瓶嘴严防油脂沾染,乙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减压装置;
(三)氧气瓶与乙炔瓶严禁同车运输;在同一库内严禁将乙炔瓶、油漆、油类、可燃气体与氧气瓶等放置在一起;
(四)开启氧气瓶阀时,应注意站立位置,不能正对接口,应缓慢打开,防止快速放气时瓶阀处结霜;
(五)使用乙炔气瓶时,开启阀门应缓慢,不得超过一转半,正常使用时,减压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气流不得超过0.05m3/(h·L);严禁乙炔瓶倾倒使用,使用已倾倒的乙炔瓶必须先静置20分钟后才能使用;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六)严禁自行对乙炔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严禁对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要求:
(一)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积聚;
(二)易燃易爆场所按照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分别配置相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
(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查、测试接地电阻;
(四)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取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五)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六)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设备完好率和泄漏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安全标志牌。
生产、检修以及更换阀门、仪表、电气、管道等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九)仓库内的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剧毒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物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保卫部报告;
(四)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第十五条生产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工器具和物料不得随意放置,地沟(池、坑)应有盖板或防护栏杆。
第十六条严禁赤手触摸酸、碱料浆、熟料、成品、半成品等腐蚀性的液体和高温物料。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或其他安全保险装置,并定期校验,保持准确有效;
(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建立维护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制度以及预防事故紧急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及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压力表必须严格执行压力表检定分级管理规定,各单位所属的压力表必须按周期及时送检,确保所使用的压力表准确有效。
(五)锅炉房通风设施应保证工作连续性,应定期检测煤气泄漏检测装置的可靠性。
环境风险和隐患辨识与评估、分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辨识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破坏的安全环保风险,评估和确定风险等级,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环境风险的辨识和评估。
3术语解释:
(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2)危险源:
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5)风险: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6)风险评价: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4职责
4.1安全环保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环保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2)组织制定和审批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和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实施;
(3)保证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整改和控制所需资金的投入。
4.2安全环保部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制度并督导实施;
(2)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车间对可能存在安全环保风险的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风险辩识;
(3)组织审核公司安全环保风险清单,评估和判定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4)组织制定和评审安全环保风险控制措施。
4.3各部门和生产车间职责
(1)在安全环保部的指导下辨识本部门和车间所有作业过程、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环保风险,形成本部门和车间安全环保风险清单,并对安全环保风险进行评估;
(2)制定并实施安全环保风险控制措施,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3)对本部门的安全环保风险清单进行定期更新,以保证安全环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工作程序
5.1安全环保风险辨识和评估
5.1.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规定,安全环保风险辨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Ø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Ø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Ø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Ø忘记关闭设备
Ø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Ø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Ø奔跑作业
Ø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Ø机械超速运转
Ø违章驾驶机动车
Ø酒后作业
Ø客货混载
Ø工件紧固不牢
Ø对操作规程不熟悉、对警示信号不明白其含义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Ø拆除了安全装置
Ø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Ø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Ø安全装置未启动
(3)使用不安全设备
Ø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Ø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Ø防护不当
(4)手代替工具操作
Ø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Ø用手代替工具接触加工中的产品
Ø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例如:
将半成品堆放在通道中,或堆放在设备周围。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Ø冒险进入涵洞
Ø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Ø装车、卸料时,未离危险区
Ø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密闭容器进行作业
Ø冒进信号
Ø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如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人员在吊装物件下方作业、停留或进行交叉作业。
(9)机器运转时进行维护作业,如在机器设备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在驾驶厂区车辆作业时接打手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Ø未戴护目镜或面罩、防护手套、安全帽、工作帽
Ø未穿安全鞋
Ø未佩戴呼吸护具、安全带
Ø防护用具穿戴不当
(12)不安全装束
Ø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Ø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Ø在易发生绞入的地点不束起长发、穿衣袖过长的服装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例如:
将易燃易爆品堆放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地方。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带来的事故隐患主要是: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等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Ø无防护主要包括:
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噪声大的设备无消音系统、危房内作业和其它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
Ø防护不当,主要包括: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和其它防护不当的情形。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Ø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通道门遮档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和其它有缺陷的情形。
Ø强度不够,主要包括:
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和其它情形。
Ø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主要包括:
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和其它情形。
Ø维修,调整不良主要包括:
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和其它情形。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主要包括: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Ø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Ø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Ø照明光线不良
主要包括:
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等。
Ø通风不良
主要包括:
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和其它情形。
Ø作业场所狭窄,不便于舒适地进行生产操作
Ø作业场地杂乱主要包括: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未开“安全道”作业和其它情形。
Ø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Ø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Ø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它易滑物等情形。
Ø贮存方法不安全(如将易燃物品存放在配电室)
Ø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三)管理上的缺陷
(1)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如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置组织机构或未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
(2)安全环保责任制
如未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明确公司、车间、班组、个人各级人员的安全环保责任。
(3)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如未制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或未针对各关键岗位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或工艺过程和作业程序设计不当,或无作业程序或者工艺过程有误。
(4)应急管理
如未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制定预警、准备、响应、恢复等程序,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5)培训教育
未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
如未对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公司、车间、班组)和“四新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
(6)监督管理
如未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对危险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没有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制度,如动火许可,单人进入密闭容器作业等。
没有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相应的监管责任。
(7)沟通交流
各级人员之间没有顺畅的沟通途径,尤其是信息报告、传递、处理、反馈等信息交流方式。
如换班作业时,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5.1.2安全环保风险辨识应考虑以下时机:
(1)每年3-4月;
(2)新项目开工前;括三种状态
(1)正常:
常规活动时的生产经营,可能对安全环保带来影响的风险;
(2)异常:
非常规活动时的生产经营,可能对安全环保带来影响的风险;
(3)紧急:
紧急情况时的生产经营,可能对安全环保带来影响的风险。
5.1.4安全环保风险的辨识范围应包括:
(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3)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
5.1.5安全环保风险常用的辨识方法有经验分析法、工作任务分析法和安全检查表法。
(一)经验分析法,包括对照、经验法和类比分析法。
(1)对照、经验法:
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安全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
(2)类比分析法:
是利用相同或类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或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
(二)安全检查表(安全性评价表)法:
利用安全检查表对评价对象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5.1.6安全环保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直接判断法和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法)。
(一)直接判断法,属于下列任一情况时,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风险或者重大危险源:
1、不符合适用的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2、相关方有严重的合理抱怨;
3、曾发生过事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
4、直观察觉到可能导致风险,但未采取适当控制措施。
(二)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法),对于不宜直观得出结论的风险可通过公式(D=LEC)进行半定量风险评价,公式是用与系统危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大小,D表示风险评价值,L表示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E表示暴露于风险环境的频繁程度,C表示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70的安全环保风险定为安全环保重大风险或重大危险源。
1、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用L值代表)
L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用E值代表)
E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用C值代表)
C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40
灾难,数人死亡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7
严重,重伤
3
重大,致残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4、风险等级(用D值代表)
D分数值
危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160~3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5.1.7安全环保风险的辨识实施
(1)各部门和车间对本部门和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活动范围涉及的安全环保风险予以辨识和评审,确定本部门的安全环保风险,填写《安全环保风险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送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对各职能部门和车间报送的安全环保风险,予以分析、审核、汇总,形成公司级安全环保风险清单。
5.1.8安全环保部会同公司各部门和车间负责人对安全环保风险清单中的风险予以评估,确定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风险。
5.1.9安全环保部将确定的重大安全环保风险,形成公司级的《重大安全环保风险清单》,注明每个重大安全环保风险的责任部门,经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5.1.10安全环保部将《重大安全环保风险清单》分发各部门和车间,各部门和车间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
5.2安全环保风险清单的更新
5.2.1各部门和车间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补充辨识安全环保风险,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安全环保风险清单》并报送安全环保部。
(1)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
(2)在设备设施重大改变时;
(3)在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4)引入新的材料时;
(5)发生事故后。
5.2.2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环保风险情况,补充评估安全环保风险,更新公司《安全环保风险清单》,涉及重点安全环保风险的需进行重新审批。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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