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代理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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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代理培训材料
船务代理
一、船务代理的概念及业务范围
(一)船务代理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特征及权利论述如下: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船务代理是指船舶代理公司(简称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与船舶运输有关的货主等(统称委托方)的委托,在法律允许和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方办理船舶到港与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的作用就是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和授权,维护委托方在本港口的利益,即代表委托方负责船舶进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间的管理和维护。
从事船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二)船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7、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比较广,联系面多。
其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海运专业知识,了解有关国家的法规、海事法律,熟悉贸易合同、租船条款等国际贸易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掌握本港的自然条件,方能较好地处理业务上的问题,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为船方节省船期。
二、市场营销工作
市场营销是船舶代理业务的起点,是代理业务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一般来说,没有市场营销就没有可供代理的船舶和货物,也就会变成无米之炊。
市场营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就要求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有关业务知识,了解有关客户、货源、港口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一)龙口港锚地图
1#
锚地
A37o40'00"N,120o10'00"E
B37o40'00"N,120o12'00"E
C37o39'40"N,120o12'00"E
D37o39'40"N,120o14'00"E
E37o38'50"N,120o14'00"E
F37o38'50"N,120o10'00"E
2#
锚地
A37o38'03"N,120o15'00"E
B37o38'03"N,120o16'38"E
C37o37'26"N,120o16'38"E
D37o37'26"N,120o15'00"E
3#
锚地
A37o37'48"N,120o12'30"E
B37o37'48"N,120o13'52"E
C37o37'00"N,120o12'30"E
D37o37'00"N,120o13'52"E
引航地点位于屺坶角方位000,距离2.86海里。
进港船舶如需引航,必须由船长在到达龙口港前48小时
主航道,位于0号灯浮至12号灯浮之间,长约12714米,底宽94米,水深12.2米。
航道上设有0~12号灯浮
内航道,位于12号灯浮至16号灯浮之间,长约827米,转弯段底宽120米,水深12.2米
龙口港引航船用拖轮代替。
现有引航员6人,一级3人,二级2人,三级1人。
港口代码:
CNLKU
港口名称:
龙口
经 度:
120°19’E
纬 度:
37°39’N
潮 水:
最高潮位1.8米,最低潮位-1.23米;平均高潮位1.36米,平均低潮位0.45米;最大潮差2.87米,最小潮差0.03米,平均潮差0.91米。
各航道吃水限制:
主航道限制最大吃水12米;
日落后至日出前船舶能否进港:
能。
拖轮及工作船情况:
1×3400马力、1×3500马力、1×3000马力、煤航道,位于杂货码头掉头区与煤码头掉头区之间,长约1556米,底宽80米,水深9.5米,航道上设有16~20号灯浮,并设有引导灯桩,船舶可按灯浮及引导灯桩标示的航道航行。
泊位名称 长度水深靠泊能力装卸货种岸吊情况
(米)(米)(吨级)
11号泊位 191.45 10 16,000 煤炭 3×16T
12号泊位 164.21 10 16,000 件杂 3×10T
13号泊位 130 7.5 5,000 危险品
14号泊位180 9.5 集装箱 40TX1,80TX1,10TX2,16TX2
1号泊位 180 10.3 16,000 散杂货 2×10T
10号泊位 129.01 7.5 5,000 散盐10T×2,坑道皮带机
2号泊位 120 7.5 5,000 客运 1×10T
3号泊位 100 6.72 3,000 散杂货 2×10T
4号泊位 100 6.72 3,000 散杂货
5号泊位 103.96.82 3,000 原沙
6号泊位 103.9 6.82 3,000 原沙 皮带机
7号泊位 52.87 4 1,000 滚装 六号北滚装码头
8号泊位 52.874 1,000 散盐
9号泊位 129.017.5 5,000 散盐 2×10T
(二)烟台港口情况
烟台港水域面积867.4平方公里,陆域面积4.03平方公里,岸线总长6164米,货场总面积108万平方米,仓库总面积9.2万平方米。
共有泊位38个,其中万吨以上泊位19个,最大水深-16米(63、64泊),可接卸10万吨以上大型矿船(CAPESIZE),日均卸率在20000-25000吨左右;集装箱泊位3个,其中37泊岸线长300米,水深-14米,年设计通过能力20万TEU,61、62泊水深-14米,岸线长513米,可停靠5000TEU船舶两艘,年设计通过能力50万TEU;有散装化肥灌包作业专用码头(24泊),配备自德国引进的自动化灌包作业线,日处理能力约为1.2万吨;在21泊建有全封闭的散装水泥储罐和输送线,储罐可储存3万吨散装水泥,日装船效率为7000吨左右;拥有多个液体化工品储罐,主要分布在老港区北端(12泊)、32泊附近,并配备专用铁路装车平台和专用食品油输送管道,输油效率约为300吨/小时左右,使食品油可直接输送到货主储罐,另外地方港和牟平作业区也可接卸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
(见附件一)
烟台港港机总量530台,其中浮吊1台,起重负荷32吨,起重跨度30米,可安排吃水过大的船舶在锚地过驳减载;门机35台,作业负荷10-16吨;集装箱装卸桥4台,负荷40.5-50.5吨;拖轮9艘,驳船6艘,其中大型港作拖轮4艘,3600马力的2艘,4000和4200马力的各一艘;多用途流动灌包设备13台,主要用于进口大豆、大麦、小麦、散装鱼粉等货物的灌包作业,散粮灌包日处理能力可达2万吨左右。
除了以上的专用码头和专用设备以外,烟台港在许多货种的装卸方面都有着较为丰富的作业经验,象进口冻鱼、木材、钢材、废钢,出口煤炭、石材、生铁、钢坯、型材等等,多种多样,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
烟台港共有引航检疫锚地2个,一号锚地最大水深-14.5米,主要供500总吨以下船舶锚泊,二号锚地水深-17米,可供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锚泊。
过驳锚地1个,水深-18米,可共吃水较大,无法直接靠泊的船舶进行过驳减载。
象一些CAPESIZE的矿船满载时,吃水可达17、18米,就需要在距离二号锚地大约20海里以外的深水区域锚泊,待高潮时再移至过驳锚地减载。
另外,烟台港还有避风锚地1个,一般只在大风天气时由港监安排用以避风。
烟台港船舶进出东港池(K1-K5,11-19泊)时,需经由南航道,航道水深-8.7米,高潮时最大可靠离吃水10米以下的船舶(随潮水大小变化);进出西港池和一港池(21-26,D1-D3,32-37泊)需经由北航道A,航道水深-13米,但由于港池内存在浅点,21-24号泊位高潮时最大可以靠离吃水12米以下的船舶,35、36泊高潮时最大可以靠离吃水13米以下的船舶;进出三港池(61-64泊)需经由北航道B,航道水深-15米,高潮时可靠离吃水16米左右的船舶。
烟台港历年最高潮位3.36米,最低潮位-0.87米,平均高潮位2.29米,低潮位0.66米,平均潮差1.64米,最大潮差2.88米,最小潮差0.33米,平均海面1.54米。
(三)确立委托
1、建立代理关系的方法
市场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代理权,建立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双方谈判,签定书面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将委托事项告知代理,双方就委托事项和代理费达成一致,经代理确认后生效。
2、建立代理关系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中指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对受托人义务论述如下: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船舶代理公司得到委托方明确或隐含的授权表示是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
船舶代理关系就是委托方为其船舶到抵达港办理进出港和在港一切业务手续而寻找港口代理人,并经双方商定,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为依据,而建立的一种代理关系。
3、代理关系分类
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代理;根据委托方不同可以分为租家代理和船东代理;另外还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和保护代理关系等。
(1)长期代理关系
长期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根据船舶运营需要,事先与代理人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签定一次委托长期有效(一年或几年)的代理关系。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委托方只需在每航次船舶抵港前,通知代理到船时间、船名、船舶规范和载货情况,不需要逐船逐航次委托。
委托方应建立往来帐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船舶逐航次使用。
班轮公司与代理公司一般都签定长期代理协议(一年或两年),到期后双方再商定是否续签。
除更换船舶、班期调整等情况外,班轮公司不需要每航次给代理公司发通知,代理公司应根据班轮公司的船期表和船长的预计抵港电按时安排好工作。
(2)航次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在船舶到港前,用函电向抵港代理提出该航次船舶委托,在代理回电确认后,本航次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即除了第一委托方(一般是发出委托电并汇付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的一方)以外,对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理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者,统称为第二委托方。
接受第二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即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
第二委托方与代理建立代理业务,通常也应有书面委托依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汇寄备用金,同时支付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如下二种情况:
A、由租船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称为船管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业务的关系比较明确,即租船人着重港口装卸业务,而船东要求代理完成其指定的船舶业务。
作为代理,只要分清业务环节,分别完成租船人和船东提交的代理任务并分开结算即可。
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期租船和班轮代理业务中。
B、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代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的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从而节约开支。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要处理好船东和租船人这一对存在相互利益对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公正,如实的反映船舶在港作业动态,特别是在缮制有关单据,如装卸时间事实纪录(S.O.F.)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等时一定要根据租约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快装快卸,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船东和租船人的切实要求,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程租船业务中,特别是由于租船人实力较强而具有装/卸港代理的指委权。
当然,第二委托方也可能是以上两者以外的其它关系人,如货主,贸易方,船船管理公司等。
(4)保护代理
所谓保护代理可以理解为,在租船合同下,当船舶代理由合同一方(船方或租方)指委时,合同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另外指委的代理。
如租船合同规定船方指委代理,租方可能指委保护代理在装/卸港保护自身利益。
为帮助大家理解第二委托方代理和保护代理关系,举例如下:
A公司拥有“海洋”轮;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5年的期租合同,期租使用“海洋”轮;C公司有散杂货需要从美国运往中国,于是与B公司签定了程租船合同,单航次程租使用“海洋”轮。
在程租合同下,C公司拥有指委代理权。
C公司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于是C公司要求B公司使用甲公司作为卸港船舶代理。
于是B公司正式委托甲公司作为“海洋”轮该港的船舶代理。
负责船舶进/出港、靠泊、卸货等工作和支付有关港口使费。
由于B公司过去与甲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为保护自身利益,B公司在该港委托乙公司作为自己的保护代理(见图1),负责监控卸货工作,并将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等通过保护代理支付给甲公司。
A公司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过去都没有业务往来,于是他委托该港的丙公司为船管代理,负责船员借支、就医、航次修理和其他船东负责的有关事宜。
如果A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来往,而且委托甲公司在该港负责船管代理业务,甲公司可以将A公司委托的业务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见图2)。
当委托确立以后,就轮到具体的业务操作了。
船务代理的业务操作一般包括计划、调度、货运、外勤、服务、财务等几个环节。
计划主要负责与委托方联系,答复有关询问,报告船舶动态,核算备用金并控制备用金的使用;调度主要负责与港方联系,安排、协调船舶作业计划,了解作业进度,将船舶动态通知港口有关单位;货运主要负责货物单证的制作,进口放货,出口签单,报关报验,货物集疏港等与货主有关的业务;外勤主要负责与船方联系,协助船方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单证的制作和送递等;船舶服务主要负责船方正常作业以外的有关事项安排,象船员遣返、就医、体检、打针,以及有关供应、修理等等,多数为船东方面的业务;财务主要负责费用支付、帐单收集、航次结帐单的制作等。
各个环节相互交叉,相辅相成。
三、船舶抵港前的工作
(一)委托电的审核
接到委托方的书面委托后,首先审核委托内容,明确委托关系。
审核委托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查明船舶国籍是否允许进入我国;
对于首次来港的悬挂某国旗的船舶(指国籍为首次),海事局主管部门在审批《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时,需报请交通部审核批准,是否准许进入我国。
2、查看船舶规范有无可能影响靠泊装卸作业的设施;
3、船舶是否超过港口限制(如吃水、净空高度等);
4、有无超长、超重货物,是否需要申请特种装卸设备;
5、装卸费用条款;
装卸费用条款一般包括FI、FO、FIO、FIOST、LI、LO等几种形式。
FI(FREEIN)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FO(FREEOUT)指船公司不负担卸船费,FIO(FREEINANDOUT)指船公司不负担装卸船费用,FIOST(FREEINANDOUT,STOWAGEANDTRIMMING)指船公司不负担装卸船及积载平舱费用,LI(LINERIN)指船公司负担一半装船费,LO(LINEROUT)指船公司负担一半卸船费。
如装卸条款为FILO(FREEIN,LINEROUT),则是指船公司不负担装船费,但负担一半卸船费。
当装卸条款为班轮条款(LINERTERMS)由船公司负担装卸费(由船舷至舱底)时,装卸船由船公司安排,代理需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尽早安排好码头装卸工作,以免影响船期。
6、用何提单格式,由谁签发;
在代理出口船时,代理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确定使用何种提单格式、由谁签发。
如需使用船公司提单格式,应通知外勤业务员在船舶靠港后登轮向船方索取正、副本提单格式;如使用其他提单格式,应将有关提单格式传真委托方,请其确认。
如果由船长签发提单,须联系发货人提前准备好提单,避免完货后因等待制作提单而延误船期;如果由代理代签提单,则须落实好代签提单的授权书是由船长签署,还是由船公司直接授权。
7、是否需要扫舱、洗舱、铺垫、绑扎,由谁安排,费用由谁支付;
8、吨税执照是否到期;
船舶吨税就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由海关按船舶净吨征收的一种关税。
吨税分三十天期和九十天期两种,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报。
三十天期税率按九十天期税率减半计征。
进口船舶应自抵港之日起征,如所领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原执照期满之次日起续征。
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如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该船舶的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
9、货物积载图、舱单、提单副本、集装箱清单等;
10、租船合同或其主要条款,等等。
(二)备用金
委托审核完毕,如委托事项明确、合法、资料齐全,则应立即根据委托事项、《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交通部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以及港口的有关规定估算出备用金,和公司的通讯地址、银行帐号等一起回复委托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委托。
代理备用金是指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预付给代理,用于支付船舶进出港和在港期间所需的港口使费、代理费以及有关特殊事项的备用款项。
接到顾客的询问电要及时估算港口使费和代理费数额,连同港口装卸率等情况和顾客询问的其他问题一并及时答复。
委托方为租方时,如船东又同时委托办理借支、备件、船员遣返等船东事项,应向船东索取备用金,加收第二委托方代理费;如船东费用由租家垫付,则应落实费用,取得委托方书面确认。
对于备用金,委托方一般要分项审查,不愿多占用资金,损失利息,当出入不大时方予汇付。
所以在估算备用金时,应分项计算,力求准确,适当有余,才不致委托方提出异议而延误收汇时间。
估算备用金一般包括代理费、正常港口费用、特殊项目费用等。
代理费根据船舶净吨及装卸货物情况,按照《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计算。
港口使费主要包括拖轮费、引航费、港务费、停泊费、解系缆费、交通通讯费、港口查验单位的检查费等。
如装卸货物为件货时,需核算理货费;如果没有有效的吨税证书,要计算吨税税款;委托方安排的其他事项,如牵涉到费用问题,要一并向委托方提出安排汇付。
备用金应指定专人掌握使用,随时注意支出情况,如发现可能超支较大时,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要求增补。
如果总数不超,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
数额较大的临时支出,特别注意向委托方催汇或补汇。
(三)进口放货和出口受载
进口载货船舶进港前,除非船公司另有明确的书面指示,应遵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国际惯例。
货运代理或收货人办理提货时,必须先在正本提单上背书并向代理换取提货单,凭此提货单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然后再到码头或仓库提取进口货。
签发提货单是代理向收入货人签发的,向码头或仓库提取货物的凭证。
提货单应具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但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没有流通性。
如果收货人未拿到正本提单,而船已经抵港准备卸货,为不影响作业的进行,按照商业习惯,可凭收货人提供的公司或银行担保函和副本提单予以签发提货单,待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再交给代理,换回保函。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办理提货,必须在得到船公司明确书面指示后才可办理。
由于船舶日益快速化的发展,为了使收货人能在卸货港及时提取货物,目前在海运实践中出现了所谓“电放“的业务。
即由托运人在货物的装船港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由承运人使用电传、传真等通讯手段,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明确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不需要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由于此时的授权放货通知是采用电传、传真等电函方式,所以实务中人们称之为“电放”。
电放系一种放货行为,直接涉及到所有权转移等重要问题,代理要谨慎对待,严格按照船公司指示办理。
对一些冷冻货、液体化工品、成品油等较为特殊的货物,如果卸货安排车船直取,应收货人要求,代理可协商海关在船舶抵港之前,将进口舱单数据提前录入海关微机系统,由收货人安排提前报关,以便船舶到港靠泊后能立即卸货,节省船期。
出口载货船舶到港前,代理从船公司或租船人处得到船舶来港信息后,将有关资料通知发货人,制作托运单。
代理对托运单审核无误后,在装货单一联上盖章,以便托运人办理报关手续。
(四)其他准备工作
在代理关系确定以后,代理要了解有关资料,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分送海事局、边防、海关、检疫局及港口有关部门;如需靠非监管区码头作业,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递交靠泊申请;来自疫区的船舶如需靠泊检疫,应提前向检疫机关递交靠检申请;集装箱班轮可按规定向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疫。
代理还须向委托方索取各种货运单证,包括载货清单、提单副本、货物积载图、集装箱箱位图等,分送港口作业区、外理公司等有关部门。
如有进出口或过境危险品,须在船舶抵港前填写申报单,向海事局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分送港口作业区和船方。
代理还须了解掌握船舶动态,保持与委托方、船方联系,及时将船舶动态和变化情况通知港口有关单位,并将船舶抵港后的计划安排提前通知船方或委托方。
四、船舶在港期间的工作
船舶抵港以后,代理应立即与船方取得联系,了解抵港时间、抵港吃水、船上存油存水等情况,連同船舶的计划安排一起向委托方发出抵港报,并将船舶到港时间通知港务局调度和海事局等查验单位。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或载有粮食、木材等需在锚地验货的船舶,要联系好检疫机关及时进行锚地检疫,避免延误船期。
船舶靠码头以后,代理每天要向港口作业区了解装卸数量、作业班数和预计完工时间,有无移泊计划等。
将作业进度通知船长,并向委托方发作业动态报告电。
外勤业务员须每天登轮,了解装卸现场情况和可能发生影响作业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联系船方、货方、港方,分析原因并研究措施加以解决,对重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委托方。
代理在卸货过程中应协调有关方,不要影响货物正常装卸,尤其在理货与船方发生争执时,要尽量说服理货不要使用加大船方责任的描述,同时说服理货接受船方签字时的附带批注。
必要时可以建议船方申请商检来确认责任。
理货完毕后,理货公司出具由船方签字的理货报告。
如果发生卸货数量与货运清单不符,或者卸货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理货公司根据实际理货,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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