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docx
- 文档编号:15602369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84
- 大小:161.85KB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docx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表
安顺惠民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爆破作业季度检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现场负责人
联系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人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是否合格
1
作业环境
采用电爆网络时,未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深孔爆破未对单孔核对电阻的
雷电暴雨来临时,未对施爆破现场做应急处理、未组强作业人员撤离。
导爆索插入雷管后,应用雷管卡紧器卡紧,严禁用其他钳子卡、小木棒塞和用牙咬等办法来联接导爆索和雷管。
起爆药包需要多少加工多少,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乱放。
在有冒顶、滑坡、危石坠落危险又无防护措施的作业面作业。
2
装药与堵塞
未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进行装药和堵塞作业、有水孔堵塞未采取可靠措施的
装药过程中,强拉硬拔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无证人员装填药。
爆破器材严禁乱丢、乱放,必须有专人看管。
堵塞材料中含有石块或易燃物。
大雾天、黄昏和夜间禁止爆破作业。
遇雷雨应停止爆破作业。
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得同时进行,同一工作面不得边凿岩边装药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一律要正确戴好安全帽。
3
警戒与盲炮处理
未在危险边界处设置明显标志;无定人、定岗、定责任或无故脱岗的。
爆破警戒和信号不清,联络不畅。
同时发出视觉和音响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第二次信号--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起爆或警戒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
爆破通告
未对爆破的内容、时间、信号含义、联络方式做详细规定的
未在明显处张贴通告。
5
爆破器材
施工现场爆破器材未安排专人看管。
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退还炸药库。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等导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和绝缘性能不符合要求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未能及时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作业点爆破器材,无防雨、防晒、防火、防盗措施
6
悬空作业、高处、陡坡作业
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高、陡边坡下方作业人员作业时,无佩戴安全帽、无安排专人监护。
未对高、陡边坡上的危石进行处理。
7
人员
人员身体坐压在凿岩机气腿上操作
使用金属杆通装有炸药的炮孔
人坐在装有炸药的箱上抽烟
在放有电雷管的危险区内使用
搬运时抛掷爆破器材
中深孔内有水发现网络金属线裸露的
穿纤维衣服进行电雷管加工,穿拖鞋、硬底鞋上班的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
检查结论
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学习内容
注:
2021年以来,建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系列民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发布后,又因管理方法改进、应对新生问题等原因,被之后的文件规定修订或者替代,现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汇编如下,将已被修订或者替代的规定删去;同时,对相关国家标准的常用规定进行了摘录,以方便学习,提高学习、执行效率。
1、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3、电子邮箱报告民爆物品流向动态制度(定稿)
4、民爆物品临时存放场所管理要求
5、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用要求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1]
7、爆破安全规程[6722-2021]
关于规范爆破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公安厅《爆破作业现场配送安全作业十条铁规》、杭州市公安局《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从业单位制度建设)以文件形式明确单位分管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机构并配足人员;落实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制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证件佩带、分色着装、现场保管箱等相关设备、登记台账等是否到位;落实禁酒制度,严禁器材保管、仓库值守、道路运输、器材搬运、现场作业等涉爆岗位人员酒后上岗、酒后作业、当班期间饮酒。
严格落实爆破作业活动持证上岗制度,严禁爆破作业单位以任何形式挂靠作业人员。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作业时佩带单位制作、公安机关签章的《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工资、为其缴纳“五金”等社险的凭证,对凭证不全的作业人员,由作业单位负责收回其《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并交公安机关封存。
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涉爆从业人员、矿山及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规程、法制教育,每人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并建立工作台账;建立涉爆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制度、逐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或者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应立即暂停其爆破作业活动、收回其许可证和上岗证并交回原发证部门并报告公安机关。
从业单位应建立违反安全规程人员脱产集中学习教育制度,适时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违反安全规程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进行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文件规范等的再学习、再教育,脱产集中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三天,实施情况应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示》、《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提示》;每月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和从业人员动态表现的排查分析,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条(道路运输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民爆器材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配送服务的名义购买、储存、运输(配送)民用爆炸物品。
在本市区域内途经道路配送民用爆破器材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严格执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和经停地点等规定。
第三条(民爆器材装卸运输)落实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负责人在装车前、出车前对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装车,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并签名后方可出车。
装运车辆车厢应为封闭式、产权应属爆破作业单位或者工程施工单位、业主单位,车辆应配备灭火器、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仓库、作业现场必须熄火后再进行装卸作业;车厢内部应保持清洁,四壁无尘,车厢导电地胶板性能可靠,无化学物质粉尘;车辆每次完成运输后必须打扫干净,清出车厢内残留的药粉、药渣以及遗留的民爆物品,车厢内不得有任何其他杂物;中途装卸器材后、每次启运前必须落实押运人员对车厢门关闭、上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雷管与炸药应当分车装运,特殊情况下同车装运的,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7.3.1.9的规定;雷管必须用专用保险箱或现场作业箱并且内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和装运;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无明显的声音),在车厢内应当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扔、丢、甩、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严禁过高堆放、失稳、超高、超宽、超载(含包装物质量);严禁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严禁在爆炸物品运输车和临时存放处等集中存放爆炸物品的场所对零散、无固定的雷管作业。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装运爆破器材;严禁在高温气候或环境中,或者在无专门安全保障措施的夜间进行配送、装运作业。
在爆破器材装车前、停运输及放中、卸货前,均应注意厢体及厢内温度,温度过高时必须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严防器材变质发生爆炸。
严禁装载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在太阳照射环境、有人居住的建筑周边、人员集聚区逗留以及载药维修;驾驶室仅限搭乘一名押运人员,严禁车厢内载人、驾驶室超额或者搭乘其他人员,严禁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混装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作业现场安全警戒)爆破作业项目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距离要求,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区边界部位或者出入口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
从爆破器材运入现场开始,应对作业现场装卸、临时存放、装药部位划定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烟火,在边界设置警戒带、实施安全警戒,严禁同时进行土石方清运、钻孔等任何其他生产作业活动,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其他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靠近或逗留,严禁牲畜、人力、机动车辆或其他移动物体靠近。
严禁在有杂散电流、感应电、雷电等的环境中进行爆破作业。
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能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等的设施(包括、对讲机、喊话扩音器等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警戒区。
第五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施工时,要根据爆破工程的级别,由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的土岩爆破工程,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应到现场指导施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装药及后续作业活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并携带该项目的爆破设计方案。
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凿岩施工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及时掌握地质变化、异常等情况,确保炮眼布孔符合爆破设计要求;在施工前逐孔测量孔径、深度、角度等,逐孔明确装药品种、数量等要求,并以图纸形式交待、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爆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在爆破工程实施中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在现场予以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对应当进行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监理单位指派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第六条(作业人员分色着装)负责现场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一着紫色服装、戴红色安全帽,其他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戴红色安全帽;爆破员、安全员统一分别着黄色、红色服装;当班期间仓库保管员应统一着蓝色服装。
服装应具有防静电功能。
未分色着装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民爆器材装卸、临时存放、装药警界区。
严禁爆破作业安全员实施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活动。
第七条(装药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临时存放民爆器材应落实爆破作业人员专门、不间断的看管,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接近或者由非爆破作业人员负责看管;炸药、雷管严禁混放(炸药堆与雷管间距不小于25米),雷管、零散炸药应当分开存放在现场保管箱内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炸药、雷管严禁混合作业,严禁边装药、边卸药、边复孔等违章作业行为;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第八条(现场视频监控建设)应在爆破作业现场(包括器材临时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到作业现场后的装卸交接、现场存放、领用发放、搬运、现场警戒、爆后检查、清退回库等环节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视频要始终保持画面清晰,监控无盲区,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有条件的,要实时将现场图像传送到公安机关;确有难度的,由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结束后七日内将图像信息妥善保存至作业单位专用电脑上并能方便民警随时核查。
第九条(作业现场器材搬运)单次炸药用量较大的爆破项目,需非爆破作业人员参与搬运民爆物品的,应由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操作基本常识、法制等教育培训并发给《器材搬运人员上岗证》(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所属单位、近期免冠照片、发证时间并加盖爆破作业单位钢印);搬运时应统一着绿色具有防静电功能的服装、随身携带上岗证,并在爆破员、安全员的可控距离内、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否则不得参与搬运。
搬运人员原则上应有建德市常住户籍、无违法犯罪记录。
搬运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器材配送领用限制)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应配备配有双锁、符合安全要求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雷管、零散炸药在现场接收后应立即分开入箱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爆破员应凭本人IC卡、与安全员同时在场并按规定分色着装方可接收爆破器材。
爆破员未持有本人IC或者爆破员、安全员未同时到场或者未佩带《爆破作业人员上岗证》或者未分色着装或者现场未配备配有双锁的炸药、雷管现场作业箱的,不得接收、领用爆破器材,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其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爆破员当日人均领用雷管不得超过200发;超过200发时,应由相应数量的爆破员分别在流向登记表上签名;爆破员达不到相应数量要求的,配送单位、仓库不得向作业人员交接、发放爆破器材。
第十一条(单次最大药量限制)爆破作业项目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公共安全评估工作规范》等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评估。
爆破作业项目单次配送或者出库的炸药量不得超过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确定的单次最大炸药用量;配送单位、仓库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建立各爆破作业项目单次最大炸药用量登记台账,在每次配送、出库时认真核对;对未取得公安机关书面抄告单的项目,配送单位、仓库不得配送、出库。
第十二条(流向动态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现场临时存放场所)
第十四条(爆前爆后安全检查)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设计方案中明确安全警戒距离以内的建筑及设施保护方案、人员疏散撤离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并绘制安全警戒岗哨设置示意图;在爆破时设置警戒和明显标志并按照警戒方案派出岗哨,组织撤离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设备并停止其他作业活动。
设置警戒哨时应确保视线全方位、防止有死角。
爆破作业现场应根据警戒哨位配备3只以上无线对讲机,施工过程中,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使用无线对讲机保持通讯联络;现场应配备并使用手持或固定的高音喇叭播放爆破预警、起爆、解除信号;警戒哨应特别注意、仔细观察、逐一检查警戒区内树林、草丛、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内有无人员逗留;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警戒区(常见的露天岩土浅孔、深孔爆破不少于200米,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的浅孔爆破不小于300米)、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放出后、解除信息发出前,警戒哨必须坚守哨位,防止人员等进入警戒区。
起爆后,应经过《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爆后检查等待时间后(露天浅孔爆破应超过5分钟,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露天深孔爆破应超过15分钟;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方可准许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区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准许其他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民爆器材流向登记)民爆器材出库、配送、现场接收、现场保管、现场领用、现场回收、退库各环节应遵守《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集中配送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建公治[2021]6号)并需二名作业人员同时在场,认真核对器材品种、数量、编码与实物相符,按照《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台账填写要求》、《<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炸药及编码、索类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登记要求及流程》(见附件,以下简称《配送交接单》)登记、分别签名后方可交接器材;签名必须分别亲笔签名,严禁代签。
爆破作业单位及领用器材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当班剩余器材应当清退回库、不得在作业现场、临时储存库及其他任何场所过夜存放的规定。
当班领用器材有剩余的,应及时通知配送单位、仓库到现场回收。
回收时,回收人员应随车携带《配送交接单》配送单位联至现场,与领用器材人员共同将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的清退回收登记内容如实登记完整,并由回收人员、领用器材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并及时交回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仓库安防补充规定)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建德市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防范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建公治[2021]6号》),并在值班监控室安装与110联动的紧急报警装置、在库区安装电子巡更设备,值守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仓库值守人员上岗证》、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电子巡查;每次巡查后应及时恢复库区周界报警、库房110区域报警系统至布防状态。
爆破作业单位每周至少对电子巡更数据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整改巡查不到位等问题;在每月月末5日内将电子巡更设备交治安管理大队审批服务窗口读取电子巡更数据。
建有(包括租用)仓库的涉爆单位,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仓库保管员必须24小时开机。
附件1:
建德市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台账填写要求
(建德市公安局2021年9月)
1、本套台账共分5大种,包括:
台账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进出库登记本》、台账2《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2-2《炸药及编码、索类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3《爆破作业项目领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台账4《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监炮记录登记本》、台账5《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本》。
装订时,可按时间、类别、作业单位或作业项目等分类有序装订,以备随时检查。
2、台账1(共四小种,分别为《总账A》、《总账B》、《作业项目分账》、《单一品种分账》,用于经营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储存仓库,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实际情况。
本台账由仓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建库单位应及时归档。
储存品种较多或有多家使用单位的仓库,应同时建立《总账A》、《作业项目分账》、《单一品种分账》,其中后二各主要用于内部货品进出记账、厘清各作业项目、单一品种的进、出及库存数量;海螺、巨化石矿、建铜、红狮等矿山自主爆破作业单位专用仓库,可以只建立《总账B》,但应在登记时细化到民爆器材的具体品种。
3、台账2用于工业雷管及编码、炸药及编码、索类的配送、领用、回收登记,本台账由配送单位、作业单位的配送人员、现场保管员分别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及归档。
为减轻各作业环节登记工作特别是雷管编码、炸药编码登记的繁琐,减少人为差错,本台账由仓库保管员在出库前详细、如实登记后在各作业环节进行流转,各环节作业人员对品种、数量、编码核对无误后双人亲笔签名。
4、台账3用于爆破作业项目领用、清退民用爆炸物品日记账(即作业项目使用民爆物品总账),由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负责落实登记、保管并及时交作业单位归档。
5、台账4用于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安全员监炮记录,由安全员填写、保管,及时交作业单位归档。
6、爆破作业单位一个作业项目有多个相对独立的作业面或者当班需进行二次以上作业,一次领用的器材需分批、分次发放时,作业单位在建立台账2的同时还要建立台账5《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本》。
7、台账中“现场保管员”是指在作业现场负责看管领用的爆破器材的爆破员;“爆破作业人员”人系指爆破员、安全员;“配送(回收)人员”是指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押运员、驾驶员或者仓库发放器材的保管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填写单位统一为“雷管:
发,工业炸药:
公斤,导爆管、索类:
米”。
附件2:
《工业雷管及编码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炸药及编码、索类
配送、领用、回收登记》登记要求及流程
(建德市公安局2021年9月)
一、登记说明:
1、本台账一式二联,分别由配送单位(或仓库)、作业单位按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爆破作业单位及其自有或者租用仓库按爆破作业项目建档,一个爆破作业项目一档;集中配送单位可以按配送车辆建档,一车一档;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者租用仓库的,应当由单位、仓库分别汇总作业单位联、配送单位联并分别单独建档。
2、为加快各环节交接流程,表中民爆器材品种、数量、编码由仓库保管员在出库环节负责填写,要求一具体品种单列一行。
出库时,零散炸药应存放在炸药现场作业专用箱内,雷管应当存放在雷管现场作业专用箱(或袋)内;炸药、雷管应当分车运输。
3、民爆器材配送至作业现场后,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同时在场、出示作业证后方可交接器材,现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接收签名后,由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并分别妥善保管。
4、爆破作业单位及领用器材人员、爆破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当班剩余器材应当清退回库、不得过夜存放的规定。
当班领用器材有剩余的,领用器材人员(即签名领用器材的爆破员、安全员,下同)应及时通知配送单位、仓库到现场回收。
回收时,回收人员应随车携带配送单位联至现场,与领用器材人员共同将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的清退回收登记内容如实登记完整,并由回收人员、领用器材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后,各自妥善保存并及时交回单位归档。
严禁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作业或者装药结束前在清退回收登记栏目签名或者确认无爆破器材剩余或退库。
5、回收的民爆器材入库时,由仓库保管员在配送单位联上注明入库时间并签名。
6、一个爆破作业项目有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作业面或者分二次以上作业的(即一次配送或者出库的器材分次使用或者由多个爆破作业班组分别领用的),应同时建立《爆破员现场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及编码登记表》,落实现场保管员,按作业面、按次或者班组落实如实登记。
除爆破作业现场附近已建设符合条件的临时储存库(不得过夜存放)并经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同意,其他任何情况下仓库、集中配送单位不得超过治安管理大队函告的单次最大炸药用量出库或者配送器材。
7、民爆器材出库、配送、领用、回收各环节均需各方二名作业人员同时在场,并在核对器材品种、数量、编码与实物相符、登记无误后方可签名、交接器材;签名必须分别亲笔签名,严禁代签。
其他台账的登记均须遵守此项要求。
8、爆破作业、民爆器材销售单位储存仓库在民爆器材由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销售、配送入库时,也应建立本台账。
9、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为每个爆破作业班组配备硬质文件夹,以方便登记、及时汇总存放登记表,严防遗失;同时,登记表严禁折叠,以确保页面清晰。
二、集中配送情形下的流程:
1、出库环节。
仓库保管员负责填写好作业单位、项目名称及地址项,对出库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如实登记并双人签名。
2、配送环节。
配送人员对出库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配送到达现场后,注明到达作业现场时间。
3-1、现场接收环节。
作业单位现场保管员、安全员双人同时在场,对配送到现场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清点、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
3-2、现场保管员、安全员在接收并签名后,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
4、现场领用环节。
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到现场保管员处领用器材时,应对领用的品种、数量、编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如实填写领用时间并双人签名。
5、现场清退回收环节。
清退回收时,配送人员应携带配送单位联到作业现场,由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分别在配送单位联、作业单位联如实登记清退回收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并双人签名后,由配送单位回收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对应项双人签名并注明现场回收时间。
然后由配送人员收回配送单位联、现场保管员留存作业单位联。
(即:
配送单位联可以无“现场领用时间”及作业人员领用签名。
)
6、回收入库环节。
器材回收入库时,仓库保管员对回收入库的器材品种、数量、编码核对无误后双人签名并注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爆破 作业 现场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