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经典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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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经典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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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述,
(一).盗窃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特征,1.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关系,3.转移占有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4.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思考:
单位能不能作为盗窃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单位所有或占有的财物,仍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并为己所用。
如果误把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成立盗窃罪。
(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3.客体要件:
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或单位占有的公私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4.客观方面: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占有。
(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与盗窃罪相关的疑难问题研究,
(一)盗窃罪的保护法益?
(三)盗窃罪的行为类型?
(二)盗窃罪中对于“窃取”的理解?
(四)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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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盗窃罪相关的疑难问题研究,
(一).盗窃罪的保护法益,1.国外本权说:
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这里的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例如基于租赁和质押权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权利。
eg:
如果原所有权人从小偷那里偷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如果第三人?
缺陷:
只限于在民法上有权原的权利,不当地缩小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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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说:
盗窃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根据占有说,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益也是其法益,但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缺陷:
根据这种学说,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回自己所有的被盗财物也构成盗窃罪,这种说法明显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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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述,.修正说:
结合本权说和占有说产生的中间学说。
为了克服本权说与占有说的缺陷,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综上,对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认为是所有权,旨在追求一种公平效果。
占有说认为占有权,意在维护一种秩序状态。
修正说则理解为存在合理理由的占有,是取两种价值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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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述,2.我国我国刑法学界一致认为,盗窃罪乃至所有的财产犯罪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即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
缺陷: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该学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不保护他物权,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理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总地来说,仅将财产所有权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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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概述,3.我的观点盗窃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相对于权利人(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盗窃罪的保护法益。
争议问题:
窃取是否只限于秘密窃取?
1.传统刑法理论: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的,就是秘密窃取。
(二)盗窃罪中对于“窃取”的理解,缺陷:
首先,行为人在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
其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行为的性质,容易造成定罪的困难。
最后,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
例如:
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明知有卧床不起或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
2.现代刑法理论:
窃取的行为包括秘密窃取和公开窃取。
方法,(三)盗窃罪的行为类型,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盗窃罪行为的内容是:
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普通盗窃: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思考:
对于“数额较大”的理解?
根据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
1000-3000元数额巨大:
3-10万;数额特别巨大:
30-50万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当按照行为人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不是具体的获利数额,亦不是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产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
1.普通盗窃,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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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盗窃,.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指三次以上盗窃。
首先,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
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
其次,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
再次,多次盗窃不以每次盗窃既遂为前提;成立多次盗窃,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最后,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既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所谓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习癖。
注意:
对于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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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关于“入户盗窃”的疑难问题:
(1)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在户外望风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共犯。
(3)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误将家庭住所当作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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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与抢劫罪进行对比,总结出一下三点:
(1)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但只需要器物可能使人产生危险感、可能攻击他人即可,不需要有明显的杀伤力。
(2)凶器不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只要求被评价为携带即可。
携带即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Eg(3)携带凶器盗窃时,虽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随身携带了凶器,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对人使用的意思。
与携带凶器抢夺一样,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否则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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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亦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第二,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
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和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或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或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第三,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例如,扒窃他人口袋里的信用卡、交通卡、身份证等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关于“扒窃”的应注意的问题:
(1)携带凶器不是对扒窃的要求
(2)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3)扒窃并不要求具有技术性(4)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5)扒窃不需要秘密窃取,完全可能公开扒窃,类比抢劫罪,认定“扒窃”还应注意:
其一,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应评价为扒窃。
其二,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属于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没有使用强力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在场,也应认定为扒窃。
(四)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国内刑法理论存在不同学说:
1.接触说2.转移说:
是否将财物移离原场所。
3.藏匿说4.失控说:
以财产的保管人或者所有人是否实际丧失对财物的控制5.控制说:
盗窃犯是否已获得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6.失控+控制说:
被盗财物是否已脱离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该行为人控制之下。
思考:
所盗财物的性质、质量、体积形状等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有何影响?
三、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而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是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
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例如:
骑走店主拜托自己照看的自行车,为盗窃罪盗窃罪与侵占罪并非完全对立。
例如,误把他人财物当成遗忘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三、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1.盗窃罪与抢夺罪完全对立2.张明楷观点:
两者并非对立,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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