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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摘要]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相应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诺斯悖论”现象,主要表现为离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就无法健康发展,而政府的监管又使得保险市场的效率受到影响。
我国保险业监管中这种政府失灵的现象,其原因可归结为保险行业中国有产权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监管主体具有特殊性。
为了解决我国保险行业的这种“诺斯悖论”现象,应明确监管目标而纠正监管偏好,避免保监会垄断而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增加监管透明度,根据金融业发展具体形势调整监管策略,对国有保险企业进行产权改革。
[关键词]保险监管;诺斯悖论;新制度经济学
卢现祥与朱巧玲在他们所著的《新制度经济学》一书中,这样阐述了“诺斯悖论”:
“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
”
根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客观上政府是具有两面性的。
一方面,政府的确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全社会的福利提高而工作的;另一方面,政府的工作人员又难以避免出现经济人行为。
这就意味着,政府既从人民大众的角度去制定政策、行使权力,也不可避免地考虑从政人员的个体利益。
保险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对于稳定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特殊的意义,所以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往往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保险行业中的“诺斯悖论”现象进行分析,试图在相关文献的帮助下,结合制度经济学的知识,剖析其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保险行业“诺斯悖论”的建议。
一、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具体表现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即离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业势必走向混乱甚至崩溃,而政府监管时又往往出现一些无效率的现象。
(一)政府监管的正面作用
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风险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具有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等特点,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
在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管力量。
国家是一个具有合法使用暴力和强制提供法律、秩序的组织,由国家提供的监管具有规模效应,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风险的出现,即使这些风险出现,也可以使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
此外,国家监管对于规范保险机构的经营也有很大意义。
在我国保险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
而外部监管的出现,使得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统一。
(二)政府监管的负面作用
对于政府监管的正面作用,主流文献予以了充分肯定,但对于其负面作用的讨论则更多。
我国政府对于保险业的监管有很多无效率和失灵的地方,下面笔者将从决定制度有效性的三个要素(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来说明政府在保险监管中的失灵现象。
1.正式制度不完善
我国保险监管方面的正式制度包括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等,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即监管不足和政策时效性问题。
(1)监管政策不细致
监管政策不细致主要表现在监管内容和法律监管手段的欠缺。
第一,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重点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但是这涉及很多方面,比如风险的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等,存在很多不细致甚至空白之处。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处于初级阶段,依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机制。
第二,在立法方面,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专门性法律来规范保险监管,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中的一些部分提到保险监管。
这种现状就导致了政府在监管时无法可依,于是行政性的监管力量就超过了法律监管力量,而上文中已经分析了政府的监管偏好,即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样一来,保险产品购买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2)监管政策具有时效问题
经济方面的监管政策一般很难做到绝对与市场发展情况一致,也就是说,有一些监管政策会因为市场的发展而变得相对陈旧,这会增加市场中的制度成本,不利于市场的继续发展。
在我国保险监管方面,一些现存的保险监管政策是以保险市场形成之初的情况为基础建立的,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障碍,理应被新的政策取代。
但是由于认知不足或者出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考虑,那些政策并没有被改变或者废除。
这些陈旧的政策实际上起到了束缚保险行业发展的作用。
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对于保险业的进入设置了较高的壁垒,对于当时促进保险业稳定扩张起到了积极意义。
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理性和成熟了,这种政策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发展情况了,但它并没有被明显改变。
2.非正式制度不完善
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人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具体到保险监管方面,主要指诚信意识等。
由于保险具有信用经济特征,使得保险的市场运行需要社会中有信用意识这样的非正式约束的广泛存在。
然而,在保险市场中广泛地培育信用意识这方面,我国各级政府做得还很不够,所以欺瞒客户、骗保等大量失信行为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行为时有发生。
3.实施机制受利益集团影响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出,政府的组成人员是理性人,他们在实施监管时会受到自身偏好的影响。
作为被监管者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也是理性人,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会千方百计地反作用于政府,满足政府的偏好,使得政府的监管更有利于自身利益。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往往能形成更强大的利益集团,而消费者由于人数多但力量分散,资金相对匮乏,处于劣势。
由于保险公司形成的利益集团能够更容易满足政府的偏好,从而影响监管的实施机制,所以政府的监管往往更容易偏向他们。
二、我国保险行业中产生“诺斯悖论”的原因
(一)国有产权的主导性
国有产权控制保险行业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国有企业整体进行产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保险企业也进行了产权变革。
虽然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经过股份制改革以后逐渐实现多元化,但在总量上,国有产权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根据科斯第三定理,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石,产权是否明晰决定了市场经济能否正常发展。
作为主导保险行业的国有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明晰的产权,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国家并不是人格化的概念),所以依然是模糊的。
在这种背景下,裁判员和运动员都是同一主体,国家自然会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即保险企业中国有产权的利益)来制定监管政策,监管的独立性和效率就很难保证了。
此外,在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任命方面,行政力量的干预是随处可见的,如保监会的职责中明确指明其拥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权限。
不仅如此,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人事方面甚至能出现交叉现象,保监会的官员有机会在保险公司任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换任保监会的要职,这无疑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监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都被大大削弱,结果导致政府监管失灵。
(二)监管主体职能的特殊性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有一定特殊性。
袁成与刘晓楠合著的《论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中的诺斯悖论》一文指出,中国保监会具有双重责任,既要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规范,维护保险产品购买者即消费者的利益,又要促使中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上文的分析中已经指出,这两种不同的责任代表的是两种立场和利益,在具体监管政策的制定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主流文献认为,中国保险企业与中国保监会之间的共同利益较为明显。
中国保险业起步不到30年,其基础还十分薄弱,保险功能的发挥程度与我国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趋势的发展还不相适应。
因此,保监会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保证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与保险业发展程度相关的指标如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等受到极大关注,而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指标诸如赔付率等则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三、我国保险行业中“诺斯悖论”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监管目标
从根本上讲,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保险业才能蓬勃发展。
因为消费者是保险业发展的土壤,是保费收入的源泉,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源泉。
从长远来看,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保险机构的利益是不冲突的。
如果我国保监会在制定政策时一味地从保险机构的利益出发,从短期来看,确实能增加保费收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长期结果必然是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双重受损。
(二)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式监管体系就是改变保监会对于保险监管的垄断地位,从外部和内部构建多维度的监管制度。
在外部,以保监会为核心,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等行业自律机构与社会中立机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保监会因自身利益而偏离监管目标。
在内部,构建保险企业内部监控制度。
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要与保险的外部监管相呼应,内部监控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和核心竞争力,还可以使经营风险得到防范。
(三)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不管是从维护行业发展速度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透明度。
如果保险监管部门不把监管的结果对外界公布,那么保险产品购买者并不知道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一些经营情况不好的保险企业就可以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这对于规范经营的保险企业是不公平的,其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上只剩下坏公司。
倘若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也会增加监管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所以,监管主体应该对监管信息的披露进行改革,引导媒体积极参与。
(四)根据外部形势改善监管政策
目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两大趋势。
袁成与刘晓楠在《论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中的诺斯悖论》一文中指出,在我国,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从21世纪初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起来,目前,银行保险已经占据了保险销售的1/3。
无论是保险公司集团化还是混业经营,都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风险,也给中国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保险公司集团化容易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形成垄断,混业经营会导致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快速传递或形成产品销售时的误导行为,这就要求形成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尽力做好三大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协调和分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三者的联合办公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监管。
(五)改善国有产权独大的现状
要解决保险行业的“诺斯悖论”现象,除了要对监管机制进行改革,还要加快对国有保险企业的产权改革。
这一点和改善监管制度同等重要。
因为只有改变了国有产权在保险行业垄断的局面,才能彻底改变保险监管自己管自己的现象。
但在产权改革时,也不能过分地排斥国有产权,在一些领域,如巨灾保险这类准公共物品,依然需要由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这类保险公司应该保持一定份额的国有产权,保证其独特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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