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透析服务品质监测指标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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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透析服务品质监测指标项目
附錄二門診透析服務品質監測指標項目
1、血液透析:
項目
各透析院所病患監測值達成率
得分
1.準時繳交報告者
每季3.5分
2.血清白蛋白(Albumin≧3.5g/dl(BCG)或3.0g/dl(BCP))
≧75%
每季4分
3.Kt/V≧1.2
≧95%
每季4分
4.Hct≧26%
≧90%
每季4分
5.住院率(100人月)
≦8
5分(年)
6.死亡率(100人月)
透析時間<1year者≦4
透析時間≧1year者≦2
5分(年)
7.瘻管重建率(100人月)
≦2
5分(年)
8.B型肝炎表面抗原轉陽率
≦3.5%
4分(年)
9.C型肝炎轉陽率
≦3.5%
4分(年)
10.建立對病人透析治療模式選擇之充分告知機制:
對於新接受透析治療之病患,應給予完整之透析治療模式之講解與衛教,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
100%
10分(年)
11.脫離率:
指(A)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透析者;(B)因腎移植而不須再透析者
註:
此項為鼓勵項目,希望透析院所能積極達成此一目標。
脫離率(A)+(B)≧1%(每年)
5分(年)
12.55歲以下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
移植登錄率>5%5分(年)
移植登錄率>4%4分(年)
移植登錄率>3%3分(年)
移植登錄率>2%2分(年)
移植登錄率>1%1分(年)
5分(年)
註:
院所應將監測項目執行情形提報至台灣腎臟醫學會,由健保局定期進行監控管理。
1-1門診透析專業醫療服務品質指標(血液透析部分)-操作型定義
指標項目
積極性目標值
檢驗頻率
監測頻率*
監測方法
指標定義或監測內容
1.血清白蛋白(Albumin)
1.受檢率≧90%
2.合格為<3.5gm/dl(BCG)或<3.0gm/dl(BCP)百分比<30%
3.全國合格率應>80%
每個月
每三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低於3.5gm/dl(BCG法)之百分比。
【若以BCP法測量則為低於3.0gm/dl之百分比】
2.Kt/V
1.受檢率≧90%
2.合格為<1.2百分比<10%
3.全國合格率應>80%
每三個月
每三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低於1.2(Daugirdas公式)之百分比
3.Hct
1.受檢率≧90%
2.合格為≧26%百分比≧90%
3.全國合格率應>90%
每個月
每三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大於26%之百分比
4.住院率:
平均每100人月住院次數及原因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平均每100人月住院次數;
住院率=(追蹤期間所有病人之總住院次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5.死亡率(每100人月)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三個月
每三個月
院所申報
死亡率=(追蹤期間死亡個案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6.廔管重建率(每100人月)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重建率=(追蹤期間所有病人須重新接受動靜脈瘻管或人工血管手術之總次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7.脫離率(百分比)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脫離率I(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透析者)=(追蹤期間新病人或原透析病人因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繼續接受透析治療之人數)/(追蹤期間之所有新病人數)
脫離率II(因腎移植而不須再透析者)=(追蹤期間因腎移植而不須再接受透析治療之人數)/(追蹤期間之所有病人數)
8.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轉陽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資料分析
轉陽率=(追蹤期間HBsAg由陰性轉為陽性(新感染)之人數)/(追蹤期間之陰性病人數)
9.C型肝炎抗體(anti-HCV)轉陽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資料分析
轉陽率=(追蹤期間Anti-HCV由陰性轉為陽性(新感染)之人數)/(追蹤期間之陰性病人數)
10.55歲以下血液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院所申報
55歲以下血液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55歲以下血液透析病患移植登錄人數/55歲以下血液透析病患人數)×100
*每三個月監測頻率:
申報日期為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15日以前。
每六月個監測頻率:
申報日期為每年1月及7月之15日以前。
**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表示追蹤期間(如三個月或六個月)所有病人被追蹤至死亡或觀察截止日期止之總病人月數
2、腹膜透析:
項目
各透析院所病患監測值
達成率
得分
1.準時繳交報告者
每季3.5分
2.血清白蛋白(Albumin≧3.5g/dl(BCG)或3.0g/dl(BCP))
≧70%
每季4分
3.WeeklyKt/V≧1.7
≧70%
每半年8分
4.Hct≧26%
≧90%
每季4分
5.住院率(100人月)
≦8
5分(年)
6.死亡率(100人月)
透析時間<1年者≦4
5分(年)
透析時間≧1年者≦2
7.腹膜炎發生率(100人月)
≦3次
5分(年)
8.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轉陽率
≦3.5%
4分(年)
9.C型肝炎(anti-HCV)轉陽率
≦3.5%
4分(年)
10.建立對病人透析治療模式選擇之充分告知機制:
對於新接受透析治療之病患,應給予完整之透析治療模式之講解與衛教,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
100%
10分(年)
11.脫離率:
指(A)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透析者;(B)因腎移植而不須再透析者
註:
此項為鼓勵項目,希望透析院所能積極達成此一目標。
脫離率(A)+(B)≧1%(每年)
5分(年)
12.55歲以下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
移植登錄率>5%5分(年)
移植登錄率>4%4分(年)
移植登錄率>3%3分(年)
移植登錄率>2%2分(年)
移植登錄率>1%1分(年)
5分(年)
註:
院所應將監測項目執行情形提報至台灣腎臟醫學會,由健保局定期進行監控管理。
2-1門診透析專業醫療服務品質指標(腹膜透析部分)-操作型定義
指標項目
積極性目標值
檢驗頻率
監測頻率*
監測方法
指標定義或監測內容
1.血清白蛋白(Albumin)
1.受檢率≧90%
2.合格為<3.5gm/dl(BCG)或<3.0gm/dl(BCP)百分比<40%
3.全國合格率應>75%
每個月
每三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低於3.5gm/dl(BCG法)之百分比。
【若以BCP法測量則為低於3.0gm/dl之百分比】
2.WeeklyKt/V
1.受檢率≧90%
2.合格為<1.7百分比<20%
3.全國合格率應>75%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低於1.7之百分比
3.Hct
1.受檢率≧95%
2.合格為>26%百分比≧90%
3.全國合格率應>75%
每個月
每三個月
資料分析
受檢率、全體平均值
高於26%之百分比
4.住院率:
平均每100人月住院次數及原因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平均每100人月住院次數;
住院率=(追蹤期間所有病人之總住院次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5.死亡率(每100人月)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三個月
每三個月
院所申報
死亡率=(追蹤期間死亡個案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6.腹膜炎發生率(每100人月)
1.合格為<4次/100人月
2.全國合格率應>80%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腹膜炎發生率=(追蹤期間所有病人發生腹膜炎之總次數)X100/(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7.脫離率(百分比)
目前國內尚無數據,待執行一年後再訂定監測目標值
每六個月
每六個月
資料分析
脫離率I(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透析者)=(追蹤期間新病人或原透析病人因腎功能回復而不須再繼續接受透析治療之人數)/(追蹤期間之所有新病人數)
脫離率II(因腎移植而不須再透析者)=(追蹤期間因腎移植而不須再接受透析治療之人數)/(追蹤期間之所有病人數)
8.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轉陽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資料分析
轉陽率=(追蹤期間HBsAg由陰性轉為陽性(新感染)之人數)/(追蹤期間之陰性病人數)
9.C型肝炎抗體(anti-HCV)轉陽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資料分析
轉陽率=(追蹤期間Anti-HCV由陰性轉為陽性(新感染)之人數)/(追蹤期間之陰性病人數)
10.55歲以下腹膜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百分比)
每年
每年
院所申報
55歲以下腹膜透析病患移植登錄率=(55歲以下腹膜透析病患移植登錄人數/55歲以下腹膜透析病患人數)×100
*每三個月監測頻率:
申報日期為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15日以前。
每六月個監測頻率:
申報日期為每年1月及7月之15日以前。
**追蹤期間之總病人月數:
表示追蹤期間(如三個月或六個月)所有病人被追蹤至死亡或觀察截止日期止之總病人月數
積極目標:
(1)針對急性併慢性腎衰竭需緊急透析者,嘗試脫離透析,減少提早進入長期透析的發生率。
(2)加強末期腎臟病衛教宣導,提高長期腹膜透析佔總透析人數的比例。
(3)與國民健康局合作,積極推廣慢性腎臟病防治工作,藉由各推廣機構之宣導及衛教,降低末期腎衰竭的發生率。
3-1『末期腎衰竭病患治療模式選擇之充分告知機制』評量標準
1.各透析院所有告知新發生之末期腎衰竭病患不同治療模式的義務,並於衛教後請病患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內容須包含:
透析通路和原理、透析場所、透析時間、透析執行者、透析可能產生的症狀、透析適應症及禁忌症、透析之飲食/血壓/貧血控制、腎臟移植的原理和主要執行院所、移植的優缺點、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移植後抗排斥藥物簡介、其它(居家照護、社會福利等)。
2.各透析院所於每季申報季報告時一同上傳下列資料:
院所本季新透析病患人數:
人
院所完成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及滿意度調查之新病患人數:
人
3.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完成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完成率(%)=(本季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完成人數/本季新透析病患人數)100%
4.評分方式:
完成率評分
≥90%10
≤75%~<90%8
≤60%~<75%6
<600
5.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個案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由醫師視個案情形建議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格式詳見P.23。
(1)院所本季告知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病患人數:
人
(2)院所本季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病患人數:
人
3-2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表年月日
醫院/診所名稱︰病患來源︰□門診□住院
病患姓名︰病歷號碼︰性別︰□男□女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病患教育程度:
□不識字□小學□初中□高中□大專□研究所
病患家庭狀態:
□未成年受扶養□有職業獨立工作□因病修養半工作狀態
□因病無法工作□退休獨立生活□年邁或因病受照顧
陪同家屬︰□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其他:
衛教內容(確實執行項目請打勾)︰
腹膜透析
血液透析
□透析通路和原理
□透析通路和原理
□透析場所/時間/執行者
□透析場所/時間/執行者
□透析可能產生的症狀
□透析可能產生的症狀
□適應症及禁忌症
□適應症及禁忌症
□飲食/血壓/貧血控制
□飲食/血壓/貧血控制
□其它(居家照護、社會福利等)
□其它(居家照護、社會福利等)
腎臟移植
□移植的術前評估
□移植的優點和缺點
□移植的併發症
□適應症及禁忌症
□移植後抗排斥藥物和門診追蹤簡介
□其它(居家照護、社會福利等)
3-3『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衛教』病患滿意度調查表
1.您覺得衛教的時間足夠嗎?
□非常足夠□足夠□普通□不足夠□非常不足夠
2.您對衛教的方式滿意嗎?
□非常滿意□滿意□普通□不滿意□非常不滿意
3.您對衛教內容瞭解嗎?
□非常瞭解□瞭解□稍微瞭解□不瞭解□非常不瞭解
4.整體而言,您覺得衛教對您選擇末期腎衰竭治療模式是否有幫助?
□非常有幫助□有幫助□普通□沒有幫助□完全沒有幫助
病患或病患家屬簽名︰衛教者簽名︰
3-4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本人____________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
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如下之選擇:
一、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
二、願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
他救治行為)。
立意願人:
簽 名:
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
(一):
簽 名:
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在場見證人
(二):
簽 名:
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
住(居)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
(本人為未成年人時,法定代理人請簽署本欄):
簽 名:
_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
住(居)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醫療委任代理人:
(由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簽署時,請簽署本欄)
簽 名:
_____________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
住(居)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註: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規定: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但實施安寧
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規定: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
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
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
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
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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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 透析 服务 品质 监测 指标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