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教案个人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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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教案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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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二要素
要求:
在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掌握。
住所:
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个人所得税法(198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一个人所得税法(1993)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冋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因而,在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上,关键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泛指取得所得的自然人。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是否在一国居住,居住多长时间,有无住所,情况各异,在税收上采取的政策也有所不同。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以个人在一国境内拥有的住所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标准。
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公民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
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上述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住所,具有法律意义。
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
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根据这种情况,《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其原因消
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就为该境外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是以个人在一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确定其居民归属的判定标准。
居住时间是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而是较频繁地来往于境内各地之间,或因业务需要时常更换住处,这样,就无法用住所标准来判断和划分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而实际上,恰恰可能是这种人在境内外从事个人活动较多,需要按居民身份征税调节。
在各国对个人所得长期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衡量其是否是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采用这一标准。
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各国不尽一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
这标准的个人即为中国居民。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上述两个判疋标准是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具备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中国居民。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确定为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提,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个人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对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这项规定。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根据两个判定为非中国居民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较多。
为了
兼顾有关国家的财政利益,我国税法根据国际惯例,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分别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
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二是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
作或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职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需纳税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涉及到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
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后
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个人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重要。
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注:
1住所:
即指习惯性居住地,“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
365日。
在计算居
“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我国在判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⑥我国税法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来判定中国居民身份。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
\T个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Y不满一年的个人
IBI、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具体判定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财产转让所得一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f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单位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地
三•应税所得项目及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i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一视同工资、薪金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q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的—视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20%(分档加成)y应税所得W20000元:
20%
20000元<应税所应税所得项目得W50000元:
30%
应税所得>50000元:
40%
指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5•稿酬所得一20%(减征30%
6.其他所得20%
四.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收入额一1600元或4800元)
须经税务机关核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年收入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例题:
某人体工商户全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0万元,成本为4万元,费用为7500
元,损失为2500元。
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7500-250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30%-4250=10750元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年收入额一必要的费用)
(每月8b0元
按承包合同分得的经营利润.•或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例题:
李某从3月份起承租一印刷厂,合同规定定额上交承租费6万元。
当年承租经
营利润15万元,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4。
95万元。
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49500-800*12=32500元
应纳税额=32500*30%-4250=5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w4000元,定额减除800元/每次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20%参见(三)
例题:
某演员签约参加营业性演出一个月,共演八场,每场酬金10000元,该演员本
月共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0元。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应纳税额=64000*40%-7000=18600元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减除任何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1.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藉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①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适用附加扣除标准的人员。
2.标准:
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附加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例题:
某外商在中国境内居住3年,1998年12月,他在中国境内某公司取得工资
收入5000元,取得投资股票股息4000元,红利13000元,另外转让其拥有的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130000元,按规定可以扣除购进价格和其它有关费用80000元,卖出时交付手续费5000元,该外商自行申报纳税。
度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
(1)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000-4000)=1000元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2)股息、红利应纳税额=(4000+130000)*20%=3400元
(3)财产转让应纳税额=(130000-80000-5000=45000)*20%=9000元
(4)共应纳税额=75+3400+9000=12475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为什么要确定每次收入?
)
1•劳务报酬所得才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冋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
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与每次印刷相区别)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5.其他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境外所得的扣除(同企业所得税)
课堂练习题:
某个人取得来源于A国的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6万元,一项股息
所得4万元人民币;两项提得在A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万元,但A国给予其减税1万元的优惠。
另外,在B国取得一笔股息收入5万元;在B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5万元。
该个人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境外
的完税凭证原件,经审核该凭证正确无误。
计算该纳税人在国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1、某中国公民2004年从其工作单位取得工资收入21000元;将一项专利技术提供给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已在AS纳税5000元;从B国取得股息收入4000元,已在B国纳税600元。
请问:
该公民2004年应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例2.某中国公民甲2002年12月份有以下几笔收入:
(1)取得该月工资2500元;
⑵领取年终加薪20000元;
(3)为外单位设计广告,事先双方讲好由这个单位代为支付该笔所得的税款,甲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0元;
请计算:
甲12月份的各项收入分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假设1—11月份其已正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某企业实行年薪制,经理每月领取基本收入1500元;2005年年终经理领取效益收入80000元,请问:
该经理的收入该如何申报纳税,数额是多少?
例4、某外国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副总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其工资1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40000元),该外国人2004年在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
(1)该外国人所在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疋
(2)该外国人所在国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疋。
请计算:
两种情况下该外国人的纳税额。
例5、某中国公民于2005年8月份获得稿酬收入20000元,他拿出其中的10000元捐赠给受洪涝灾害的地区(通过民政局),请问:
该公民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例6、某中国公民甲在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该企业支付其工资10000元;另外,甲的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其工资1200元。
甲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月代扣甲的个人所得税=(1000-800)X
20%-375=1.465(元)
派遣单位每月代扣税额=(1200-800)X5%=20元)
甲认为,雇佣单位、派遣单位已分别代扣代缴税款,自己无需申报纳税
请问:
(1)雇佣单位、派遣单位每月所扣税额是否正确,甲全年共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甲的想法正确吗?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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