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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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职工工作,保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正常福利待遇,同时为了加强我公司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青海省总工会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职工福利费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主要包括: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国家对职工福利支出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工会应当严格执行。
(一)职工疗休养
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工会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职工疗休养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
1、疗休养主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职工,对高海拔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一线优秀职工,从事苦、脏、累、险等的一线优秀职工优先安排,照顾因工负伤的职工。
2、疗休养地点一般安排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复建立的工人(职工)疗休养院(所),每次仅可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
3、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活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中:
交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住宿费、伙食费、活动费、人身意外保险由承办疗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解决。
4、疗休养内容包括学习交流、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疗休养内容,每批次不超过30人,时间不超过10天。
5、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其余人员”的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结算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二)职工体检
1、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岗位职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定期体检。
2、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享受健康体检的基础上,要针对妇女生理特征,至少每2年安排一次女职工“两癌”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妇科检查项目。
3、体检费用标准、体检机构的确定由公司工会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后自行确定。
(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职工
1、对到龄退休职工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欢送,并一次性赠送一份退休慰问品。
购买慰问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但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2、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去世等情况,可以进行慰问,慰问的形式、标准由公司工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教育经费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2、公司工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用于职工职业教育,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与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属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各企业应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
4、公司工会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开账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审计,确保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劳动保护费
1、公司工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条件、设施,提供劳动者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包括做好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脚部防护、身躯防护和高空安全防护,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根据生产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3、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4、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部分行业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间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工会经费
工会要切实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青海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规范使用工会经费,精准服务职工群众。
(一)职工教育活动
职工教育活动支出包括: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职工素质教育工程、职业技能竞赛等。
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最高奖项不超过300元/人。
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核算。
(二)职工文体活动
1、单位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可对参加比赛的人员购买指定用途服装,人均不能超过500元。
组织本地区、本系统(行业)职工参加全省、全国性文体比赛,参赛选手所需服装,由组织活动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和省总直属工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民主程序研究确定的标准统一购买指定用途服装。
2、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1/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奖项目单项最高奖品(或奖金)不超过8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春节职工联欢会奖品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执行。
3、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夜餐费等,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
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科目中核算。
(三)职工会员慰问
1、法定节日慰问。
工会可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实物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全年人均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2、会员本人生日慰问。
工会对会员生日进行慰问,可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蛋糕和蛋糕券发放应实名签收。
3、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工会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原则上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因疾病或意外灾难造成特别困难的会员和家庭补助,需经过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后,一次性可补助2000元。
4、职工会员慰问项目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四)组织春游秋游和观看电影
1、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
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市(州)范围并当日往返,用餐以活动当日一餐制的方式,按实际参加活动人数50元/人标准内用餐。
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
2、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费用在“职工活动支出—文体活动费”科目中核算,观看电影在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科目中核算。
(五)服务职工场所建设和服务项目
工会积极争取多方支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职工之家、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职工书屋、女职工温馨小屋、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职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室、职工文体活动场所等建设的投入力度,做强做大困难帮扶、技能培训、劳动竞赛、法律服务等工会服务品牌。
(六)困难帮扶
工会经费可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青海省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工会应从本级经费中安排帮扶资金,保障困难职工的帮扶、职工送温暖等支出。
帮扶对象和标准,根据公司工会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七)职工互助保障
公司工会按照《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坚持“职工自愿、互助互济、工会组织、团体参加”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原则,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活动,严格互保经费和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依靠集体力量提高职工群众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协助党委政府解决职工群众大病等医疗保障问题。
(八)购买社会服务
工会、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针对职工群体的不同需求,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
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工会可参照《青海省总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公司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相关要求
公司工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和场所组织职工活动,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公司工会要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会员。
公司工会应按照规定足额计提和使用福利费、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工会经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互相挤占;执行本意见各项规定时,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并经集体协商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公司工会要加强对服务职工各项资金的审查审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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