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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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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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
联合国
SC
UNEP/POPS/OEWG-NC.1/3
联合国环境
规划署
Distr.:
General
30April200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
第一次会议
2006年4月28─29日,日内瓦
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工作报告
导言
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于2005年5月2-6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关于不遵守情事问题的第SC-1/14号决定中,决定召集一次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工作组会议,以期确立第17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问题程序和组织机制;同时还确定这一特设工作组的会期为二至三天,并应在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举行前夕举行。
《公约》第17条规定如下:
“缔约方大会应视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批准用以确定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
”
2.为此,于2006年4月28-29日在设于日内瓦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不遵守情事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的一次会议。
一.会议开幕
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技术、工业和经济司下属的化学品处(环境署化学品处)副处长JohnWhitelaw先生兼《公约》本次会议的代理执行秘书于2006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时15分宣布本届会议开幕,并对各位与会代表表示欢迎。
二.组织事项
A.一般事项
4.尽管第SC-4/14号决定并未具体规定这一不遵守情事问题工作组应作为缔约方大会的一个附属机构行事,但工作组商定,按照定义,其与缔约方大会的关系应为一个附属机构,并因此商定将以此种身份行事。
B.选举主席团成员
5.秘书处的代表回顾说,依照缔约方大会的议事规则第26条,其议事规则应比照适用于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工作,但须按照缔约方大会的相关决定对之作出任何必要修改。
为此,这些规则亦应适用于本工作组。
他提醒与会者注意到议事规则关于附属机构的主席团选举问题的第30条,其中规定,除非缔约方大会另作决定,每一附属机构均应自行选举除主席一职之外的其他主席团成员。
由于缔约方大会尚未选出工作组主席,因此这意味着,选举主席的任务便应由工作组自行承担。
6.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随后以鼓掌方式选举AnneDaniel女士(加拿大)担任主席、并选举DeonStewart先生(巴哈马)担任报告员。
鉴于本次会议会期较短,会议商定无需选举任何副主席。
C.通过议程
7.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根据列于文件UNEP/POPS/OEWG-NC.1/1中的临时议程通过了下列议程:
1.会议开幕。
2.组织事项:
(a) 选举主席团成员;
(b) 通过议程;
(c) 安排工作。
3.审议为确定不遵守《公约》条款及处理被认定处于违约状态的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
4.其他事项。
5.通过报告。
6.会议闭幕。
D.安排工作
8.工作组决定每日上午10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3时至6时举行会议,但商定应视需要对之作出调整。
E.出席情况
9.下列缔约方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白俄罗斯、贝宁、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乍得、智利、中国、科特迪瓦、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埃塞俄比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加纳、洪都拉斯、印度、日本、约旦、肯尼亚、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阿曼、巴拿马、秘鲁、菲律宾、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卢旺达、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拉圭、瓦努阿图、委内瑞拉和越南。
10.下列非缔约方国家的代表也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比利时、柬埔寨、佛得角、多米尼加共和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立陶宛、马来西亚、苏丹、土耳其和美利坚合众国。
11.巴勒斯坦常驻观察员也出席了会议。
12.下列联合国机构、秘书处单位、公约秘书处及专门机构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全球环境基金、臭氧秘书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秘书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以及世界银行。
13.下列非政府组织也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环境法中心、维护地球正义组织、环境健康基金、国际化学品协会理事会、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网络秘书处、岛屿可持续发展联盟社团、以及国家有毒物质网络社团。
三.审议确定不遵守公约条款的情事和处理被查明处于不遵守状态的
缔约方的程序和组织机制
14.在审议这一项目时,工作组收到了秘书处编制的说明,其附件中载有秘书处依照缔约方大会第SC1/14号决定的要求拟定的、《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用于确定和处理不遵守情事的程序和组织机制案文草案(UNEP/POPS/OEWG-NC.1/2)。
工作组还收到了由秘书处编制的另一份说明,其附件中载有根据缔约方大会第SC-1/14号决定向秘书处提交的、各方针对第17条所规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和组织机制提交的的意见和提案汇编(UNEP/POPS/OEWG-NC.1/INF/1)。
15.秘书处的代表说,文件UNEP/POPS/OEWG-NC.1/2附件内的案文草案系根据各缔约方和各观察员方提出的意见和提案、并参照各项多边环境协定的近期遵守情况拟定。
秘书处已一视同仁地对所有这些提案进行了审查。
她指出,在案文内以方括号标明那些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措辞的替代措辞或内容。
她进一步指出,整个案文现都被置于方括号中,从而反映出一些缔约方在缔约方大会第一届会议上所表达的意见,即对这一文件的讨论应推迟到稍后的一个日期进行。
16.工作组商定将利用这一文件作为其开展讨论的基础,并在开始审议这一项目时首先听取了各缔约方和观察员就如何进一步制定《公约》遵约机制所作的一般性发言。
17.会议普遍认为,要实现《公约》的各项目标,便需要所有缔约方都能完全切实遵守《公约》,因此制定一个有效的遵约机制是必要的。
然而,也有与会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关于应于何时制定这样一个机制。
若干位代表认为,应尽可能早地制定这样一个机制,以加速向各缔约方提供协助。
若干位其他代表则认为,尚需假以时日,以便从实际经验中获取教益,例如,从可能会产生何种不遵守情事问题、以及在《公约》本身的运作方面的经验中汲取教益。
18.会议普遍认为,不遵守情事的程序应该是非对抗性的、非敌对性的、公正的、包罗各方面的、透明的、有效的、灵活的、而且能够向各缔约方提供不同类型协助的机制。
若干位代表提请会议注意到需要在相关程序中着重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而若干位其他代表则就此问题强调说,如果的确需要强调这一原则,则应确保将之纳入适宜的上下文之中。
若干位代表强调需要使这一机制简单易行,但一位代表对采用此种重点突出的做法是否有任何价值提出了疑问,并重申,工作组的目的应是努力促进公正和制定出一套切合实际的、有助益的机制。
19.会议认为,制定不遵守情事程序的目的应该是鼓励和加速对《公约》的遵守,而不是惩罚那些未履行其义务的缔约方。
这样一项方针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而言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国家相对缺乏资源、因而在遵守《公约》方面会遇到更多的困难。
在此问题上,若干代表表示支持订立更多的手段,以确保此类国家能够切实地实施《公约》。
有人建议说,应对不遵守情事问题的最适宜办法是大力开展能力建设、以及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
20.一些代表强调说,有必要努力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协调,并为此表示支持设立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遵约的区域中心。
其他一些代表则表示支持设立一个成员人数有限的遵约委员会。
这一委员会的成员可由经过区域磋商指定的独立专家组成,但须严格遵守平均地域代表权原则。
21.继各方发表了一般性评论意见后,工作组着手对文件UNEP/POPS/OEWG-NC.1/2中所载列的各项具体条款进行了审议。
在随后开展的讨论中,工作组审查了整个案文,但其中第30-32、第34-38和第41-55段除外。
22.工作组深入讨论了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中关于目标、性质和基本原则的相关条款。
鉴于这些条款的确切内容将部分地取决于各方就案文的其余部分开展谈判的结果,因此工作组决定推迟审议这些条款,直至它完成了对该草案的其余案文的一读时为止。
23.在讨论委员会在处理违约缔约方时可采用的其他措施问题时,一位代表以一个区域集团的名义建议说,如果一缔约方系因缺少财政或技术援助原因而未能履行其义务,则此种措施便不应适用。
若干其他代表对这一建议表示反对,并申明,这种做法将损害各国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原则。
各方在关于委员会可针对不遵守情事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否仅限于那些在案文草案中明确规定的措施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
24.关于遵约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问题,工作组在暂行基础上商定,应在案文草案中规定,委员会将自行选举其主席,同时无需具体论及其他主席团成员的选举问题,因为《公约》议事规则第30条已授权《公约》各附属机构在此方面自行作出决定。
工作组还商定,议事规则第22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将需要任命来自每一区域的两名主席团成员。
25.工作组商定把案文草案转交缔约方大会审议。
由于工作组尚未完成其对草案案文的一读,因此整个案文将全部置于方括号之中,并将针对案文开展进一步的谈判。
该案文草案的副本现列于本报告的附件。
26.工作组对本次会议上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而且希望能抓住业已发起的进展势头,因此商定向缔约方大会建议,应在缔约方大会方便时尽早再度举行会议,以审议各项未决议题,其中包括不遵守情事程序草案的目标、性质和各项基本原则。
四.其他事项
27.会上未提出任何其他事项。
五.通过报告
28.工作组根据先前已在会上分发的报告草稿通过了会议报告,但就此达成的谅解是,将委托秘书处最后完成本报告的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组还商定向缔约方大会建议,邀请本工作组主席出席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并向会议口头介绍工作组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工作组主席将在其介绍性发言中着重强调其成员就有关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列入相关程序问题所表示的不同意见。
此外,主席还将要求把这一议题反映在缔约方大会第二届会议的报告之中。
六.会议闭幕
29.主席于2006年4月29日下午6时10宣布本次会议闭幕。
附件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7条规定的[不遵守情事][遵守情事]程序
[兹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下文称《公约》)第17条订立以下程序和体制机制。
]1
目标、性质和基本原则
1.本程序的目标是协助缔约方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为实施和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提供便利、促进、监督、协助、咨询和保障。
[2.本程序本着简单、有效、非对抗和非敌意、具有前瞻性、灵活与合作的精神,本程序的应用应做到快捷,以确保将缔约方不遵守《公约》规定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
3.本程序的操作应遵循透明、公平和可预测的原则。
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缔约方的特殊需要。
4.缔约方大会将作为所有遵守《公约》问题相关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程序应作为根据《公约》第13条建立的其他《公约》机构和财政机制的补充。
5.《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均受本不遵守情事程序和机制的制约。
不遵守情事程序虽然遵守广泛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亦考虑到《公约》本身的具体特点,诸如其中第12条规定的技术援助、第13条规定的财务机制、以及《公约》第7条规定的实施计划。
]2
遵约委员会
设立
6.兹设立一个遵约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作为按照《公约》第19条第5(a)款设立的缔约方大会附属机构]。
组成
7.委员会应包括[10][15][19]名委员。
委员应是由缔约方推荐和缔约方大会选举的[从名单中遴选出的专家]。
在选举委员时,应充分考虑[[联合国区域组]的地区代表性的平等原则][发达国家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缔约方之间的平衡]和性别平衡。
8.[委员应具备《公约》主题所涉及的科学、技术或法律等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特定资格]。
[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应客观行事,且符合《公约》的最佳利益。
]
选举委员
9.在通过本决定的会议上,缔约方大会应选举任期分别为一届和两届的委员,其人数各占一半。
缔约方大会应在此后的每届普通会议上选举任期为两届的新委员,用以代替任期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的委员。
委员任期在连任两届之后不得继续连任。
在本程序和机制中,“任期”意指从缔约方大会某届普通会议结束直至缔约方大会下一届普通会议结束之间的时间段。
10.如果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辞职,或者无法完成其任期或无法履行其职责,推荐该委员的缔约方应另行推荐一名任选继任余下的任期。
主席团成员
11.委员会应[考虑到联合国区域组的地区代表性平等原则]选举委员会主席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主席团成员]。
会议
12.[委员会应酌情召开会议[,至少[一年]一次],以及在缔约方大会会议或其他《公约》机构会议期间[及之间]]随时召开]。
13.[xx]3名委员会成员将构成法定人数。
14.[根据下文第15段,]委员会会议应公开[非公开][非公开,除非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
[15.根据下文第16段,凡涉及关于缔约方遵约情况的特定提交材料的委员会会议不向[缔约方和]观察员和公众开放,除非委员会和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有其他约定。
]
16.若有关于某缔约方可能出现违约情况的提交材料,该缔约方应有权参加委员会对该提交材料的审议工作。
因此,委员会应在不迟于讨论开始前六十天之前邀请该缔约方参加关于该提交材料的讨论。
还可邀请该缔约方参加委员会制订一项建议的工作。
4、5
[16之二.委员会应以六种联合国语文展开工作。
]
决策
[17.委员会应[竭尽所能]就所有实质性问题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定。
如果为求达成共识已经穷尽一切努力,但仍未能达成协定,作为最后手段,任何决定均应由出席会议且参加表决的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多数票表决通过[或者由六名委员表决通过,但以人数较多者为准]。
未能达成共识的所有委员会会议的报告均应反映所有委员会成员的观点。
]
[18.若某委员是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国家的公民,该委员应回避涉及相关个案的会议。
][所有委员会委员均应在委员会审议的任何事项方面避免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
如果某委员认为其面临着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该委员应在审议该事项之前提请委员会注意这一问题。
该委员不应参加制定和审议委员会关于该事项和建议。
]
[决定
19.委员会应通过[对相关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和建议。
20.根据下文第21段和第22段,委员会关于不遵守情事特定个案的结论应被视为最终决定。
这些决定一经通过,应立刻送达相关缔约方,供其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缔约方的此类意见应与委员会根据下文第45段提交的报告一同送达缔约方大会。
21.在委员会通过一项决定之后的一个月内,若相关缔约方提出意见或补充信息,表明委员会的决定有误,委员会可以决定重新审议其决定。
22.若委员会决定所涉及的缔约方不同意该项决定,且委员会根据上文第21段决定不再重新审议该项决定,或者委员会在重新审议该项决定之后仍维持其结论意见,该缔约方可在缔约方大会下一届普通会议上将这个问题提交给缔约方大会审议。
根据大会议事规则,提交给缔约方大会的此类材料均应被视为实质性问题。
23.在委员会启动的审议结束之前,缔约方大会可就指称不遵守情事的特定个案发表临时意见和建议。
6]
呈文提交程序
呈文
24.以下各方可向委员会提交呈文:
(a)认为己方已经尽最大努力、但仍然无法或将无法遵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缔约方。
根据本项规定提交的任何呈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秘书处提交,应包括该呈文涉及的具体义务的详细信息以及造成该缔约方无法履行这些义务的各项原因的评估。
在可行的情况下,应提供证据信息,或告知何处可获取这些证据信息。
此类呈文可包括缔约方认为最适合其特定需要的解决方案;
[(b)对另一缔约方指称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表示关切或者受其影响或可能受其影响的缔约方。
凡有意根据此项规定提交呈文的缔约方均应在提交呈文之前与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进行磋商。
根据本项规定提交的呈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秘书处提交,[可][应]包括该呈文涉及的具体义务的详细信息以及支持该呈文的证据信息。
];
[(c) 秘书处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能时,若获悉某缔约方可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遇到困难,特别是基于根据第15条收到的报告,可向委员会提交呈文,条件是未能通过同相关缔约方的协商在九十天内解决该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也可审议根据《公约》第19条第8款享有观察员身份的组织或机构所提供的信息。
根据本项规定提交的呈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列出涉及的问题、《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支持相关问题的证据信息。
]7
[25.此外,若委员会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获悉某缔约方可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遇到困难,委员会可启动某个程序。
]
26.秘书处在收到根据上文第24(a)段提交的呈文之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该呈文送达委员会各委员,供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27.秘书处在收到根据上文第24(b)段提交的呈文之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该呈文副本抄送出现《公约》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和委员会各委员,供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
[28.在上文第24(c)段所述的九十天期限结束后的十五天内,秘书处应将其根据第24(c)段制订的呈文直接送达委员会以及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
[29.若秘书处在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时获悉某缔约方在履行《公约》第7条和第15条规定的义务——即提交国家实施计划和报告方面可能遇到困难,秘书处可要求该缔约方就此问题提供必要信息。
若该缔约方在九十天内或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的更长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或该问题没能通过行政行动或外交接触得以解决,秘书处应根据《公约》第20条向各缔约方汇报,并应通知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将在其下次会议上审议该问题。
]
30.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在本程序和机制所述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可做出答复或发表评论意见。
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可在收到呈文后九十天内发表评论意见,除非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况需要更长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收到呈文后六个月。
缔约方应将评论意见提交给秘书处,秘书处应立即将该评论意见送达委员会委员,供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如出现根据上文第24(b)段提交的呈文,秘书处还应向提交呈文的缔约方传达相关信息。
31.委员会应审议全部呈文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查明事实、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相关问题的潜在原因,并确定解决方案。
委员会可要求相关缔约方提供进一步信息,并征求专家意见。
32.在不违背上文第30段的情况下,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在就一份呈文做出答复时,应在收到该呈文后的九十天内向秘书处提交补充信息,除非该缔约方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且延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此类信息应立刻转达给委员会委员,供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当出现根据上文第24(b)段提交的呈文,秘书处应将相关信息送达提交呈文的缔约方。
33.委员会应就其结论和建议草案通知相关缔约方,供其审议,并允许相关缔约方在收到草案后的九十天内发表评论意见。
此类评论意见均可纳入委员会的报告。
34.凡委员会认为属于以下情况的呈文,委员会应予以拒绝:
(a)法律不予过问之琐事;
(b)明显缺乏依据。
便利措施
35.委员会应审议根据上文第24段向其提交的呈文[或根据上文第29段向其提出的所有问题],[同时考虑到遵约困难的类型、程度、时间和频度]以便查明事实以及相关问题的根本原因,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的解决。
因此,委员会可在同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协调][磋商]以后采取以下措施:
(a)提供咨询;
(b)发布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建议,包括关于建立和加强国内监管机制和补救不遵约情事的相关步骤的建议,比如由违约缔约方出资进行安全处理或相关化学品的再进口/再出口;
(c)协助提供和获取技术及财政援助,包括技术转让、培训和其他能力建设措施;
(d)要求相关缔约方制订[自愿性]遵约行动计划,包括时间表、目标和指标,并在委员会和相关缔约方商定的时间框架内提交进展情况报告,以及提供[协助]缔约方制订该计划所需的任何补充信息[协助];
(e)根据上文(d)段,在审查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过程中应有关请求提供帮助,并邀请相关缔约方就其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做出的各项努力向委员会提交进展情况报告;
(f)根据上文(d)段,向缔约方大会报告相关缔约方为恢复遵约所做的努力,包括根据《公约》第15条提交国家报告,并在问题得到[满意]解决之前始终将该个案列入委员会的议程项目;8
补充措施
36.若已经采取上文第35段所述的便利程序,[并考虑到遵约困难的原因、类型、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包括出现遵约问题的缔约方的财政和技术能力],[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缔约方的遵约问题,可建议缔约方大会[根据国际法采取]大会认为恰当的措施,以取得遵约效果],[促进遵约][其中包括]:
(a)根据《公约》为相关缔约方提供进一步支持,包括提供进一步咨询意见以及酌情[有效提供并]协助对方获得财政资金、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a)之二.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技术转让、培训和其他能力建设措施;
(b)针对今后的遵约情况提供咨询意见,以便帮助缔约方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合作;9
[(c)就今后可能发生的不遵守情事发表关注声明;]
[(d)[宣布][确定]不遵守情事;]
[(e)发出警告;]10
[(f)要求执行秘书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网站上公布不遵守情事个案;以及]
[(g)对于屡次不遵守《公约》或坚持不改者,[作为最后手段,][暂时取消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特权,特别是《公约》第3条和第4条所规定的权利。
][委员会可就其他行动方案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缔约方大会可审议该案件并争取它认为为实现《公约》目标而需要的任何最后行动]。
]
[36之二.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被认定由于缺乏技术和财政援助而未遵约,第(c)-(g)分段则不适用。
]
监测
37.委员会应对根据上文第35段和第36段采取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监测。
信息
磋商和信息
38.对于根据第24段和第29段提交的呈文,委员会可审查以下信息:
(a)缔约方根据第24段、第30段和第31段,通过秘书处提交的信息;
(b)秘书处在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时从缔约方获得的信息;
(c)《公约》第8条和第19条确定的观察员所提供的信息;
(d)由委员会从其他消息来源索取的信息。
39.在履行其职能时,委员会可以:
(a)就其审议的总体遵约情况通过秘书处向所有缔约方索取进一步信息;
(b)与《公约》其他机构进行磋商,特别是缔约方大会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
(c)在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经由相关缔约方的同意或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指示,向所有消息来源索取进一步信息,并征求外部专家的意见;
(d)在与缔约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该缔约方境内收集信息,以便履行《公约》的职能;
(e)与秘书处进行磋商,利用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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