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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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
《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7年7月
目录
1.项目背景1
1.1任务来源1
1.2工作过程1
2.制革行业概况3
2.1制革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3
2.2制革行业在国内外发展概况3
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5
3.1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5
3.2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6
3.3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
3.3.1综合性排放标准6
3.3.2行业性排放标准7
3.3.3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9
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10
4.1总体思路10
4.2编制原则10
4.3技术路线10
5.制革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13
5.1制革行业产排污情况13
5.1.1制革行业相关定义及产品分类13
5.1.2涂饰13
5.1.3主要原辅材料及使用的溶剂14
5.1.4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17
5.1.5制革行业VOCs排放源20
5.2制革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分析20
5.2.1源头控制20
5.2.2末端治理21
5.3河北省制革行业VOCs排放及治理现状27
6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35
6.1国外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35
6.2国内相关标准及控制措施35
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0
7.1标准适用范围40
7.2标准结构框架40
7.3术语与定义40
7.4污染物控制要求41
7.4.1污染物项目的选择41
7.4.2污染物考核指标44
7.5标准限值与规定的制定依据44
7.5.1VOCs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44
7.5.2末端治理控制要求的制定依据47
7.6技术与管理规定47
7.7监测要求48
7.7.1采样要求48
7.7.2污染物测定方法48
8.与国家标准的比较50
9.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51
9.1技术可行性分析51
9.2经济可行性分析51
9.3社会和环境效益52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为确保完成VOCs的治理任务,亟需制订VOCs的相关排放标准,以完善我省环保管理体系,规范我省制革企业VOCs污染排放,实现VOCs的科学监管。
2016年1月,根据实际需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与河北环境科学学会、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下达了《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研究起草任务。
1.2工作过程
本标准编制组于2016年1月开始启动标准的编制工作。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与政策进行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然后选择河北省典型制革企业进行现场的调研与采样检测工作,期间进行了多次专家咨询会及研讨会,对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标准的制定思路等进行了反复论证、探讨,最终于2017年7月形成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1)2016年1月-2016年6月
标准制定课题组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香港、台湾和北京、天津等国家和地区对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控制措施。
向长期从事VOCs排放治理技术研究的有关专家进行了当前VOCs治理措施、制革行业生产现状及特点的咨询。
在文献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完成了河北省制革行业VOCs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并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
2016年1-2月填报河北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及项目论证申请表
2016年3-4月组成项目编制组,编制立项报告;
2016年5-6月文献调研、省内外专家咨询。
(2)2016年7月-2017年4月
在各相关地区环保局的协调下,多次与河北不同类型的制革企业进行座谈会,对河北省制革行业生产现状、污染排放和控制水平、标准制定构想、标准制定原则、标准控制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标准制定课题组选取皮、毛皮等不同规模的代表性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基本掌握了河北省制革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特点、生产工艺、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之后标准制定课题组筛选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实地检测工作。
2016年7-12月实地考察、调研周边省、市制革行业企业产污、治污、排污现状情况,并搜集国家和各省市印刷相关政策文件;
2017年3-4月确定标准的框架和内容;
(3)2017年5月-2017年6月
在国内外VOCs控制标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地检测结果,完成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
2017年5月起草《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2017年6月初步形成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制革行业概况
2.1制革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
皮革、毛皮产业是河北特色优势产业之一,据河北省皮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生产的轻革、皮革服装、天然毛皮服装等主要产品产量在全国均居第一位。
从产业格局上说,大致分为以石家庄的辛集、张家口阳原、秦皇岛的昌黎、衡水的大营、沧州的肃宁为中心向周边县区辐射的状态。
在各级党委、政府引导下,昌黎、辛集、大营、肃宁、故城、南宫等地初步形成了“大生产、大市场、大流通”的发展格局。
我省北部的昌黎毛皮业主要是以貉、狐、貂养殖、皮毛初加工为发展方向,建有北方最大的生皮交易市场;南部的大营主要是以毛皮加工和国际贸易为发展方向,枣强大营、故城营东生产的毛皮服装、服饰在国内外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其中以水貂服装为主,主要出口俄罗斯;中部的辛集是全国最大的皮革服装生产基地和亚洲最大的制革基地,集购物、旅游、休闲、信息发布、服装表演、皮革博物馆于一体的商业综合集群。
各个市场各有优势、相互错位,又密切联系、资源互补,构成了庞大的产业集群。
“十二五”期间是河北省毛皮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求强的关键时期。
在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调研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出台了毛皮皮革产业的“十二五”规划。
总体目标是:
适度控制制革总量,重点发展制成品,提高终端产品比重。
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00亿元,年均增长12%,高档产品达到20%、中档产品达到50%,皮革毛皮服装等主要制品生产规模跃居全国第一。
单位耗水量降低15%,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具体做法是:
重点扶持辛集制革制衣工业区、肃宁皮毛工业园区、白沟箱包工业区建设,建成全国皮革毛皮及制品加工基地。
加快建设无极、枣强、阳原、故城、南宫等区域皮革产业园区,实现鞣制加工企业园区加工生产。
2.2制革行业在国内外发展概况
在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年时间中,世界皮革制造工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往日不发达国家向欧、美发达国家提供生产原料的日子已成历史,以中国、越南、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等亚太区重要皮革生产国有了更新、更大的发展,以意大利、西班牙、德国为代表的欧洲皮革工业,因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劳动费用不断增长以及原材料匮乏等问题的困扰而逐年萎缩;以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为代表的美洲皮革生产国家以其原料皮资源优势,较先进的制革技术等,与亚洲皮革生产国家形成竞争阵势;非洲地区拥有丰富的原材料资源,但皮革工业发展缓慢,是世界部分国家皮革业对外发展投资的最佳地域和必争之地。
我国皮革行业共有五个主体行业,分别是制革、制鞋、皮革服装、皮具、毛皮及制品。
其中制革行业是我国皮革行业的基础,近30多年来皮革产量快速增长。
1978年约为2659万张;1988年翻了一番,高达5203万张;1998年,产量再次翻了一番,达到1.13亿张;2001到2006年中国皮革年产量以直线速度迅速增长,2006年皮革产量为7.2亿平方米,2009年皮革产量为6.9亿平方米,2012年皮革产量为7.47亿平方米,2013年皮革产量为5.51亿平方米,同比下降了23.68%。
2014年皮革产量为5.94亿平方米。
2014年,我国规模以上制革企业644家,皮革产量5.94亿平方米,完成销售收入1675.86亿元,从业人员50万。
我国制革产业自身有集中生产趋势,据统计数据:
浙江、河北、河南、山东和福建5省得轻革产量占全国轻革产量的72.9%。
目前已形成制革区河北辛集、黑龙江肇源、辽宁阜新、山东沾化、浙江海宁、福建晋江、漳浦等。
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3.1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随着我省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断增加,2013年1月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除了气象因素,雾霾频发与空气污染的加剧息息相关。
以臭氧、细颗粒物(PM2.5)、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河北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了95微克/立方米,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年均值的2.7倍,细颗粒物的高浓度污染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
作为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日益受到研究与关注。
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是指饱和蒸汽压较高、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包括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s),包括醛、酮、醇、醚等的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几大类。
挥发性有机物来源可分为天然源和人为源两种。
在城市地区,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人为排放,成分十分复杂,其中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溶剂的使用和挥发、石油存储和转运、工业过程、交通工具等。
尽管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相对于其他化学组分较低,但这些痕量有机物在大气中的化学反应会显著改变大气物理和化学性质,继而影响空气质量。
城市地区高浓度的臭氧和二次细颗粒物的形成都围绕着挥发性有机物的光化学过程。
VOCs对大气造成的危害主要有3个方面:
(1)部分具有毒性和致癌性,危害人体健康。
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具有的特殊气味能导致人体呈现种种不适应,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2)VOCs中的碳氢化合物与氮氧化合物在紫外线的作用下反应生成臭氧,可导致大气光化学烟雾事件发生,危害人类健康和植物生长。
臭氧是光化学烟雾的代表性污染物,VOCs是造成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形成区域性光化学烟雾、酸雨和雾霾复合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3)参与大气中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形成的二次气溶胶多在细颗粒,不易沉降,能较长时间滞留于大气中,对光线的散射力较强,从而显著降低大气能见度。
3.2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工信部发布的《制革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第31号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
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到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到2017年,对12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2015年全省制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治理项目完成50%以上。
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工作。
(5)《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冀政字[2017]10号:
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明确指标,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减少20%。
河北省制革行业蓬勃发展,生产过程涉及多种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的排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管理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因此更细化、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行业排放标准已经是迫切需要。
3.3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3.3.1综合性排放标准
我国1994年实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分年限规定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
我国1997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规定了33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无机气态污染物9项、颗粒物3项、金属及其化合物6项、有机气态污染物14项,并设置了非甲烷总烃综合控制指标。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规定了一般污染源和典型VOCs污染源的排放要求。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中将污染物项目分为极度毒性物质、颗粒物、无机气态污染物、有机气态污染物;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中,根据受控工艺设施,列出主要污染物项目,并分别规定各VOCs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有机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
天津市2014年8月1日发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
河北省2016年2月24日发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有机化工、炼焦工业、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表面涂装业、印刷工业及其他行业规定了VOCs排放限值。
3.3.2行业性排放标准
我国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涉及钢铁、火电、水泥、砖瓦、陶瓷、煤炭、化工、玻璃、电镀、橡胶制品等行业。
其中,炼焦、轧钢、橡胶、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规定了VOCs排放的相关控制要求。
北京市发布的行业性排放标准主要是印刷行业、炼油与石化行业、木制家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广东省发布的行业性排放标准主要是控制家具制造行业、包装印刷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上海市发布的行业性VOCs排放标准主要涉及到半导体和生物制药等行业。
半导体行业规定了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生物制药行业控制的有机污染物众多,包括苯系物、氯苯类、酚类、非甲烷总烃等。
浙江省发布了《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控制的有机污染物包括甲醇、甲醛、苯系物、氯苯类、酚类、非甲烷总烃等13项。
表3-1国内有关VOCs排放标准的制订情况
标准名称
有机污染物项目
国
家
标
准
大气综合(GB16297—1996)
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丙烯腈、丙烯醛、甲醇、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类、氯乙烯、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
恶臭(GB14554—1993)
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臭气浓度
炼焦(GB16171—2012)
苯并(a)芘、苯、酚类、非甲烷总烃
轧钢(GB28665—2012)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橡胶(GB27632—2011)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合成革与人造革(GB21902—2008)
二甲基甲酰胺、苯、甲苯、二甲苯、VOCs
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GB20950—2007)、(GB20952—2007)(GB20951—2007)
油气、非甲烷总烃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非甲烷总烃、苯、甲苯、甲醛、甲醇等60余种有机污染物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醛、乙醛、酚类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苯、甲醛、甲醇、酚类等19中有机污染物
地
方
标
准
北京:
大气综合(DB11/501—2007)、炼油与石化(DB11/447—2015)
环氧乙烷、1,3-丁二烯、1,2-二氯乙烷、氯甲烷,其余同GB16297-1996
北京:
印刷行业(DB11/1201—2015)
木质家具(DB11/1202—2015)
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上海:
涂料、油墨制造(DB31/881—2015)、汽车制造(DB31/859-2014)
印刷行业(DB31/872-2015)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上海:
船舶制造(征求意见)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苯系物
天津:
工业企业VOCs综合(DB12/524—2014)
苯、甲苯、二甲苯、VOCs
厦门:
大气综合(DB35/323—2011)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
广东:
家具(DB44/814—2010)、印刷(DB44/815—2010)、表面涂装(DB44/816—2010)、制鞋(DB44/817—2010)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总VOCs
上海:
半导体(DB31/374—2006)、生物制药(DB31/373—2006)
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类、苯酚、甲醇、甲醛、非甲烷总烃、VOCs
浙江:
生物制药(DB33/923—2014)
苯、甲苯、二甲苯、氯苯类、苯酚、甲醇、甲醛、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非甲烷总烃
浙江:
化学合成类制药(征求意见稿)
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乙酸乙烯酯等
目前,制革行业VOCs排放未制定相关排放标准。
3.3.3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的制革行业VOCs排放主要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等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由于综合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多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没有考虑重点VOCs排放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针对性不强;其次,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标准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主要采取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未针对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产生过程、收集处理等相关技术细节进行具体规定,而大多数VOCs等物质排放很大一部分是以无组织形式排出的,因此不对生产全过程的污染进行控制,就难以有效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标。
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4.1总体思路
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现场监测、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多个方面准确、详细的掌握我省制革行业基本概况(包括企业的分布状况、年产量、产品类型等)、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情况、污染防治技术、污染治理成本及现状等相关行业资料。
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内污染控制经验和技术,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在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河北省制革行业特点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4.2编制原则
(1)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
标准的制订必须以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为依据。
符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与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发布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相衔接;与行业技术政策、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与相关的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相匹配。
(2)强化标准的可操作性。
兼顾技术经济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综合省内具有代表性先进企业所能达到的污染治理水平,及国内外先进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并结合人体健康风险分析、环境潜在危害分析等,制订排放标准限值。
(3)综合和单一指标兼顾。
目前,河北省地方层面已发布针对工业企业的综合性排放标准。
鉴于制革行业涂饰工序涂饰剂种类较多,选用综合性指标(非甲烷总烃)和行业特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作为控制指标。
(4)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标准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企业规范操作、规范化管理、清洁生产措施和末端治理技术等多重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排放水平,并以此为基础制订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4.3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如图4-1所示。
(1)按照生产企业的分类,首先选择省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生产的排污强度、污染防治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必要的监测。
在污染物排放初步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制订该行业污染调查表,通过函调的形式发放到省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收集整个行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资料包括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国外有关排放标准、行业现状与发展规划、行业产污情况、行业污染控制技术等,资料来源于行业部门、各级环保部门、技术监督局以及网上查询等。
(2)通过专家咨询、召开讨论会等形式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拟定草案,编写开题论证报告。
(3)按照通过的开题论证报告和论证意见,开展调查研究。
对制革企业进行较全面地、系统的教研,并筛选生产规模、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和处理技术不同的典型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案例分析。
(4)编制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5)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汇总、整理各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7)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8)根据送审反馈意见,编制完成河北省《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图4-1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技术路线图
5.制革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5.1制革行业产排污情况
5.1.1制革行业相关定义及产品分类
制革是指把从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
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制革需除去毛和非胶原纤维等,使真皮层胶原纤维适度松散、固定和强化,再加以整饰(理)等一系列化学(包括生物化学)、机械处理。
现有的制革产品分类如表5-1所示。
表5-1制革产品的分类
分类依据
产品
按用途分
生活用革、国防用革、工农业用革、文化体育用品革等。
按鞣制方法分
铬鞣革、植鞣革、油鞣革、醛鞣革和结合鞣革等。
轻革和重革
一般用于鞋面、服装、手套等的革,称为轻革,按面积计量;用较厚的动物皮经植物鞣剂或结合鞣制,用于皮鞋内、外底及工业配件等的革称为重革,按重量计量。
按动物种类分
主要有猪皮革、牛皮革、羊皮革、马皮革、驴皮革和袋鼠皮革等,另有少量的鱼皮革、爬行类动物皮革、两栖类动物皮革、鸵鸟皮革等,其中牛皮革又分黄牛皮革、水牛皮革、牦牛皮革和犏牛皮革;羊皮革分为绵羊皮革和山羊皮革。
在河北省,牛皮、羊皮和猪皮是制革所用原料的三大皮种。
按层次分
有头层革和二层革,其中头层革有全粒面革和修面革;二层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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