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学生管理守则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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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生管理守则最新
学生管理手册
(暂行)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管理守则
第一条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
第二条刻苦学习,认真掌握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把自己培养成为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强健的体魄和高素质的应用型管理人才。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服从领导、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互相帮助,做首都文明大学生。
第五条不打架、不骂人,不酗酒滋事,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参与赌博、吸毒,不收看、传播非法音像制品和书刊,不听信、不散布不实信息。
第六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请假制度。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学习。
第七条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乱贴小广告,不乱涂乱抹。
第八条讲究卫生,维护公共场所清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
第九条注意安全,不违规使用电器,不私藏管制刀具,不搞非法结社。
第十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三优”动态化管理规定。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各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的使命:
铸造民族之魂,传承管理大道,培育华夏人才,促进世界发展。
使命宣言:
因为我是华夏学子,所以要做中国最具民族责任感的优秀大学生。
校训:
使命、责任、荣誉、感恩、共享、大爱。
办学宗旨:
专精、独特、引领。
办学理念:
优选、优育、优职。
办学定位:
中国管理人才首选培育基地。
育人准则:
以德立世、以责立行、以才立业。
公益理念:
华夏大家庭,大爱大家行。
第四条本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守则》、《北京华夏管理学院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经考核合格获得我院毕业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享有申诉权;
(五)对学院及院内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享有提出申诉或诉讼权;
(六)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认真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除免收部分的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爱护学校公共设施;
(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七)尊重他人隐私、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华夏管理学院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入学(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及健康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做法参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学院全力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第十一条学院团委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团组织建设;团委、学生会在学生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规范,自觉服从学院的管理,遵守《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守则》及其它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不准在非吸烟区域吸烟,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男女生串寝,不准私接乱拉电源,不得参与赌博、吸毒,不得观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规定报学院批准。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生会社团理事会的领导与管理,定期进行年审。
凡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应停止活动,经整改整顿后仍不合格应予以取缔。
学生不允许借成立社团之名拉帮结派,不得组织带有涉黑性质的团伙,不得成立“同乡会”等带有帮派性质的组织。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应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情操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训、实习、社会公益、勤工助学等实践活动。
凡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禁止聚众闹事、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宽带网管理办法》登录,任何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实和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学生入校后要按《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严禁学生窜寝,严禁在外私租房屋居住。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学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处分
第一节学院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情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分;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
(四)购买、私藏枪支的;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和校园安全、稳定等事端的策划者、组织者;
(六)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数目较大、情节恶劣的;
(七)组织“涉黑团伙”敲诈勒索钱财数目较大或组织、指挥群架群殴的;
(八)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伤害的;
(九)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的;
(十)男、女学生非法同居,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
(十一)私自乱接电源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酿成火灾事故的;
(十二)酗酒滋事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三)考试严重作弊,由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十四)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的;
(十五)道德败坏,生活作风糜烂,挑逗、调戏妇女,有流氓恶习的;
(十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品行分累计达负50分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品行累计达负40分者;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构成打架事实的;
(三)在处理打架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在公寓留宿异性的;
(六)组织赌博者;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制作、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乱他人的;
(十一)严重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的;
(十二)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
(十三)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为。
第十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留校察看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品行分考核累计达30分者;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
(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影响公寓正常管理秩序的;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六)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淫秽物品;
(七)伪造我校颁发的证件及各类有价证券者;
(八)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品行分考核累计达负20分者;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或私自出租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
(五)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七)因为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就业推荐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八)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违反学校勤工俭学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者;
(十二)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或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十三)其它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品行分累计达负10分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公寓成员;
(三)在教学区吸烟,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凡两次以上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改者;
(五)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二)传递或接受答案、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试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三)考试中试图利手机、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的内容;
(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下载在手机或写在身上、桌椅上,及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看与否);
(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七)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以下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二)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试秩序的;
(五)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学院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就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一条学院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者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核,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做出处分的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公告送达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二十九条在学院举行听证会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条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一条听证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由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三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考听证。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时间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提问;
(四)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质证;
(四)听证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三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学院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我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复查决定,其工作程序和组成由《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会民办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第四十二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经院委会讨论通过,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为处理学生院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设立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分别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就同一件事只可向学院申诉一次。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其进行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决定有异议的,需接到学院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学生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
(四)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及撤销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者处理不当需要改变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的复查决定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经院委会谈论通过,并交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华夏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夏管理学院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院的校风、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先进班集体
第二条有一支政治坚定、联系群众、积极肯干、认真负责、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班级学生干部领导核心。
第三条学风良好,绝大多数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勤奋刻苦,课堂纪律好,在考试中没有舞弊行为。
第四条班级上课、自习出勤率达95%以上。
第五条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各项活动的参赛率高,赛风好。
第六条尊师爱校,积极上进,互助有爱,文明礼貌,诚实守信,班风好,环境卫生好,公寓卫生达到良好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评该学年度的先进集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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