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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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模板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
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青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
说明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领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河北省《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及《沧州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结合本县实际,我办拟制了《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4条)2
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1条)5
3、青县网信办(1条)6
4、青县县委编办(1条)8
5、青县人民法院(1条)9
6、青县人民检察院(1条)10
7、青县教育局(1条)11
8、青县商务工信局(1条)13
9、青县公安局(7条)14
10、青县民政局(2条)19
11、青县司法局(3条)21
12、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条)24
13、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条)33
14、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条)41
15、青县交通运输局(2条)51
16、青县水务局(3条)54
17、青县应急管理局(3条)56
18、青县财政局(3条)59
19、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条)62
20、青县行政审批局(33条)63
21、人行青县支行(1条)92
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行政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2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
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3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行政性
强制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4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委组织部
组织部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行政性
强制性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文明办
文明创建办公室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评测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各级文明单位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沧州好人)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沧州好人)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行政性
强制性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3、青县网信办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委网信办
网络管理和执法监督科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监督管理措施,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
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4、青县县委编办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自然人
县委编办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登记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变更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
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
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
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青县人民法院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人民法院
执行局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
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6、青县人民检察院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检察院
检察部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
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7、青县教育局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教育局
办公室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进行审查,违反高消费规定的,制定“转学方案”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8、青县商务工信局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县商务工信局
产业规划股、运行监测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行政性
强制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第二部分第
(一)条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9、青县公安局
序号
联合惩戒措施
可应用于惩戒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
发起部门
惩戒对象
相对人类别
实施部门
负责科室
惩戒措施
措施类别
措施性质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依据备忘录
事项类型
应用事项
行使层级
是否进驻大厅
应用事项法律及政策依据
1
青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自然人
县公安局
县车管所
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行政性
强制性
详见下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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