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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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三部分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一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部分】历年真题考点总结
单选
多选
案例
11年
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12年
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13年
14年
劳动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重要考点解析
【考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含义:
它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通常被称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使用劳动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两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分类:
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划分,劳动关系一般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劳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表明劳动关系既可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也可通过事实上的用工确立。
4.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用工事实和劳动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并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
2.本质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
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关系。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作为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考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在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范围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一)主体
1.劳动者
需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
包括:
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是。
(二)客体
是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1)行为:
劳动者有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有对全部劳动过程实行管理的行为。
(2)财物:
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其他(组织参加工会,职工民主管理,参加劳动竞赛,题合理化建议,监督等)
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劳动用工权(招工权、用人权);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工资奖金分配权;
义务
●提供劳动条件保障;
●建立培训制度;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为组建工会和工会活动提供帮助;
●依法保障休息和休假;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保障特殊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保
(三)平等就业权
(1)妇女就业平等权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考点】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包括: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集体合同制度
(4)劳动标准制度
(5)社会保障制度
(6)企业规章制度
(7)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考点】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按规范的效力层次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七类: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4)地方性劳动法规
(5)劳动规章——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我国政府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
(7)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章就业与职业培训
【第一部分】历年真题考点总结
单选
多选
案例
11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2年
就业促进法的方针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利
13年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利,残疾人促进就业措施
14年
企业职工培训
【第二部分】重要考点解析
【考点】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
1.《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实质: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考点】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
平等就业和择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
【考点】对特殊就业群体的促进就业措施★★★
主要包括:
高校毕业生
主要措施:
拓宽就业领域;畅通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鼓励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
国家实行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
残疾人
我国实行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退役军人
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安置等特殊保障措施
【考点】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考点】职业中介服务★★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1)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3)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4)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2)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4)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考点】就业援助★★
(一)就业援助对象
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二)就业援助措施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残疾人职工的权益。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进行培训。
【考点】失业预警制度及失业登记制度★★
(一)失业预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二)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范围: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失业;
●个人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
●承包土地被征用;
●退役军人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考点】职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1.就业前培训:
帮助初次求职人员或其他劳动者提高就业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技能培训;
2.劳动预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3.再就业培训:
对职工失业或下岗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指导;
4.创业培训:
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
(三)职业培训机构
1.含义:
是指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有一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
2.我国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3.职业培训中心的培训对象包括:
☐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
☐农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和农业劳动者;
☐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
【考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容★★
职业职工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
【考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标准★★
(一)职业技能鉴定
1.定义: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作出客观的侧浪和评价的一项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2.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由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内容。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
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按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制定,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三部分。
【考点】外国人在我国的就业★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无犯罪记录;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考点】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十三章招用人员
【第一部分】历年真题考点总结
单选
多选
案例
11年
就业登记,订立合同的第一种情形,
无固定期限合同
12年
试用期
13年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间
14年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效力确认
试用期,
【第二部分】重要考点解析
【考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考点】法定用工形式★★★
1.劳动合同用工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可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每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考点】特殊人员的使用★★
1.超龄人员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待遇——劳务关系;
(2)超过年龄但未享受以上待遇——劳动关系;
(3)超龄进城务工农民——按劳动关系处理。
2.在校学生
(1)不以就业为目的,用课余时间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取一定报酬,一般不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2)在校生按实习相关规定,经由学校安排、通过签订实习协议到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不受劳动法律调整。
【考点】招聘★★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的各信息;
☐及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禁止行为
☐虚假招聘信息、广告;
☐扣押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得招用人员;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人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活动;
☐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考点】就业登记★★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考点】劳动合同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
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考点】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公平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
3.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4.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或各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5.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应当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互相陈述有关情况,不得以欺骗或诱惑的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
【考点】劳动合同的内容(常考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以下3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常考点)★★★
1.《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情形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种情形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考点】社会保险的概念★★
1.定义:
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目的:
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考点】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及登记★★
1.《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
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登记:
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考点】社会保险缴费及权益★★
1.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考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事业单位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新招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三、聘用合同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应当照此订立。
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聘用合同。
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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