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修.docx
- 文档编号:15431852
- 上传时间:2023-07-0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2.14KB
安全管理制度修.docx
《安全管理制度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修.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管理制度修
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工程质量安全部
日期:
2012年2月23日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安全认证体系(OHSAS18000)的运行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包括各地分公司)所有在施项目以及直接生产加工部门;适用于对项目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工程的外施队伍的奖惩。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
严格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和生产。
第四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
在强化各级人员、部门责任的同时,各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负责,并接受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的安全监督和监察。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员为施工现场(生产车间)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各分公司工程副总对所管辖的项目安全负领导责任;区域公司副总经理对管辖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外施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具体实施。
外施队负责人(法人代表)为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整个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总助为生产公司的安全管理直接负责人,对安全事件负主要责任。
生产公司总经理对生产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区域公司副总裁负责领导区域公司的整体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十条工程质量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或生产加工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照本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第一十一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把上述内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宣贯;负责与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日常对口接洽工作。
第一十二条制订公司级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全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第一十三条负责组织安全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人员的取证培训工作。
第一十四条按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生产加工)安全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一十五条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督促整改。
第一十六条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大会,进行阶段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工作,并及时对有关方针、政策等方面进行强化宣贯。
第一十七条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
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第一十八条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一十九条其它安全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由工程质量安全部每年组织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对新入现场(工厂)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应不少于24小时。
三级安全教育时,必须分级进行考试;经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必须清退,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教育:
项目上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分公司工程副总进行公司级教育、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安全员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分包队长组织进行班组安全教育;生产车间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生产总助、车间主任(安全员)、班组长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每日上岗前,外施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安全措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施工(生产)必须有组织措施保证。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必须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需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应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要制定施工(生产)安全目标,且目标具有可考核性。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在施工前需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明确指出施工的主要安全控制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针对工程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以及其它方面内容。
第二十七条重点工序和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吊蓝、单元体安装、钢结构、脚手架搭设等方案。
重要临时设施、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施工也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安全施工方案须经区域公司工程副总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须经分公司工程副总审查、区域公司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各工序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三十一条经审批签字后的各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确需对方案措施进行更改,必须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对存在无安全施工方案,不认真执行方案,擅自更改方案等导致安全施工无保证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包括:
一般性检查(工程质量安全部对项目、生产的例行巡查,各项目、部门的自查),阶段性检查(如五一、十一等阶段性普查),专业检查(如针对用电、吊篮使用等项的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如进入冬雨季施工时的安全检查等)。
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三十四条每年度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对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的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每周要自行组织一次系统性的安全检查,并自行组织周安全生产总结大会。
第三十六条对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资料,由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的检查,应根据检查记录,建立各工程档案。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目标进行了考核;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也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项目(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如资料保证和现场实效)。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查对事故的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三十八条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
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分送有关部门、领导限期处理。
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复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工程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七章外施(设备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外施单位的选择原则:
必须是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合格外施队;对于在年度过程中新进的外施队伍,必须经过考察合格后,才允许录用。
第四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质量安全保证。
第四十三条外施单位进场前要与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施工责任。
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外施单位,不得在具体项目上进行施工。
违反上述规定,将对外施单位处以3000-20000元的经济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或拒不改正的外施队伍,将被清退出场,所有损失均由外施单位自己承担。
第四十四条外施单位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单位,其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须配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外施单位发生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事故,外施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同时根据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对责任外施队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施单位,应限制继续使用,如果继续使用,则需要向该外施单位收取合同总额5%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7天内退还交纳单位。
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外施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建立好用品、用具档案。
第四十八条外施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类设备工具进行施工作业,并做好设备工具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完备的各类台帐;严禁使用“带病”状态的设备工具作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分包队伍须按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工程质量安全部(项目部)将对分包队伍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四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场前,外施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供施工人员的健康证,对患有职业病、传染病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等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第五十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五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独立操作,安全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外施单位负责购买分包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必须保证用工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外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参加公司或项目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对于公司级的安全大检查,分包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
第五十四条外施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现场“业主”、“总包”、“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对于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施单位,将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所有损失由外施队伍自己承担。
第八章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级“安全应急预案”。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负责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五十七条各项目部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项目的安全应急预案,同时报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生产公司负责制定生产系统内部的安全应急预案,同时报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九章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分类
第五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时,应按规定上报,并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条对于出现安全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工程质量安全部报告,事故的处理要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理。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外施(租赁)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公司及外部其他单位和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于不积极配合或煽动闹事的外施(租赁)单位,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将事故划分为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1)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六十三条消防火灾事故的分类等级如下: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十章责任承担
第六十四条责任承担按“过失责任”原则界定。
第六十五条项目部(生产公司):
1、对工程质量安全部在项目部(生产公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不合格,每一次对项目部处以500-2000元罚款。
罚款比例:
项目经理:
安全员:
技术员=1:
1:
0.5
(对技术员的处罚,需根据具体的隐患或不合格的性质而定)
生产相关部门经理:
安全主管=1:
1
2、对工程质量安全部在项目部(生产公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及一般不合格,将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同时有义务把不合格项向主管领导上报。
逾期不整改的将每一次对项目部罚款50-500元,具体处罚细节参照《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罚实施细则》进行。
罚款比例:
项目经理:
安全员=1:
1
生产相关部门经理:
安全主管=1:
1
3、罚款金额以现金缴纳或以当月工资抵扣。
4、除上述经济罚款外,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多,不积极进行整改的项目部(生产公司),视情节严重,公司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项目经理:
1、对于多次出现安全隐患,且不进行整改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项目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2类事故的,对其给予每次事件1000-2000元的经济罚款;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中第1小条的,每次事件给予5000元的经济罚款;同一工程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第六十二条中的第2、第3类事故第1小条的,除经济罚款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3、项目出现第六十三条中的第4类事故的,对其给予每次事件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一工程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第六十三条中第4类事故的,除经济罚款外,还要给予项目经理行政处分;
4、对于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中的第2小条和第六十三条中的1、2类事故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提案,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七条生产公司各部门经理:
1、对于生产车间多次出现安全隐患,且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生产公司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2类事故的,对其给予每次事件1000-2000元的经济罚款;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第1小条的,每次事件给予5000元的经济罚款;生产公司同一季度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全年累计三次第六十二条中的第2、第3类事故第1小条的,除经济罚款外,还要给予生产公司相关部门经理行政处分;
3、生产公司出现第六十三条中的第4类事故的,对其给予每次事件1000-2000元的经济罚款;生产公司同一季度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全年累计三次第六十三条中的第4类事故的,除经济罚款外,还要给予生产公司相关部门经理行政处分;
4、对于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中第2小条和第六十三条中的第1、2类事故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提案,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八条分公司工程副总:
1、对于所管辖的项目多次出现安全隐患,且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所管辖的项目在年度内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2类事故二次后,年度内每再出现一次上述事故对其给予每次事件5000元的经济罚款;所管辖的项目每出现一起第六十二条中3类事故第1小条的,对其给予10000元的经济罚款;
3、所管辖的项目年度内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第1小条两次后,年度内每再出现一次上述事故对其给予每次事件3000元的经济罚款,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于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第2小条和第六十三中的第1、2类事故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提案,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九条区域公司副总经理、区域生产公司总经理
1、对于所管辖的项目(生产公司)多次出现安全隐患,且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第1小条的,每一次事故给予经济罚款2万元;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于出现第六十二条中的第3类事故第2小条和第六十三条中的第1、2类事故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提案,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十条区域公司副总裁及分公司总经理
1、区域公司副总裁、分公司总经理是区域公司及各分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管理者,对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
2、区域公司副总裁、分公司总经理对安全事故承担的责任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提案,公司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十一条分包队伍
1、现场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参照《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安全隐患处罚制度》,以不低于对项目部处罚的5倍罚金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于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没有安全管理体系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3、出现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中的事故,分包单位除承担全部损和接受公司处罚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合格分包商资格重新评定,对于被定为不合格的分包商,公司将不再录用。
第七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部
1、负有安全监督和监察职责的工程质量安全部人员,收受被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贿赂,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推销、指定产品等行为。
将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质量安全部人员由于工作过错或渎职行为,导致发生第六十二条中第3类事故及发生第六十三条中第1类、第2类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处罚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十一章安全评比
第七十三条每一季度,由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一次公司安全评比工作,对于在安全评比中成绩突出的项目部(生产单位),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四条生产公司(项目部)可自行组织内部安全评比工作。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七十五条各项目及生产公司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在事故的责任承担中,项目经理以下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界定和处分,由各系统内部处理。
第七十七条分公司主管工程(生产)的副总的责任承担按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无工程总监或主管工程(生产)副总的分公司,按已有人员配置的级别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