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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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原则。
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XX市主流媒体显著版面(XX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降低10%的罚款减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额度;轻微超标或者轻微超总量排污的,可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12个月内第一次违法且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下列情形,可不予罚款处罚,由环境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1、pH偏高或偏低0.5单位以下;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动植物油类、总磷、磷酸盐等13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5倍以下;
3、超过排放总量5%以下的。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一)《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XX市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达到按日连续处罚和查封、扣押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情形要求的,应按规定实施。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五)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裁量。
三、相关名词解释
(一)重大影响项目是指: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轻度影响项目是指: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影响很小项目是指: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具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四)对大气环境影响特别重大项目是指:
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火电厂、水泥厂(熟料生产)、65蒸吨(含)以上工业锅炉、垃圾发电厂、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废气排放总量在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1类企业。
(五)对大气环境影响重大项目是指:
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10-65吨工业锅炉、重点VOCs企业(不含石油炼制企业和有机化工企业)、工业炉窑、废气排放总量在3-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2类企业。
(六)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项目是指:
包括10吨(含)以下锅炉、非重点VOCs企业、废气排放总量在1-3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企业等3类企业。
(七)对大气环境影响一般项目是指:
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产生一般影响的项目,包括除1、2、3类企业的其他产生工艺废气的企业。
(八)插值法计算:
处罚金额=本档次处罚裁量幅度下限值+(违法情节实际值-本档次违法情节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数。
(九)本《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和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十)本《裁量标准》同一“违法程度”对应有多个“违法情节”时,有任何一种“违法情节”(包括违法情节序号①、②、③…之一的),即可对照相应的“违法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裁量处罚。
(十一)“两高司法解释”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二)本《裁量标准》所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指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导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十三)本《裁量标准》所称的“违法周期”是指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四、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见附表)。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惠市环〔2016〕68号)和2016年9月2日印发的《关于修改〈XX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的决定》(惠市环〔2016〕112号)废止。
附表: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3
2-1综合型3-8
2-2油气型9
2-3餐饮业型10-11
2-4服务业型12-13
2-5工业型(固体废物)14
2-6农业型15
三、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16
3-1未依法取得排污可证排放污染物16-17
3-2超标排放污染物18-19
3-3超量排放污染物20-21
3-4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22-23
3-5不按要求规范排污口24-28
3-6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29-32
3-7未按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33
3-8未采取措施防治生产污染34-43
3-9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44
3-10未按规定使用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45
3-11未按规定建立台账46-48
3-1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49
3-13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50
3-14未按要求完善自动监控设备51-53
3-15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54
3-16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排污申报手续55
3-17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56-59
3-18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60
3-19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61-66
3-20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防护性措施67-69
四、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类70-71
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72
5-1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固体废物72-76
5-2不按规定处置、运输危险废物77-80
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81-91
七、违反应急预案类92-93
八、阻碍环境执法类94-97
九、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98
十、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类99-101
十一、违反《XX市西枝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类102-110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依法报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报告表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轻微
报告表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报告表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较重
报告书项目且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严重
报告书项目且已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2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五仟元的罚款
/
一般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元/万元)
较重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元/万元)
严重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责令备案,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0.0(元/万元)
特别
严重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责令备案,处五万元的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3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一般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7.5(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
较重
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10.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12.5(元/万元)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罚款
/
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0(元/万元)
特别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1综合型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4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20万元罚款
/
一般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5.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30万元罚款
/
较重
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0.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50.0(元/万元)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50万元罚款
/
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00.0(元/万元)
特别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100万元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5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轻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一般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5.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
较重
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0.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50.0(元/万元)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00.0(元/万元)
特别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6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轻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1、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般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元/万元)
5.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
/
较重
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12.5(元/万元)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万元)
16.0(元/万元)
特别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元的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轻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10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1、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的最高限量罚。
2、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般
①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元/万元)
5.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12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
/
较重
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0(元/万元)
10.0(元/万元)
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75.0(元/万元)
12.5(元/万元)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轻度影响项目
处15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万元)
12.5(元/万元)
特别
严重
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影响项目
处20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元的罚款。
/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插值系数
备注
8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轻微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33.3(元/万元)
较重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166.6(元/万元)
严重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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