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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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核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核准
二、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
四、实施机构:
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申请材料:
(一)护照、居民身份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三)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四)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
九、办理流程: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年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报单》,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十、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十一、审核标准:
(一)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附件)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年以上(含年),可进境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年)任满离任可进境辆小轿车。
(三)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年内申请。
十二、办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号)
十三、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至下午至(星期五下午至)
十四、咨询电话:
十五、监督电话:
广州海关现场业务处监督电话或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
海关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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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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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姓名(中英文)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年月日
()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住址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居留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物品批文号
....
电话进出境进出境口岸
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
()
运输方式(江海铁路汽车航空邮政其它)运输工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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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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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以下内容可委托代理公司(人)填写
().
申报人身份类别进出境日期年月日包装种类体积标箱数
内包装件数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本人申报进出境下列行李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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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物品税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币制
总价
备注
签名
机构签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附页
海关意见
海关签章
海关编号
.
附页
第页,共页
项号
.
物品税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币制
总价
备注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
填表说明:
.姓名(中英文):
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性别:
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国籍:
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不填写国籍,填写原驻在国及驻在城市)。
.出生年月:
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
境内所在机构的规范中文全称及海关十位数代码。
.住址:
境内住址。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
进出境有效证件的号码。
.居留证件号码:
有效期一年期以上外国人居留许可号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等。
.身份证件号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证件的号码(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填写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号码)。
.物品批文号:
填写相关部门批准进出境禁限物品的批准文号,无禁限物品的免填。
.联系电话:
境内联系电话。
以下内容按提货单填写
.进出境:
进境、出境、其他(写明原因,如报废等)。
.进出境口岸:
物品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启运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
请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运抵国(地区)的中文名称。
.装货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物品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物品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请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
.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其它运输(须注明具体方式)。
注: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物品,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如航空运输;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应填报其它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其它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
.航次(班)号: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位);航空运输免予填报;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提运单号: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汽车运输免予填报;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件数:
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
.毛重(千克):
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
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千克的填报为“”。
.备注:
需向海关说明的其它情况。
(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在此栏填报离任回国证明书号、境外购车日期、发票号码)
.申报人身份类别:
选择以下一种身份填写。
常驻人员;非居民长期旅客;来华定居旅客;高层次人才;中国驻外使领馆馆员;其他人员。
.进出境日期:
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填申报日期。
.包装种类:
选择以下一种内包装填报。
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其它。
.体积:
按提货单或场站收据填写,计量单位为立方M。
.标箱数:
标准集装箱数量(散货填报为“”,个呎集装箱填报为“”,个呎集装箱填报为“”,以此类推)。
.内包装件数:
内包装箱(如纸板箱)件数。
.受托方名称及海关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公司申请的,填报代理公司名称及海关代码;委托他人申请的,填报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以下内容按装箱清单、发票填写:
.项号:
物品序列号。
.物品税号:
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归类填写。
.物品名称:
物品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汽车申报为:
车辆牌名(如捷达、佳美等)排气量(以“”为单位)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车驾号,旧车应在车辆牌名前加“旧”字,新车不加。
.规格型号:
如普通电视机应申报荧幕尺寸,冰箱应申报容积数,汽车申报型号,如、等。
.数量:
按申请物品的实际数量填写。
如电脑主机台、片片、家具件。
.单位:
按法定计量单位填写。
.币制:
按发票币制填写。
.总价:
该项物品的总价。
.签名:
由申报人本人按进出境有效证件签字样式签名。
.机构签章:
申报人所在机构公章。
.申报日期:
向海关呈交的日期。
.附页数:
附页总页数(无附页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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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朝鲜、清津、釜山、蒙古、越南、胡志明市、印度、孟买、缅甸、曼德勒、巴基斯坦、卡拉奇、尼泊尔、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宿务、塞浦路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札幌、大阪、长崎、古晋、泰国、清迈、宋卡、新加坡、印尼、柬埔寨、文莱、阿富汗、东帝汶、德国、汉堡、波恩、慕尼黑、瑞典、哥德堡、丹麦、苏黎世、日内瓦代表团、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芬兰、挪威、曼彻斯特、爱丁堡、爱尔兰、马赛、斯特拉斯堡、意大利、M兰、佛罗伦萨、比利时、欧盟使团、卢森堡、马耳他、希腊、荷兰、禁止化学武器代表团、西班牙、巴塞罗那、葡萄牙、叙利亚、约旦、也门、亚丁、伊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阿联酋、迪拜、沙特、吉达、巴林、卡塔尔、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毛里塔尼亚、亚历山大、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肯尼亚、乌干达、布隆迪、卢旺达、厄立特里亚、几内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加纳、利比里亚、多哥、拉各斯、科特迪瓦、加蓬、圣普、喀麦隆、杜阿拉、赤道几内亚、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刚果(金)、刚果(布)、赞比亚、津巴布韦、毛里求斯、纳M比亚、马达加斯加、南非、开普敦、德班、莱索托、佛得角、中非、多伦多、卡尔加里、美国、旧金山、休斯敦、纽约、洛衫矶、联合国代表团、古巴、智利、秘鲁、圭亚那、墨西哥、蒂华纳、阿根廷、乌拉圭、特多、牙买加、巴西、圣保罗、里约热内卢、苏里南、厄瓜多尔、瓜亚基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圣克鲁斯、委内瑞拉、巴拿马、巴哈马、俄罗斯、圣彼得堡、哈巴罗夫斯克、海参崴、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土库曼斯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爱沙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康斯坦察、摩尔多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革但斯克、阿尔巴尼亚、波德戈里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澳大利亚、墨尔本、珀斯、悉尼、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奥克兰、斐济、马其顿、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基里巴斯、瓦努阿图、科摩罗、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汤加、瑙鲁、韩国、多M尼克、埃及、福冈、圣卢西亚、芝加哥、奥地、马来西亚、加拿大、贝宁、莫桑比克、孟加拉、巴巴多斯、维也纳代表团、约翰内斯堡、塞黑、塔吉克斯坦、温哥华、塞舌尔、巴勒斯坦、英国、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冰岛、法国、博茨瓦纳、日本、以色列、瑞士、多M尼加、安哥拉、巴兰基亚、塔马塔夫、马绍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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